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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9-06-26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大政辦發 [2009] 134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含先導區管委會,下同)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召開事故防范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投入。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進行通報;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八條 有關部門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負責督促職責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權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登記、備案、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并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二)承擔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預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安全生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議。統計生產安全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
  (三)經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提出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調查與追究。
  (四)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審核、發放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證、民爆物品許可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銷售證等。 
  (六)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工作。 
  (七)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八)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工作。
  (九)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發布預警信息。
  (十)負責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
  (十一)負責無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監護道口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二)負責將安全生產審查作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等的前置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經濟部門職責:
  (一)負責利用經濟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建設項目,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二)負責對投資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和調運。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二)負責督促各類學校加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增強師生的事故防范能力。
  (三)負責校舍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協調指導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在全市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
  (三)負責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四條 民族宗教部門職責:
  (一)負責督促基層宗教工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宗教場所的安全。
  (二)負責督促宗教團體做好宗教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治理。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購買憑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職責,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設置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煙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場所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負責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排查重大火災隱患,落實整治責任,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治情況實施跟蹤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負責調查火災原因。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第十六條 行政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參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處安全生產中存在的行政監察對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問題及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依法對違法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負責救助管理站、社會福利院、光榮院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福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負責市監獄和市勞動教養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專項資金落實。將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排配套資金。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人事部門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職責的制定與調整工作。從人員編制方面支持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及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安監人員待遇。
  (二)將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作為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
  (三)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證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
  (二)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健康的行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負責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及償付工作;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履行對事故傷害者或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義務。
  (四)負責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和房屋部門職責:
  (一)負責審批土地時,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依法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建設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從源頭上防止隱患的產生。
  (二)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時,應有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家評審意見,否則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注(吊)銷采礦許可證。
  (四)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的安全監管。負責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門職責:
  (一)負責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以及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檢查,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申報材料核實和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違反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規劃部門職責:
  在組織和審查規劃時,如涉及安全生產,負責征求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城建部門職責:
  (一)負責各大公園的游樂設施、動物飼養和表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投標安全資格。負責監督城區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使用檢測、安全性評價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監督城市照明設施的安全檢查。
  (三)負責城市垃圾清運、填埋及有毒垃圾的焚燒處理工作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和軌道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營運車輛二級維護及綜合性能檢測等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督促客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路、橋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公路建設及維護養護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物品道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
  管理工作。負責對危險物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門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重大信息化建設工程項目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審核。
  (二)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條 農業部門職責:
  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及農機具牌照發放;負責農機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水務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務工程設施、防洪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三)負責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設施運行安全。負責防臺防汛工作。
  第三十條 林業部門職責:
  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十一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漁業船舶技術狀況檢驗。
  (三)負責漁船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職責:
  負責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產業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三條 商業部門職責:
  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組織的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文化部門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本部門組織的大型文化、演出、圖書展銷會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全市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廢棄物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二)負責職業急性中毒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參與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醫療救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
  (二)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監察。
  (三)負責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負責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銷售、轉讓、使用、存儲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處置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提出處置建議。
  第三十八條 體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共體育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本部門主辦的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依法組織協調對重大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對全市藥品在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中質量規范的管理、監督和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三)負責醫療器械在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中質量規范的管理、監督和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加強安全生產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為大連的安全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港口與口岸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市港口和航運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市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資質認定及危險貨物作業經營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部門職責:
  (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行社、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點)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和預案。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游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工作政績和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并與年薪掛鉤。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新聞宣傳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積極支持安全生產的公益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十五條 地震部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強地震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供銷合作部門職責:
  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人民防空部門職責:
  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含商業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人防工程的承包或租賃單位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接待辦職責:
  (一)負責下屬賓館、酒店、汽車公司等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在公務接待活動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場所、飲用食品、設備設施、乘運車輛等方面的安全檢查、檢測、防范、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星海灣開發建設管理中心職責:
  負責管轄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由管理中心負責開發的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在星海灣地區開展的大型廣場活動、各類博覽會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
  第五十一條 氣象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
  (二)負責防雷減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行政許可,依法監督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組織全市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查,指導防雷專業檢測機構對易受雷擊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依法監督防雷裝置安全隱患整改。
  (三)負責施放系留氣球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信運營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負責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應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組織電信運營企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與安全有關的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參保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五十五條 電力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電力設施的安全狀況定期巡查,確保安全供電。
  (二)負責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負責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第五十六條 各區市縣、先導區有關部門與市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當地政府、管委會根據各地實際作出界定。
  第五十七條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上述有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法律法規的行政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監管責任。
  民航、鐵路、海事等中央、省駐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充分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職責,并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上述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責任落實及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每年與區市縣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并將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第六十條 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本地區、本部門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責令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連續2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連續3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對其主要負責人調整職務。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責令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1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分;1年內發生3起(含)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
  對其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追究參照前款執行。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履行業務工作職責,也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制。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職責將隨著工作的變化和部門職能變化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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