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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2-20
寧政辦發[2008]4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指定產品認定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特許使用實施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社會贊助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徽標、吉祥物,是經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大慶辦)公開征集,有關部門批準的專用標志。為保證標志正確合法的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以下簡稱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是指: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機構名稱、徽標、吉祥物等標志。
第三條 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由自治區大慶辦負責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未經自治區大慶辦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或者申請登記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以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的行為:
(一)將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
(三)將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含有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
(六)其他使人誤認為與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機構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的行為。
第六條 使用人使用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從事營利活動的,應向自治區大慶辦申請批準并繳納使用費或贊助費。
第七條 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用于指定產品、專用產品和標志產品的,使用人應當與自治區大慶辦簽訂書面使用許可合同。
第八條 使用人不許擅自改變或分割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的文字、圖形,應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準確。
第九條 使用人不得將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轉讓使用。
第十條 自治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的使用進行執法監督。對未經自治區50周年大慶辦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侵犯自治區50周年大慶辦專有權的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在未知情況下,銷售侵犯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專有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除依照本管理辦法保護外,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
慶祝活動指定產品認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打造寧夏回族自治區知名品牌,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決定,在大慶期間開展寧夏回族自治區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以下簡稱為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認定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是指質量高、市場占有率高、社會信譽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優先認定由區內企業生產,可滿足大慶需要的產品。
第四條 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認定范圍為,自治區現有國家馳名商標、國家名牌產品、自治區著名商標、自治區名牌產品和已納入自治區及各市自主知名品牌培育計劃中的產品。
第五條 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由企業向所在市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經自治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鑒定后報自治區大慶辦核準認定。
第六條 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須符合下列申報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自治區內領先地位,并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由自治區企業制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區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企業年銷售額、銷售收入、增加值或產品產量應達到自治區同行業的前列;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產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企業有較強的發展后勁。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指定產品:
(一)屬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淘汰類的企業和產品;
(二)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三)產品存在知識產權糾紛以及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條 被核準認定為自治區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的,在適用期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違犯本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取消其指定產品資格。
第九條 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申報材料須提供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近3年產品產量及經濟效益情況;
(三)企業所在市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意見;
(四)證明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
1.申報產品照片1張,企業營業執照及注冊商標證書;
2.其它基本證書(質量安全準入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等);
3.申報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檢測報告;
4.獲著名、馳名商標證書和區級、國家級名牌證書;
5.質量認證證書。
第十條 凡被核準認定的自治區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根據《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標志使用管理辦法》,應向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繳納20萬元以上的贊助費,上不封頂,并優先選擇贊助額度大的企業單位。
第十一條 經核準認定的自治區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由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認定工作中的部分成本費用由企業自負。
第十二條 50周年大慶指定產品的適用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
慶祝活動標志特許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參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標志(以下簡稱“大慶標志”,標志是指: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機構名稱、徽標、吉祥物圖案等)所有人,授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慶辦”)對使用大慶標志進行特許管理。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出于商業目的(包括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大慶標志,必須報請自治區大慶辦批準特許,并繳納特許權費或相當物品,但特殊性質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除外。自治區大慶辦收取的特許權費,上繳自治區財政,用于大慶有關費用支出。
第四條 申請方申請取得大慶標志的使用權時,須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市場計劃書、營業執照、前置審批許可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五條 自治區大慶辦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備案。經審查通過后,自治區大慶辦與申請方簽訂標志特許使用合同,發放特許證書。大慶標志特許使用期限為1年,超出特許期限,其合同、證書自行廢止。
第六條 特許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五)特許經營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及賠損責任;
(六)特許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及矛盾糾紛的調處方式;
(九)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大慶標志,根據不同情況,原則上在特許商品生產總量的5%—10%的區間確定特許權費率。以此為基礎,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收取特許權費的標準。即:特許權費=特許商品零售價×特許權費率×預計最低銷售量。
第八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范圍、質量、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50周年大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被特許方必須在特許方認可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大慶標志,不得自行變更或者擴展使用。未經特許方同意,被特許方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使用權。
第十條 申請方既申請取得大慶標志的使用權,又申請取得大慶指定產品、指定服務等其它權益時,結合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50周年大慶社會贊助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
50周年慶祝活動社會贊助管理辦法
為鼓勵和歡迎社會各界通過贊助方式參與寧夏回族自治區50周年大慶活動,規范大慶期間的贊助行為及其管理工作,維護贊助方和大慶主辦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一、贊助主題及贊助方向
區內外一切具有一定社會信譽度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經營業主等,都可以單獨或聯合參加贊助。贊助的方向包括:自治區50周年大慶宣傳和慶典活動,自治區政府確定的大慶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為人民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工程等。
二、贊助的形式
(一)對自治區50周年大慶的贊助,按照自愿公開的原則,通過提供資金、實物或無償服務、無償使用場所等形式進行。
(二)贊助的實物必須來源合法,并符合該物品的國家質量標準,其包裝、運輸、安裝等均由贊助方負責。
(三)接受贊助的期限為2008年10月31日之前。
三、贊助的受理及確認
(一)受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委托,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慶辦”)為唯一贊助受理方。
(二)受理方在驗證贊助方資信情況后,通過協議確認贊助的內容及方式,并明確贊、受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贊助資金上繳自治區財政,按贊助意向列入大慶專項開支;贊助實物由大慶辦根據贊助意向,按照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納入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財務管理;其它贊助以協議約定的內容安排。
四、贊助的回報
(一)贊助方實施贊助后,原則上應得到相應的回報,回報方式由贊助方和受理方通過協議商定。
(二)贊助的回報,主要以提供宣傳展示平臺的方式,提升贊助方的社會形象。
(三)贊助的回報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符合自治區50周年大慶的根本宗旨。
(四)根據贊助方式的不同,贊助方可獲得下列一項或多項回報:
1.在其產品的包裝、宣傳和廣告中,使用“自治區50周年大慶”特許稱號和標志;
2.獲得大慶項目的冠名權、協辦署名權;
3.在自治區50周年大慶認定和使用的同類產品或服務類別中享有優先地位;
4.贊助方代表人獲得大慶活動禮賓待遇,參加大慶活動;
5.獲得大慶活動入場券、節目單或部分活動場所內外廣告位的使用權;
6.舉行接收贊助儀式,并通過宣傳媒體公告致謝;
7.贊助方和受理方另行議定的其它回報方式。
(五)贊助回報截至時間到2009年12月31日。
五、贊助的管理
(一)自治區大慶辦對大慶贊助實行統一管理。未經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大慶的名義吸收贊助。
(二)對各類贊助的受理,要登記造冊、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并向贊助方頒發證明文件(包括收據、協議書等)。嚴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損害贊助方及大慶主辦方權益的行為。贊助的受理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六、其它
(一)贊助回報中,涉及大慶標志使用問題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50周年大慶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自治區50周年大慶籌備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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