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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關于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12-08
舟政辦函〔2008〕124號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關于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市工商局關于《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1—
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農貿市場的舉辦、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水平,增強市場舉辦單位的社會責任感,促進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實施農貿市場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管理為手段,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為目標,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堅持治標與治本、整頓與規范相結合,通過實施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強化對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管,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行為,為市民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
二、考核范圍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且開業滿一年的全市城區和縣城農貿市場。
三、考核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三)《關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
 —2—
(四)《浙江省星級文明規范市場標準》
(五)《浙江省文明城市測評體系》
四、考核內容
農貿市場管理考核根據市場舉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兩個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內容指標,結合農貿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內容,制定《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見附件1),并進行綜合考核認定,對農貿市場管理考核結果具體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對場內經營者的考核根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和《舟山市農貿市場信用評價指標》(見附件2),通過信用資產積累和信用資產流失實行信用評價,場內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結果為A(AAA、AA、A)、B、C、D四類六個等級。主要考核內容:
(一)市場舉辦者:
1.加強農貿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農貿市場標準化建設。
2.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舉辦者經營管理職責。
3.加強市場衛生管理,改變農貿市場臟、亂、差現象,市場整治有序。
4.健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把市場食品準入關。
5.加強對市場管理人員崗位培訓,提高市場管理人員素
                       —3—
質。
(二)場內經營者: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文明經營。
2.遵守經營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3.認真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經營義務。
五、考核事項
(一)考核的組織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工商局牽頭組織實施,并成立由市文明辦、創衛辦、漁農辦、工商、衛生、城管、市場等部門組成的農貿市場管理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各縣(區)應成立相應組織,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檢查考核。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1.考核時間:
(1)對市場舉辦者考核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至10月進行。初查由各縣(區)根據《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組織實施,對初查時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發出書面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時限不超過三個月,并將初查結果報市工商局備案。年度考核由市工商局牽頭組織成員單位進行實施。
(2)對場內經營者信用評價每半年評價一次。運用計算機信用評價系統自動生成評定結果,結合日常監管情況,依據
 —4—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商戶評比辦法》(見附件3),在場內經營者中評出信用商戶。
2.考核方式:
根據考核標準,考核組通過實地察看、召開消費者座談會、社區和經營戶問卷調查、走訪有關部門等方式,如實記錄和反映市場經營管理情況。
3.考核等級:
(1)農貿市場考核分四個等級,優秀等級為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良好等級為85分以上,合格等級為80分以上,不合格等級為80分以下。各縣(區)初查占35%,市考核占50%,社區居民和經營戶問卷調查占15%。
(2)場內經營者考核實行信用監管評價系統,評價結果為A表示信用優良,B級為基本守信,C級為一般失信,D級為嚴重失信。
4.公示反饋:
將年度農貿市場考核情況和場內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及相關情況,在所在市場醒目位置、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披露,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督。
六、獎懲辦法
(一)市場舉辦者:
1.農貿市場參加“星級文明規范市場”、“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和“百城萬店無假貨”示范
                       —5—
單位、“價格信得過單位”等認定要在考核為良好以上等級的市場中產生。
2.對今后三年內(2009—2011年)年度綜合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農貿市場,根據得分情況,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3.對認定為優秀等次市場的負責人進行表彰獎勵。
4.對考核不合格的市場,責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市級媒體上予以曝光。
5.經綜合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市場,已認定為星級市場的,由原認定機構根據“誰認定,誰處理”的原則,降低或撤銷其星級市場稱號,并在市級媒體上予以公示。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貿市場不能評為優秀等級:
(1)在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存在事故隱患且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2)市場舉辦單位的經營管理行為被多次投訴且經查屬實的。
(3)場內經營者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方面有嚴重欠缺,A級信用經營者總數占場內經營者總數的90%以下的。
(4)市場舉辦者存在不履行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情形的。
7.有下列情況,經考核小組研究確認,可以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6—
(1)農貿市場管理有特色明顯、值得推廣的措施,每條加2分。
(2)市場管理者、經營戶好人好事突出,被省、市新聞媒體報道,每件加1分。
(二)場內經營者: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主管的各類社團組織授予“市場經營者光彩之星”、“消費者信得過單位”、“信用商戶”、“守合同、重信用”等稱號的,應在年度信用監管等級A級以上的市場經營者產生。
2.被授予市場經營者AAA信用商戶稱號的經營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3.對年度信用等級為D級的嚴重失信經營者和連續兩年年度信用等級為C級的信用低下經營者,由市場舉辦單位依照協議約定,取消其下年度市場招投標資格。
4.場內經營戶被行政管理部門年度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列入市場經營者“黑名單”,由市場舉辦者依照協議約定,將其清出市場。被清出市場的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所有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5.對信用評價為C級的信用低下市場經營者,在所在市場醒目位置進行披露;對信用評價為D級的,在媒體上進行披露。
七、有關要求
                     —7—
各縣(區)、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工作的領導,統一認識,加強宣傳動員。同時結合實際,對照要求,建立機構,制定計劃,確定專人負責,落實目標責任,把市場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各市場舉辦單位要按照《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的要求進行自查,對達不到標準的項目,逐條逐項落實整改;要把農貿市場市場管理與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文明單位評選、平安舟山創建工作相結合,加強對場內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管理,積極倡導經營者文明經營。各職能部門要加強督促,確保工作落到實處。牽頭單位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農貿市場考核情況進行多層面的總結分析,探討存在問題的癥結及解決辦法。各縣(區)要在完善城區和縣城農貿市場考核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向城鄉結合部和主要鄉鎮農貿市場推進,進一步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全市農貿市場又好又快發展。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

附件1
舟山市農貿市場管理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
市場名稱 得分

考 核 標 準 考 核 評 分 辦 法 標準分 考核
得分
一、基礎設施管理 25
1.市場場門、場牌醒目美觀,設有市場布局導購圖,指示標牌清晰;具備宣傳公告欄、廣播宣傳系統;有顧客休息專座;有物業管理用房。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每少一項設施扣0.5分;有設施但不完善、不美觀的酌情給分。 3
2.市場內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場內統一配置加蓋保潔桶(大桶每3—5個攤位1只,小桶每1—2個攤位1只);活禽攤位設有專用隔離場地并配置流水沖刷裝置;水產、禽類加工配置專用保潔設備;熟食房設置符合規范要求,配有適宜的預進間,設有消毒設施,配有空調。 設施齊全并有效使用的得6分;有設施但未達標準的酌情給分;沒有設施,或雖有部分設施但未使用的不得分。 6
3.柜臺瓷磚鋪面,地面防滑性材料鋪設,平整美觀。 達到本標準的得4分;鋪設防滑性能好的材料,但有破損未及時修復的每處扣0.2-0.5分;未鋪設防水、防滑、易清洗、易干燥材料的不得分。 4
4.排水通暢、供水設施齊全;市場內無明顯異味;市場內無明火,有消防滅火設備、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盜設施;攤位(柜臺)無亂接亂掛電燈電器等行為。 達到本標準的得5分;有設施,但設置不規范的,每項扣1分;設施不齊全,市場有異味的,不得分。 5
5.攤位、營業房、柜臺、貨架設置合理,同一交易區商品盛放器具統一。 達到本標準的得4分;攤位、營業房、柜臺、貨架設置不合理,同一交易區商品盛放器具不統一的,不得分。 4
6.具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有設施,但管理不完善的酌情給分。 3
二、經營規范管理 40
1.市場開辦單位與場內經營者全部簽訂進場經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責任明確。
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質量承諾、對消費權益保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等主要責任條款,
雙方約定具體清晰。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部分簽訂經營合同的,扣1分;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或未簽訂經營合同的不得分。 2
2.管理制度健全,編制《市場管理手冊》,各項制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問題食品
處理制度、消費者投訴、衛生、消防安全等)落實專職或兼職責任人,配備與市場經營規模
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定人、定崗、定責。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有責任人、管理人員,但與市場規模不適應的酌情給分;未落實責任人、管理人員的不得分。 2
3.建立市場退出管理制度,對信用低下,嚴重失信經營者,依照協議約定,及時清退違規經營者。被清出市場的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所有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未建立市場退出管理制度或允許被列入市場經營者“黑名單”,并清出市場的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分。 3
4.市場內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少一項不得分。 2
5.商品陳列整齊美觀,無占道經營現象,保證場內通道暢通。 達到本標準的得4分;商品陳列混亂的酌情給分;占道經營現象嚴重不得分。 4
6.設有消費者投訴臺,配置復秤設施,并運作正常;有專(兼)職人員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投訴處理原始記錄完整,結案及時;投訴處理率達100%。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有設施,但運作不完善的得1分;投訴處理記錄不完整的,扣1分;消費者對投訴處理率不滿意的,不得分。 3
7.攤位全部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合格的電子秤,計量準確,無短斤缺兩。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有一項不符合要求,酌情給分或不得分。 3
8.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不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時進行處理的,不得分。 3
9.配合開展市場信用者信用分類監管,及時提供市場經營者信用信息。 達到本標準得3分;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10.開展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組織場內經營者開展文明經商活動。 工作開展好的,得3分;不對經營者開展有關法律、政策的宣傳的或開展文明經商活動的,不得分。 3
11.做好市場交易情況統計工作,并定期向當地統計、工商部門報送。 工作開展好的,得2分;報表不及時報送的,酌情扣分。 2
12.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規章制度,無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行為。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發現有一起所述行為的,不得分。 3
13.管理服務人員服裝統一,佩掛服務證上崗,文明管理。 服裝統一,掛證上崗的得1分。 2
14.按規定張貼經營者證照、星級等標志。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未達到的,不得分。 2
15.嚴格執行限塑令的有關規定,市場內不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袋。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執行規定不到位的,不得分。 3
三、市場衛生管理 20
1.實行垃圾跟蹤清掃保潔。按每500平方米營業場地配備衛生保潔人員1名,營業時間實行分區定位不間斷保潔;垃圾日產日清,垃圾無堆積,無衛生死角;地面無積水,地面保持基本干燥。 達到本標準的得4分;保潔員達標,但未實行動態保潔的酌情給分;保潔員未達標,又未實行動態保潔、有衛生死角或地面有嚴重積水的,不得分。 4
2.實行每周一次衛生大掃除(沖洗地面、清理下水道、清洗攤位等)和定期消滅蚊、蠅、鼠制度并有記錄。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有制度但未有效實施的酌情給分。 3
3.市場定時供水,及時清洗攤位,攤前瓷磚清潔、無污垢,地面無垃圾廢棄物,果殼箱、垃圾桶清潔,及時加蓋。 達到本標準的得4分;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酌情給分或不得分。 4
4.落實公共廁所清掃制度,公廁無蛛網、無積便、尿垢,無明顯異味;糞池及時清運,不滿溢;有專人管理。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 2
5.熟食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按衛生管理制度規定的潔凈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直接入口食品經營者制售食品,應做到生、熟食分開、貨款分開;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齊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6.攤位(柜臺)無亂堆放雜物、亂懸掛衣物等行為。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酌情給分,所述現象嚴重的不得分。 2
7.市場周邊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達到本標準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
四、食品安全管理 15
1.200個商位以上的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應當配置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備,配備檢測人員,提供檢測服務。每周檢測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個批次,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在公示欄公布。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檢測天數、批次未達到要求的或檢測結果不公示的,酌情扣分;未配置檢測設備的,不得分。 3
2.市場內食品經營戶應持有效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經營的項目在許可范圍內,不得有超范圍經營行為。 達到本標準的得3分;有無證照經營的,不得分。 4
3.蔬菜、畜禽、肉類、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糧油及制品等商品實行準入管理,票證等齊備,臺賬登記完整;無過期食品,無違禁野生動物銷售和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達到本標準的得8分;每項所述工作,開展不規范、不完整的,酌情扣分;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分;發現有過期食品、違禁野生動物和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
品的,各扣2分。 8
總分 100
附加分
管理具有特色明顯、值得推廣的措施 每條加2分
市場管理者、經營戶好人好事突出,被省、市、區媒體報道 每件加1分
合 計

考核人 考核日期
附件2
舟山市農貿市場信用評價指標
序號 指標內容 評分類型
1 經營者個人榮譽、各類等級等 信用積累
2 擔任行業和社會職務情況 信用積累
3 重要商品索證備案率 (好)、商品進貨臺帳登記率(完全) 信用積累
4 批發商供證供票率 (好) 信用積累
5 特約經銷關系(按規定備案并材料齊全、合法) 信用積累
6 定性檢測(合格)、定量檢測(合格) 信用積累
7 自行注冊并使用的商標 信用積累
8 經銷商品商標情況(包括自有和特殊經銷關系的商標) 信用積累
9 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的、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行動的 信用流失
10 不按規定執行重要商品進貨索證(票)、不按規定建立商品經銷臺帳制的 信用流失
11 特約經銷關系(未按規定備案的)、重要商品倉儲備案(未申報或內容不真實) 信用流失
1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信用流失
13 商品定性檢測(不合格)、商品定量檢測(不合格) 信用流失
14 不文明經營、不服從管理的 信用流失
15 不文明經營、不認真處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客商投訴屬經營者責任的 信用流失
16 無故拖欠、拒付貨款或無理壓價、克扣貨款 信用流失
17 短斤缺兩、以次充好、強買強賣 信用流失
18 經銷“三無”商品或標識不符合規定的商品 信用流失
19 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懸掛營業執照 信用流失
20 不簽訂有關責任書 信用流失
21 責令停產停業 信用流失
22 不認真執行與市場舉辦者約定的經營管理制度 信用流失
23 經營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信用流失
24 不如期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信用流失
25 被列入金融“黑名單” 信用流失
附件3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商戶評比辦法

一、凡在市場內經營滿一年的經營戶,經測評,市場經營者信用監管評價一年兩次均為A級以上的,可作為評選信用商戶的主要依據。信用商戶在市場經營者有效的經營期限內每年認定一次。
二、對符合條件的,填寫《舟山市商品市場“信用商戶”申報表》,由各工商所會同市場行業小組和個協進行初審,并報縣(區)工商(分)局批準。在考評基礎上,征求稅務、公安、衛生、物價、金融、個協、市場舉辦者等部門意見。
三、經初審合格者,在經營者所在市場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相應的認定為“AAA信用商戶”、“AA信用商戶”、“A信用商戶”。
四、信用商戶實行定期評選、定期授牌,由工商部門統一制作信用商位標識,統一懸掛在商位的顯眼處。
五、被認定的信用商戶,可根據信用商戶不同等級,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
六、加強被認定為“信用商戶”稱號的市場經營者的日常監管,在認定信用商戶稱號期間,由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經各縣(區)工商(分)局審定批準,予以摘牌,并在該年度信用商戶認定時實行一票否決,不得申報參評:
(一)在市場經營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受有關部門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不服從、不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日常監管和商品抽樣檢測工作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明知或應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五)有短斤缺兩行為并造成影響的;
(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立案查處的;
(七)拒不執行商品準入制度的;
(八)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九)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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