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種:洛政 文號:〔2007〕38號 發布時間:2007-9-1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支持洛陽地方經濟發展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金融機構支持洛陽地方經濟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金融機構支持我市地方經濟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市中心支行、洛陽銀監分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洛陽市分行、各商業銀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洛陽市辦公室、郵政儲蓄、駐豫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測算評獎依據:
(一)依據各金融機構當年各項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和工作績效,通過分項打分和綜合平衡的辦法進行排名。
(二)對各商業銀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洛陽市辦公室及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測評的依據主要是當年凈增存貸比(占考核總分20%)、凈增貸款額(占考核總分15%)、當年凈增貸款目標計劃落實情況(占考核總分20%)、政府推介項目(包括工業經濟發展、城市建設、新農村建設、再就業小額貸款等)簽約資金總額(占考核總分10%)及落實率(占考核總分10%)、向中小企業投放的資金數額占總投放額的比例(占考核總分10%)、票據業務(占考核總分5%)、其他業務中總(分)行直貸、委托貸款、保函業務和信用證等業務情況以及貸款核銷額(占考核總分5%)及與市各擔保公司合作貸款等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占考核總分5%);測評時按項分別計分,每項指標以各金融機構中完成情況最好的為基準分(計為滿分),其它金融機構的該項得分以其與基準分的占比進行計算,最終將各金融機構各項考核得分合計排出名次。
(三)駐豫各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當年投放到我市的資金總額進行排序;
(四)對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市中心支行、洛陽銀監分局等管理機構的測評, 由市政府依據其對各商業銀行的服務、監管、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所取得的實效和對洛陽市經濟發展的支持程度,參考對各商業銀行的獎勵標準研究決定。
第四條 考核指標說明:
(一)凈增存貸比:凈增貸款額÷凈增存款額;
(二)凈增貸款額:年末貸款余額—年初貸款余額;
(三)當年承諾凈增貸款目標落實情況:實際凈增貸款額÷承諾凈增貸款目標額;
(四)政府推介簽約資金落實情況:簽約貸款實際投放額÷簽約貸款總額;
(五)對中小企業支持情況:新增中小企業項目貸款額÷當年新增貸款額。其中,中小企業是指當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1億元以下的企業;
(六)票據業務:銀行承兌匯票累計發生額+貼現累計發生額;
(七)其他業務包括總(分)行直貸、委托貸款、保函業務和信用證等業務以及貸款核銷額;
(八)與市各擔保公司合作業務指通過市擔保公司擔保放貸款額占市擔保公司全年擔?傤~的比例。
第五條 獎勵措施:
(一)以各商業銀行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洛陽市辦公室和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的最終測評得分排出名次,對排名前列的金融機構按一、二、三等獎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二)對駐豫各金融機構,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資金數額排名,分出檔次,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三)對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市中心支行和洛陽銀監分局,由市政府參考當年對各商業金融機構獎勵標準研究決定;
(四)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洛陽市分行的評獎由市政府另行研究決定。
第六條 有關事項說明:
(一)金融機構支持洛陽經濟發展獎勵辦法由市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洛陽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實施。
(二)獎勵標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獎勵費用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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