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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建設廳等部門關于西藏自治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2-03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建設廳等部門關于西藏自治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藏政辦發〔2008〕139號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民政廳《西藏自治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西藏自治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自治區建設廳 財政廳 民政廳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改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令)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自治區建設廳等部門〈西藏自治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7〕32號)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賃住房補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租賃住房補貼堅持“租房自主化、補貼貨幣化、運作規范化”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社會化運作。

第四條 自治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各地(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各縣(市、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核查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安排、劃撥和支付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區確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區確定的低收入標準;

低收入家庭標準由自治區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民政部門制定并適時進行調整、公布。

(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條件;

全區廉租住房家庭保障面積條件為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并且實際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3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廉租住房家庭不得同時享受實物配租和租賃住房補貼。

第六條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保障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縣級財政負擔所需資金的5%,地(市)級財政負擔所需資金的15%,自治區財政負擔所需資金的80%。

第七條 地(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年度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專項使用計劃,經當地周轉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后,報自治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自治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各地(市)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專項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后,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聯合下達下年度租賃住房補貼專項資金,各地(市)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資金配套。

對需要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由當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出租方。

第八條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上年度未使用完的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等于當地市場平均租金減去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計算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市場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的確定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自治區建設廳等部門〈西藏自治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7〕32號)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廉租住房家庭月租賃住房補貼額等于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乘以廉租住房家庭應補貼面積。廉租住房家庭應補貼面積按照廉租住房家庭應保障面積與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計算。

計算公式為:廉租住房家庭應補貼面積=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積標準×廉租住房家庭享受租賃補貼人口-廉租住房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

廉租住房家庭月補貼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廉租住房家庭應補貼面積。

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積標準為15平方米,自治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標準對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積標準和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住房家庭現住房按家庭所有成員名下的住房和現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場租賃的住房)進行認定。廉租住房家庭現住房指廉租住房家庭擁有私有產權住房和居住的公有住房。

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建筑面積證明確定。

第十二條 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住房家庭在租賃住房時,房屋租賃價格、租賃面積超過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標準的,其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三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國有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1. 廉租住房申請表;2. 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3. 全體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家庭成員間有婚姻關系的要出具結婚證明及復印件);4. 當地鎮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現居住地的住房情況證明;5. 其它證明材料。

(二)初審。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國有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對其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經公布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國有企業)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當地縣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受理。縣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由縣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鎮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狀況的調查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轉送同級民政部門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國有企業)。

(四)審核。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現居住地、工作單位和當地媒體上進行公示,張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與申請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

(五)補貼支付。補貼支付按照先租后補的原則,已簽訂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的家庭,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當地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當地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當地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憑《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和《房屋租賃合同》,按照家庭實際應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核算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廉租住房補貼通知單》。由當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按《廉租住房補貼通知單》有關內容,根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住房補貼直接支付給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出租方,出租方憑身份證和《房屋租賃合同》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對于經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家庭條件的或者經審核異議成立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四條 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出租方可一次性領取三個月的租賃住房補貼,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其以前的租賃住房補貼視為自動放棄,財政部門從其前來領取之月起支付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五條 本人在內地居住,但戶口在西藏,且無住房的西藏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離退休干部職工,以及在內地工作的西藏國有企業干部職工“雙困”家庭(包括遺屬)符合我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條件的,除應按第十三條第(一)項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老干部、老工人管理部門或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家庭和住房情況證明、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證明。租賃住房補貼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有關規定計算,所需要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由老干部、老工人管理部門或由西藏駐當地辦事處按《廉租住房補貼通知單》有關內容發放。具體程序和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勞動社會保障廳、區黨委老干部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于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實行家庭收入、居住人口和住房變動年報制度,申請人必須在每年的11月底前如實向當地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家庭收入和居住人口。

當地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在每年12月份對廉租住房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住房家庭的資格、額度等及時進行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必要時應當向銀行和單位、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查詢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家庭的經濟情況,作為該戶繼續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 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自治區建設廳等部門〈西藏自治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7〕32號)文件規定的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租賃住房補貼資格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家庭因購置了私有住房(含在異地有私房)、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使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二)家庭收入超過當地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

(四)不如實或不及時申報家庭基本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未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

(六)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十八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責令其退還所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情節惡劣的,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租賃住房補貼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弄虛作假或對已批準的租賃住房補貼家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頒布后,區內有關城鎮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和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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