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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5-26
襄樊政發[2008]38號
關于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4月18日召開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08年4月1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一、襄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考察學習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副市長、秘書長之間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工作規則,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市政府各部門的立場必須和市政府的立場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個方面的利益。部門之間要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對于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和事項,要及時溝通、相互支持、通力協作,不能相互推諉、扯皮。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加強對全市經濟運行的引導與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和諧。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并協商。重大行政決策的立項、論證和評估一般都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參與,并重視征詢市政協委員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決策事項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提案,要認真研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法制等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地方的,應充分協調或事先充分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學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依法行政貫穿于政府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決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審查。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確保政令統一;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部門規范性文件應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和裁定要自覺履行。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或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督辦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形勢,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討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四)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專題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并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專題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市長報告。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應由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由部門自行通知,自行組織召開,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湖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襄樊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地方和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五、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部門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報告工作,凡文中注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領導同意的,必須在事前按公文辦理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襄樊政文)、下行文(襄樊政發),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襄樊政函),經秘書長審核后,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涉及重大問題,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
四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受理。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履行通知書》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提出答復通知書》、《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停止執行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決定延期通知書》等程序性行政復議文書,由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簽發;向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的備案文書,由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簽發。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部門需報市政府審定后方可下發的文件,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批準后,可冠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發文。第十一章紀律和作風
五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邊界迎送。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樊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委書記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市長、秘書長離樊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樊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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