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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郴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12-24
關于印發郴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郴政辦發〔2009〕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使用和管理,根據《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湖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辦法(試行)〉的通知》(湘公通〔2009〕9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工作的主管部門。受理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申報、發放居住證以及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錄入是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的基礎工作,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按照流動人口集中服務管理工作機制,委托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居(村)委會予以協助。各縣市區公安(分)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居住證的制作工作。

第三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的實施提供保障,逐步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第四條 實行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制度應當體現統一要求、規范管理、便捷服務、依法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暫住登記與申報

第五條 暫住登記對象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

第六條 流動人口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暫住登記:

(一)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二)流動人口就業并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三)流動人口就學并在學校住宿的,由學校在流動人口入學時進行登記;

(四)流動人口在救助機構住宿的,由救助機構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五)其他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六)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住宿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旅館業有關規定進行住宿登記;

(七)流動人口可以本人或者委托其他人員申報暫住登記。

第七條 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的個人和單位是暫住登記責任人(單位)。暫住登記責任人(單位)在登記時應當核對流動人口身份證件,填寫《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檢查登記事項是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暫住登記責任人(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報所在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以下簡稱受理單位)。相關材料包括流動人口身份證(復印件)、住所證明(復印件)。流動人口是黨員、干部和專業技術人才的,還應提供組織關系介紹信、干部身份和職級證明、技術職稱和職級證書。流動人口是已婚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有效婚育證明(復印件)。住所證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產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第九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應當對暫住登記責任人(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對,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暫住登記信息錄入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申報至公安機關。有條件的單位、學校、救助機構,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通過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錄入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并將有關材料存檔,以供查驗。

第十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應當根據流動人口暫住登記時擬居住期限,對流動人口離開或者繼續居住的情況進行核實。流動人口暫住登記期滿后繼續在原居住地居住的,應當對暫住登記信息延期;暫住地址變更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應當對暫住登記信息進行變更。



第三章 居住證制作及發放

第十一條 居住證發放對象為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在學校、居民家中居住或在賓館、酒店內住宿的流動人口,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本人有要求的,依法予以發放居住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照片。

第十三條 對屬于居住證發放對象的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的,依法發給其本人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對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已在暫住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需要繼續居住較長時間,并且能夠提供長期穩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關證明的流動人口,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需要,依法發給其有效期為3年或5年的居住證。

第十四條 對需要發給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應當在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錄入暫住登記信息的同時,錄入居住證制證信息,并發給暫住登記申報人領證回執。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在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有人像信息的,在辦理居住證時可以不采集人像信息;沒有人像信息、需要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提供本人近期相片,或由受理單位直接采集數碼人像相片。人像相片為白色背景的半身一寸正面免冠相片,并錄入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居住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公安廳確定的式樣,統一制作。縣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制證點。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受理單位錄入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的居住證制證信息進行核對,對信息完善、符合制證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制證并發放到相應的受理單位,受理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于7日內到新居住地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延期、居住地址變更登記或者因居住證遺失需要補辦的,應當填寫《居住證延期、變更、補辦申請表》。受理單位應當對延期、變更、補辦的相關事項進行核對,并在省級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辦理居住證延期的,收繳原居住證,重新發放居住證;居住證遺失補辦的,重新制發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 居住地址變更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的,原居住證可以繼續使用至有效期滿;不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的,收繳原居住證,在進行暫住登記后,重新制發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居住證延期、居住地址變更手續,需要在同一縣市區繼續居住的,應當按規定重新申報暫住登記,由受理單位發給新的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 暫住登記和發放居住證,不收取費用。



第四章居住證使用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居住證有效期內享有與常住人口同等的下列權益:

(一)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二)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參加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各類培訓;

(三)按照規定申請參加本市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登記;

(四)按照規定參加基層黨組織及各類群團組織、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五)子女享受計劃基礎疫苗接種;

(六)子女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義務教育;

(七)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八)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車輛入戶和機動車駕駛執照;

(九)按照規定參與社區組織的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十)參加本市組織的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和先進評比;

(十一)按照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十二)按照規定和本人自愿可參加居住地的社會保險;

(十三)政府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權益。

第二十五條 領取居住證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被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證書)且專業或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憑1年制居住證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二)在本市被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和中級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證書)且專業或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憑3年制居住證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三)在本市企事業單位所聘崗位年薪10萬元以上,憑1年制居住證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四)在本市被評為市級以上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范、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其他先進典型的,憑3年制居住證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五)在本市興辦企業或從事經商、服務等第三產業,年納稅額超過5萬元的,憑3年制居住證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六)居住期累計滿5年并按規定辦理了居住證的,憑居住證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公共服務機構或金融、商業等組織在工作中需要核驗居住證登記信息的,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查詢的便利。水、電、燃氣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制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便利服務的措施。



第五章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在依法開展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工作中,發現有不及時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信息有疑問、證明材料不真實以及有從事違規違法犯罪活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政府相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流動人口暫住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居住證進行查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九條 暫住登記責任人(單位)不及時申報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的或申報暫住登記信息不準確或弄虛作假的,由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責令其限期重新申報。逾期不申報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負責暫住登記、居住證發放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以及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指通過招聘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個體私營經濟組織等。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暫住登記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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