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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的通知
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9-12-03
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的通知
畢署辦通〔2009〕211號
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行署有關工作部門:
《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試行)》、《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和《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辦法(試行)》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試行)
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統計和核定工作,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為完成全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奠定基礎,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貴州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季報和年報。
季報,即統計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全區總量減排統計和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各縣、市(區)環保局應于每季結束后5日內將上季度減排措施實施進展情況和減排數據上報地區環保局。
年報,即統計每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年報主要依據環境統計制度開展。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市(區)環保局應于次年1月10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三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由各縣、市(區)環保局負責完成,地區環境監測站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市(區)環保局,作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的依據。各縣、市(區)將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后上報地區環保局,并經地區環保局審核后上報省環保廳。
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應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對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應根據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
第四條 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進行統計。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數優先采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系數。
以上三種方法應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五條 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農業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可采用國家推薦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或實測數據并予以說明。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六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規定組成。
各縣、市(區)環保局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聯審制度。數據上報前,要與當地統計、發改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質量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污染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分別由各縣、市(區)環保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須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縣、市(區)環保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地區環保局對各縣、市(區)環保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縣、市(區)環保局應按照地區環保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報表中的各項數據。
第七條 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中確定的排放強度法,對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的具體方法及程序應依據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縣、市(區)COD排放量時,須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縣、市(區)SO2排放量時,須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監察系數的取值應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縣、市(區)環保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并將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地區環保局。地區環保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后上報省環保廳,并依據省環保廳核定結果對各縣、市(區)統計數據進行復核后,將核算結果通報各縣、市(區)。各縣、市(區)環保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省環保廳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地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試行)
為準確核定全區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及《貴州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十一五”期間畢節地區重點污染源(指國控、省控、地控和城市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和省、地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有效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主要目的是切實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應采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工作由畢節地區環保局負責。
第四條 減排監測的范圍包括國控、省控、地控重點污染源及城市污水處理廠。總量減排監測的項目包括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
第五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是國家和省監控的占全國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分別由國家環保部和省環保廳公布,每年進行動態調整,調整時間和辦法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控重點污染源是地區監控的占全區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8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地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地區環保局公布,每年進行動態調整。
監測數據共享共用,不重復監測。
第六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放量數據,根據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在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務必于每月5日前向縣、市(區)環保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并提供當月生產運行情況、主要產品產量等有關資料。
第七條 排污單位申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一)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二)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并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對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經地區環保局核實確實不具備手工監測條件的污染源,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并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第八條 各縣、市(區)環保局對減排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省環保廳直接聯網,適時傳輸數據,地、縣(市、區)環保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保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或省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頻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九條 各地應加強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機構能力建設,加快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設施建設,形成完整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同時,要落實直接為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實驗室比對監測費用、補助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費用,有效保障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條 地區環保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環保部門制定的相關技術規范規定核算。
地區比對監測結果與省環保廳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省環保廳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十一條 地區環保部局負責全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
承擔具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 地區和縣、市(區)環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環保部門,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和統計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積極籌建本轄區環境監測站,已經建成環境監測站的縣(市)要加強監測站能力建設包括人員、設備、實驗用房和工作經費等,使監測站的監測能力滿足減排監測工作要求,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予以落實,特別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地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畢節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我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貴州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十一五”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與行署簽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和行署下發的其他污染減排文件規定為依據。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須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鄉鎮、有關部門和排污單位,并將其納入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強化組織領導,落實項目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各責任單位應明確主要領導作為總量減排的第一責任人,加強組織協調,進一步分解、細化目標責任,認真落實各項減排工作,按時按要求完成各項減排任務和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依據行署下達的減排任務,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每年12月20日前應將本轄區下一年度削減計劃報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備案。行署每年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簽訂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責任書,并進行嚴格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應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人口變化、產業結構調整、能耗、水耗等情況和所有重點污染源(含投入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總量分配及減排工程項目進展等情況。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建立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及環境質量變化等情況,同時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各責任單位也要建立本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隨時掌握本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應依據國家制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因總量調劑引起的相關縣、市(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變化不計入考核范圍;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依據行署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機構的設立情況,“三大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縣、市(區)有關“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和日常信息數據的調度情況。根據是否按照地區減排辦的要求,制定的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和及時準確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等情況進行評定。
第七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于每年6月15前將上半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的自查報告報行署,并抄送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行署,并抄送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
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應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人口變化、產業結構調整、能耗、水耗等情況和所有重點污染源(含投入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總量分配及減排工程項目進展等情況。
第八條 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應牽頭組織地直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行署書面報告全區考核結果。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主要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縣、市(區),認定為未通過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具體考核細則由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會同地直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另行制訂。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在1個月內向行署上報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實行問責制或“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達到年度目標要求的,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會同地區發改、財政等部門優先加大對該縣、市(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達不到年度目標要求的,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暫停該縣、市(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取銷地區授予該縣、市(區)有關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并暫停安排地級環保專項資金,同時對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將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縣、市(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計的本轄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報經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會同發改、統計等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地區減排辦(地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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