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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汕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印發《汕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2-11
印發《汕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府〔2009〕19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屆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頭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范圍內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體工作。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金融管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總工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金平、龍湖、濠江區城鎮非農業戶口,并在金平、龍湖、濠江區工作或者居住;
(二)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當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但因家庭發生重大災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員傷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產的除外;
(五)家庭成員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 違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
(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份根據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等因素制定,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15平方米控制,每年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金平、龍湖、濠江區家庭人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家庭為單位制定,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市人民政府對已承租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核減住房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三種保障方式中的一種。
第九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其中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家庭收入情況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十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現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公布之前的租金標準暫按公房租金標準的50%計收。
第十一條 采取租金核減方式的,核減額度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足額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改造舊公有住房及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單獨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不得計入建設成本。
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設資金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及營業稅。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推舉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家庭成員均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戶主的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人口和計劃生育情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人口和計劃生育情況等在申請人的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者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3日。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訴。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屆滿2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四)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同時抄送市民政部門備案。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建設、人口和計劃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市總工會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訴。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當月前1年內家庭收入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汕頭市國有(集體)企業特困職工優待證》;
3、其他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成員現住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計劃生育狀況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準登記、予以貨幣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登記年度先后順序進行輪侯。
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準予以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優先安排發放。
實物配租同一輪次輪候中,應當優先安排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條 輪候到位可以發放貨幣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享受貨幣補貼的家庭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的約定自行租賃住房,依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并將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等材料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規定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租賃住房補貼只能用于支付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房屋租金。
租賃住房補貼實行先租后發,輪候期間不予補發。
第二十四條 輪候到位可以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基本情況、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說明、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騰退住房方式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騰退原有公房、危房。
第二十五條 輪候到位可以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實物配租前書面聲明放棄本次實物配租的,可以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輪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采取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一) 拒絕實物配租方式的;
(二) 在實物配租后放棄的;
(三) 在第二次實物配租輪候到位時再次聲明放棄的。
第二十六條 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管理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租金核減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后1個月內將發放情況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工作單位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應當自次年起,于每年3月份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變動情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保留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標準、方式的,按規定的保障標準、方式予以相應調整;
(三)經審核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且住房面積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主動申請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簽訂退出協議,注銷廉租住房保障登記。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實物配租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申請;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按規定程序轉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原租住家庭經核準可優先購買。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或者注銷廉租住房保障登記的,應當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或者注銷廉租住房保障登記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領取貨幣補貼的家庭,屬注銷廉租住房保障登記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屬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原租賃住房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二)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限期退回廉租住房,結清相關費用,并將戶口遷出。暫時無法退回的,屬注銷廉租住房保障登記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屬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屆滿后仍不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市場平均租金計租,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減的,停止減免租金。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止發放貨幣補貼,停止減免租金,責令限期退回廉租住房,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家庭住房狀況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搭建、改建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廉租住房檔案。
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按照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定期走訪、抽查,及時掌握其人口、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和7月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八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或者停止減免租金并按核減額度補交以前減免的租金。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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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合同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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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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