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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規定

2009-04-15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哈爾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 4月 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長:張效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哈爾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黑龍江省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和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評選和管理。

  第三條 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由市勞動模范大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備委員會)負責;I備委員會由同級工會、人事、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組織和部門組成,在市政府組織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趧幽7锻扑]評選和表彰大會的總體工作方案;
  (二)審核勞動模范推薦人選;
 。ㄈ┐_定勞動模范的獎勵標準;
 。ㄋ模⿲徸h勞動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確的重大事項。

  籌備委員會下設勞動模范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勞動模范推薦評選和命名表彰的具體組織工作;
 。ǘ┲笇、協調和處理勞動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檢查有關勞動模范政策的落實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范政策的建議方案;
  (四)籌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條 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推薦評選為勞動模范:

 。ㄒ唬┰谏a、經營、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ㄈ┰谠鰪娮灾鲃撔履芰、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苦、臟、累、險等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ㄎ澹┰诒Wo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诠澕s能源和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ㄆ撸┰谏罨母铩ν忾_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ò耍┰诖龠M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第五條 評選勞動模范,應當面向基層,發揚民主,堅持重業績、重貢獻、重先進性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毠趧幽7,由所在單位民主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核,經市勞動模范大會籌備委員會復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
  (二)農民勞動模范,由村民委員會民主推薦,上報鄉(鎮)、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核,經市勞動模范大會籌備委員會復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
 。ㄈ﹤體勞動者勞動模范,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民主推薦,經市勞動模范大會籌備委員會復審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
  進城務工人員在企業就業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程序執行;從事個體勞動的,按本條(三)項規定的程序執行。
  被推薦人選是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還應當經工商、審計、稅務、安全生產監督、環保、監察等有關部門同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評選為勞動模范:
  
 。ㄒ唬┌l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二年內或者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三年內的直接責任者和企業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ㄈ┪窗匆幎ㄞk理用工備案或者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
  (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未改正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址皋r民工合法權益的;
 。ㄆ撸┦艿近h紀、政紀處分的;
  (八)受到刑事處罰的;
 。ň牛┎灰婪ǔ闪⒐M織,侵害職工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的;
 。ㄊ┯衅渌斐蓯毫佑绊懙倪`法行為的。

  第八條 市勞動模范表彰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命名表彰勞動模范。市勞動模范大會閉會期間,對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勞動模范稱號,并予以表彰。

  第九條 對被授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由命名機關頒發勞動模范榮譽證書和獎章,并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條 勞動模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命名機關可以撤銷其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ㄒ唬┍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ǘ┦艿近h紀、政紀處分的;
 。ㄈ┓赣衅渌麌乐劐e誤的。

  第十一條 撤銷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按照勞動模范評選程序申報,經命名機關批準撤銷。同時收回獎章、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十二條 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勞動模范的工資按月足額發放,并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瀕臨破產企業、停產整頓企業停發職工工資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按不低于勞動模范所在單位上年度人均工資60%為勞動模范墊付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當為勞動模范發放榮譽津貼。

  1997年1月1日之前離退休的市勞動模范,按月發放勞動模范榮譽津貼。其標準為:獲1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50元;獲2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60元;獲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70元;獲市特等勞動模范稱號的,每月80元。

  1997年1月1日之后,本《規定》施行之前表彰的市勞動模范,并保持榮譽,勞動模范待遇未落實的,榮譽津貼以為其辦理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的形式發放。標準為:獲1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按6000元繳納;獲2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按7200元繳納;獲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范稱號的,按8400元繳納;獲市特等勞動模范稱號的,按9600元繳納。

  按月繳納不足10年的,所在單位應當一次補齊不足年限應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

  本《規定》施行后命名的市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在屆內一次性發放榮譽津貼8000元。
  
  本屆內獲得同層次榮譽稱號的,不重復享受在職榮譽津貼;獲得多種層次榮譽稱號的,按照最高層次榮譽稱號津貼標準享受在職榮譽津貼。

  第十五條 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費用,企業在工資總額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十六條 獲得市模范單位和模范集體稱號的,可以給予該單位或集體全體職工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和形式由所在單位自行確定,經費在本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勞模所在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勞動模范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所在單位應按哈爾濱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的基礎上,市勞動模范提高20%,市特等勞動模范提高30%。提高后的醫療費報銷標準,每次不得超過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支出的100%。

  第十八條 勞模所在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勞動模范住院就醫時,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ㄒ唬┇@1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補助25%;
 。ǘ┇@2屆市勞動模范稱號的,補助50%;
 。ㄈ┇@3屆和3屆以上市勞動模范稱號的,補助75%;
  (四)獲市特等勞動模范稱號的,補助100%。

  補助費用在勞模所在單位為市以上勞動模范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列支。
  勞模所在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時,應當為勞動模范繳足至70歲的補充醫療保險金。

  第十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定期組織勞模療休養,所需經費由勞模所在單位支付,療休養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不變。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定期組織勞動模范進行身體檢查。勞動模范年齡在40周歲以上的,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年齡在30周歲以上39周歲以下的,每2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年齡在29周歲以下的,每3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勞動模范進行身體檢查,所需費用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對生活困難的勞動模范及時給予幫扶和救助。

  第二十二條 市屬大專院校舉辦的專修班、進修班,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勞動模范學習深造。

  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模范入學深造的學費,并在學習時間上給予保證。

  勞動模范在入校學習期間的工資(含各種補貼),由所在單位照發。

  第二十三條 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當地平均住房面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優先購買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以獎勵的方式為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范解決住房。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總工會、市行業主管部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的工會組織,應當設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勞動模范離退休、去世,所在單位應當逐級上報市總工會備案。市特等勞動模范去世后,《哈爾濱日報》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發布訃告。
  第二十六條 新聞、文化等單位應當經常宣傳勞動模范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市人民政府在舉行節日慶典或其他重大活動時,邀請一定數量的勞動模范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和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對評選推薦勞動模范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動模范的培養、教育,關心其工作、學習和生活,定期召開勞動模范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九條 勞動模范管理工作辦公室應當做好接待和辦理勞動模范來信來訪工作,檢查督促勞動模范各項待遇的落實,依法維護勞動模范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同等級別城市的市級勞動模范調入我市工作的,由調出地勞動模范管理部門出具“勞動模范證明”,在我市勞動模范管理工作辦公室備案后,可享受我市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第三十一條 勞動模范補充養老保險,由所在單位逐級上報審核,經市總工會復審同意后,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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