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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10)

2010-06-10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柳政發〔2010〕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管委會,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確保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經研究,決定對《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作修改。現將修改后《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10)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修改后的《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10)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原《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10)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發〔2009〕6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07〕3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桂發〔2009〕29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柳州市市區及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縣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政府組織實施,以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以大病統籌為主的社會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第五條  在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問題。在門診大病統籌的基礎上,逐步開展門診普通疾病統籌工作,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機制。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錄用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并根據發展需要安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項建設經費。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做好財政補助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編制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配備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確認居民城鎮戶籍。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高校、職業高中、中專和中小學等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部門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服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深化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藥品。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難居民的認定工作,協助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學校提供相關資料,同時做好城鎮特困群體醫療救助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并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各城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陽和等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變更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障卡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縣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每年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市政府解決。
  第九條  為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啟動和實施,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分別列入市、縣本級財政預算。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辦公等相關經費,由縣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不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具體包括:
  (一)在柳州市就讀的在校學生(包括在幼兒園的兒童,中小學生,全日制在校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具有柳州市城鎮戶籍的未滿18周歲不在校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居民)。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以下簡稱高校生)。
  (三)其他具有柳州市城鎮戶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確定,具體繳費標準、財政補助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基金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一)成年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60元。
  1.屬于低保對象的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補助26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1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105元。
  2.其他參保居民,個人繳納120元,政府補助1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8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30元。
  (二)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65元。
  1.屬于低保對象的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個人不繳費,政府補助16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8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47元。
  2.其他參保居民,個人繳納25元,政府補助1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8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縣)財政補助本市(縣)居民30元。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政府調整財政補助標準,則根據調整后的財政補助標準相應調整繳費標準和財政補助金額。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財政補助資金構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顚S茫魏稳瞬坏脭D占挪用。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鹄⑹杖胗嬋氤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五條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居民參保情況,每年編制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預算。
  第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匯總的參保居民人數和繳費情況,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根據參保情況及時將中央、自治區、市、縣財政的補助金額撥付給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參保登記:
  (一)在校學生(含高校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整體參保,由學校統一受理登記,負責必備材料(有效身份證、戶籍本、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重度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保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其他特殊人群的相應證件材料)的收集、匯總、審核等工作,統一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持必備的參保材料(有效身份證、戶籍本、1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低收入家庭中60歲以上老年人的證明材料、重度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保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其他特殊人群的相應證件材料)到居住地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或者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戶籍登記地在市區、居住地在各縣的居民,在市區辦理參保;戶籍登記地在各縣、居住地在市區的居民,在各縣辦理參保。
  第十八條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報登記資料。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參保居民的資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應當按照繳費通知單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或者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發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家庭需辦理人員增減、基本信息變更、證卡掛失等業務的,應及時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或者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需辦理人員信息變更、補辦證卡的,應及時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在校學生人數增減或個人需辦理信息變更、證卡掛失補辦等業務的,學校應及時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保險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新參保居民參保時即繳納當年度的保費;已參保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續繳下一年度的保費。繳費地點為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居民辦理新參保手續的時間為每年1月—8月,9月起不再辦理當年度的新參保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8月根據民政、殘聯部門提供的名單對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進行核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統籌基金和門診賬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參保居民的門診賬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劃入,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時需個人現金支付的費用。按規定續繳保費連續參保的,門診賬戶余額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參保人員退;蛩劳龊蟮拈T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或合法繼承人,如無繼承人,轉入統籌基金。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門診賬戶后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意外傷害等的統籌醫療費用。
  第二十五條  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居民,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新參保居民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等待期為30天,等待期從初次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日開始計算。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參保居民患有門診大病病種中的一種或以上并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確認的,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支付比例承擔。
  同一年度內門診起付標準只累計支付一次,具體金額為:成年居民300元;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80元。
  (二)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傷害在門診治療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支付比例承擔,不需計算起付標準。
  (三)除上述情形外,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的其它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四)參保居民門診賬戶有余額的,本條(一)、(二)、(三)款中規定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先由門診賬戶資金支付;門診賬戶資金用完后,再由個人用現金支付。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結算:
  參保居民因患病住院、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傷害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以上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比例承擔。
  參保居民每次住院均要計算一次起付標準,具體金額為:(1)成年居民每次住院:三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2)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每次住院,在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均為100元。(3)參保居民在鄉鎮(中心)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不需計算起付標準。
  第二十九條  門診或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為: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衛生所,下同)80%,鄉鎮(中心)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0%。
  成年居民: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60%,一級定點醫療機構70%,鄉鎮(中心)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0%。
  第三十條  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使用乙類藥品和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先支付比例按5%執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使用乙類藥品和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先支付比例按10%或20%執行。
  第三十一條  女性參保居民住院分娩且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每例補助240元。參保居民應在分娩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補助并按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三十二條  統籌基金每年度設最高支付限額,具體金額為:連續參保三年以下(含三年),每年度5萬元;連續參保三年以上的,每年度10萬元。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參保居民必須按規定續繳保費連續參保,方可連續計算參保年數。因逾期不續繳保費而自動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自行辦理退保手續的,再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重新開始計算參保年數,原參保年數不能連續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住院、在外地突發急病以及學校學生在外地遭受意外傷害時,就近在當地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墊支,經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市內就診的相應標準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應按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因其他原因需轉外治療的,須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并辦理轉院手續。
  不符合上述規定,擅自選擇到外地醫療機構或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凡跨年度住院的,當次住院的醫療費用應在出院時按辦理結算手續時間所在年度的相應標準支付。每年度的醫療費用,必須在當年度的12月25日前報銷完畢。如確屬12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能及時在當年度報銷的,可按下年度的支付標準報銷。
  第三十五條  參保居民同時參加多份或多種社會醫療保險的,不能重復享受待遇。對同一次就診或住院所發生的同一筆醫療費用,其他社會醫療保險已支付的部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再重復支付。
  第三十六條  參保居民未按時足額繳納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下一年1月1日起自動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3月31日以前補足欠費的可恢復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退;蛩劳龊蟮拈T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或合法繼承人,如無繼承人,轉入統籌基金。再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  意外傷害是指遭受不可預見、不可抗拒的外界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應得到民事賠償或工傷賠償的;
  (二)因自殺、自傷、自殘、酗酒及本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打架斗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三)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的;
  (四)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而導致意外的;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已確定的類別,為參保居民提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第四十條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按國家、自治區的規定執行。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條  門診大病是指經市社會醫療保險專家確認,治療時間較長、治療費用較高、門診可基本滿足治療需要的一些疾病。經專家診斷并經市醫保中心確認,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相應門診大病時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門診大病包括以下疾。
  (一)慢性阻塞性肺。唬ǘ┞苑卧葱孕呐K;(三)高血壓;(四)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塞;(五)慢性心力衰竭;(六)肝硬化;(七)病毒性肝炎;(八)慢性腎功能不全;(九)腎病綜合征;(十)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藥物治療(肝、腎、骨髓);(十一)再生障礙性貧血;(十二)地中海貧血;(十三)類風濕關節炎;(十四)糖尿。唬ㄊ澹┫到y性紅斑狼瘡;(十六)腦血管。唬ㄊ撸┓谓Y核;(十八)各種惡性腫瘤;(十九)精神疾病;(二十)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紅細胞增生癥、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原發性骨髓纖維化、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
  參保居民因患門診大病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門診大病具體確認標準和用藥、檢查、治療等范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市社會醫療保險專家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門診大病病種范圍、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參保居民應憑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結算醫療費用,個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個人支付;門診賬戶或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記賬。
  第四十四條  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按項目付費的方式結算,費用撥付、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及撥付、醫療保險服務質量考核等參照《柳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傷害需在門診治療的,應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使用社會保障卡記錄,并現金墊付(危、急、重癥者可就近治療,不需使用社會保障卡記錄,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再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相應支付標準報銷。報銷時應按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不斷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覆蓋全市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費用結算與控制、醫療行政管理與監督、參保單位和個人管理服務等復合功能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廣參保人員“一卡通”等辦法,實現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機構信息系統直接結算,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增加醫療服務的透明度。
  第四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醫療監督與處罰辦法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逐步建立完善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的醫療管理制度。除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外,參保居民患病后,應在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初診,符合條件的轉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在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恢復、病情相對穩定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應轉回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設立城鎮居民健康檔案,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四十九條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各種違規行為。
  第五十條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檢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協議規定,拒付違規資金;情節嚴重的,終止協議。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視情節輕重,暫;蛉∠c資格。
  第五十二條  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已經支付的,予以追回,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勞動保障事務所、勞動保障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建立由政府機構代表、參保人代表、社會團體代表、醫藥服務機構代表等參加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凡舉報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勞動保障事務所、勞動保障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參保居民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侵害國家或參保人員利益的行為,經查實按照《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柳政發  號)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及突發事件發生的城鎮居民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五十七條  無本市城鎮戶籍且不屬于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但在本市居住的其他外來人員,根據自愿原則,可以以個人方式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全額繳費,不享受財政補助。參保后享受與本市參保居民同等的醫療保障。
  第五十八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參保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未成年人參保相應標準執行,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
  第五十九條  高校生連續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在畢業后繼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視同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數。
  除此以外,其他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其他社會醫療保險的繳費年數不能互相視同。
  第六十條  參保居民的出生日期根據居民身份證或戶籍本確定,居民身份證和戶籍本不一致的,以戶籍本為準。
  第六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辦法等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本辦法基礎上,逐步建立多種形式的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并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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