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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文條例
重慶市水文條例
2009-09-29
重慶市水文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第27號
《重慶市水文條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9月29日
重慶市水文條例
(2009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水文管理工作,發展水文事業,為防災減災、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城鄉飲用水和水生態安全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保護,水文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文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對水文事業的投入。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水文工作,其直屬的市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管權限以外的水文工作。
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五條 市水文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水文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市范圍內水文活動;
(二)具體承擔本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專用水文站設立審批和本市水文監測資料的匯交、管理和使用審查;
(四)依法實施水文計量器具檢定工作;
(五)負責本市水文、水資源監測和調查評價及本市水文情報預報及發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縣(自治縣)水文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區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家和市管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及發布;
(三)配合市水文機構做好水文資料匯交和水文監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環保、交通、氣象、測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配合做好有關水文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水文科技人才的培養。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區縣(自治縣)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組織編制當地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水文事業發展目標、水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水文信息網絡和業務系統建設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本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按照流域與區域相結合、區域服從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復,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組織編制本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修改水文站網建設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洪水災害頻發河流和防洪重要城鎮應當規劃建設必要的水文測站或者監測設施。
大中型水庫、水電站、航運樞紐、城市防洪工程和易發洪水災害的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必要的專用水文測站或者設置水文監測設施。
水文監測應當采取水量與水質同步,駐測與巡測、自動遙測與人工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提高自動化監測水平。
第十一條 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市級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其他基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市級水文測站建設應當納入市級基本建設計劃,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
一般水文測站建設應當納入各區縣(自治縣)基本建設計劃,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統籌安排。
專用水文測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分別納入其所服務的工程建設概算和運行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市水文機構批準;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開展水文監測工作必要的場地和基礎設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監測專用技術裝備和計量器具;
(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專用水文測站由設立單位建設和管理;設立單位可以委托市水文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的要求,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規劃、建設水環境監測網絡。
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
第十六條 水文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水文監測質量。未經批準,不得中止水文監測。
水文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水文監測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檢定合格。
從事水文監測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的動態監測,為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水功能區、城鄉飲用水源地、重要取水口和入河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質狀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定期編制本市水功能區及飲用水源地水質、水量情報預報,并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分析計算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本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控制意見。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及有關部門建立洪水預警預報系統,提高洪水預警預報能力。
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文巡測和調查分析工作,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水文應急監測機制。
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及所屬水文測站建立聯動機制,實現水文情報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水文測站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文機構報告有關水文情報預報。
大中型水庫、水電站、航運樞紐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承擔相應水情報汛任務,并將生產調度和蓄(泄)水調度計劃報送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水文機構備案。
市水文機構為編制水文情報預報需要使用其他相關資料的,交通、氣象、測繪、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條 水文情報預報和洪水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重要汛情、洪水預報等信息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布;實時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發布。
其他單位設置的專業水文測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水文情報預報。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及時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和洪水警報,必須使用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市水文機構提供的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機構名稱。
第二十二條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規定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流域面積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省際河流流域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應當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其他流域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應當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乙級以上資質。
第四章 資料的匯交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市水文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區域內水文監測資料的匯交和管理工作。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的專用水文測站、取水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水文技術標準和資料管理權限將水文監測資料整編后匯交。
第二十四條 水文監測匯交資料包括:
(一)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質、水溫、泥沙、冰情、水下地形;
(二)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壓、水溫、水質;
(三)降雨量、蒸發量、墑情;
(四)大中型水庫(水電站、航電樞紐)等水利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以及生產調度資料;
(五)水功能區、區縣跨界斷面、飲用水源地以及在江河湖庫設置的排污口的水量、水質監測資料。
第二十五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的水文監測資料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第二十六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妥善存儲和保管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并根據需要進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監測成果。
第二十七條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屬于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本市水文數據庫和水文信息共享平臺,無償為公眾提供實時水文情報預報等信息。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震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八條 水文機構為特定項目提供的水文監測資料,只供使用單位用于該特定項目;未經水文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轉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中使用水文監測資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規定,經市水文機構審查:
(一)城鄉、流域、防洪、水資源開發利用等重要規劃;
(二)水資源調查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洪影響評價;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四)涉水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
(五)重要的取水、排水和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擴建;
(六)水事糾紛調處、水行政執法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監測設施因自然災害遭受破壞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遷移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相應水文機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遷移期間水文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并設立地面標志向社會公布:
(一)水文測站監測斷面上、下游各五百米,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水位以內的區域;
(二)觀測場所周圍五十米的區域;
(三)監測設施周圍二十米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文機構同意后方可建設。
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橋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過往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應當減速或者避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套建設必要的專用水文測站或者設置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將生產調度和蓄(泄)水調度計劃報送備案的,責令水工程管理單位限期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將水文監測資料轉讓、轉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營利性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決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水文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水文監測、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專用水文測站、水文情報預報、水文監測設施、水文監測環境的含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規定確定。
水文工作是指通過對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發、地下水位及水質、墑情等水文要素的監測和分析,對水資源的量、質及其時空變化規律的研究,以及對洪水和旱情的監測與預報,為國民經濟建設,防汛抗旱,水資源的配置、利用和保護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學數據的活動。
市級水文測站的含義是指在本市流域性河流、市管大中型水庫及重點工程、重要水功能區等設立的對防災減災、區域水資源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于《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的說明
--2009年7月21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市水利局 朱憲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及其說明。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提請審議的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建設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屏障的需要。水文事業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水文工作通過對水位、流速、流量、降水量等水文要素的監測和分析,對水資源的量、質及其時空分布變化規律的研究,以及對洪水的監測和預報,為水資源的配置、利用、保護和防洪減災提供科學依據。國務院《關于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提高水資源利用水平和城鄉居民供水、農業灌溉用水、防洪減災的安全保障水平"的要求。水文工作質量高低直接關系到三峽庫區生態環境建設,關系到長江流域生態安全。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加強水文工作,有效發揮水文工作的基礎性公益作用,為建設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屏障服務。
二是增強防洪抗旱能力的需要。2006年重慶發生百年不遇特大干旱、2007年嘉陵江枯水嚴重威脅主城幾十萬群眾飲水,水利部門和水文機構及時、準確對旱情、枯水水情做出分析預報,為各級政府科學決策和組織防洪抗旱提供了權威依據,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水利部門和水文機構加強對震區雨情、水情、水質監測分析預報,特別是對唐家山堰塞湖潰壩隱患可能給我市造成的影響進行了科學分析和準確預報,為市政府提前啟動應急預案,降低災害損失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通過水文立法,能夠進一步健全水文工作機制,完善水文工作制度,提高水文工作質量,增強我市防洪抗旱能力。
三是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文管理工作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行各業對水文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我市水文事業現狀還不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需要,水文事業發展出現了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水文事業作為一項基礎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現代化水平較低,使水文工作無法更好地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和管理,導致水文站網建設布局不夠合理,直接影響水文基礎性公益作用的發揮;水文管理工作薄弱,從事水文工作的單位分布在水利、交通、國土等部門,缺乏全面有效的統一管理,導致水文監測標準不統一,水文監測資料共享程度低;水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保護不到位,經常遭到損毀、破壞。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水文條例),對水文事業發展和管理工作設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而我市2000年頒布施行的《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05號)已經不能適應我市水文工作和水文事業發展新的要求,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文管理工作,發展水文事業,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和結構內容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2009年立法計劃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對市水利局起草送審的《重慶市水文條例(送審稿)》組織了充分研討并進行了認真審查:一是在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廣泛征求了公眾的意見;二是征求了市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的意見;三是召開了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評審委員、水利水文專家和基層有關代表參加的論證會;四是分別到渝西、渝東北、渝東南地區的水文測站進行了實地考察調研;五是借鑒了廣西、陜西、江蘇等地立法經驗。根據各方意見,我們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形成了這次提請審議的《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
草案分七章共四十三條。包括總則、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文資料匯交與使用、水文設施與監測環境的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七個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水文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問題
國務院水文條例規定了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專門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水文工作,對省級以下水文管理體制未作規定,草案結合重慶直轄管理體制特點,提出實行分級管理的方案。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水文工作,其直屬的市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鑒于水文在防汛防旱、水資源管理、水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直接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管權限以外的水文工作";此外,針對當前水文行業管理薄弱,重復建設嚴重,水文信息采集混亂等問題,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市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按照市編制部門的意見,同時結合我市水文管理體制的特點,草案第五條規定了市水文機構的五項管理職能。
(二)關于水文測站設置問題
根據《重慶市水文發展"十一五"規劃》,2006年至2010年我市規劃新建18個水文測站(已建5個);2011年至2020年中長期擬規劃新建和改造45個水文測站。在論證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專家提出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各時期需求和防洪防汛、水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進行,做到長遠規劃、科學設置、分段實施。因此,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洪水災害頻發河流和防洪重要城鎮應當規劃建設必要的水文測站或者監測設施",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大中型水庫、水電站、航運樞紐、城市防洪工程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必要的專用水文測站或者設置水文監測設施",草案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水文監測應當采取水量與水質同步,駐測與巡測、自動遙測與人工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提高自動化監測水平"。
(三)關于水文監測與預報問題
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是防汛防旱指揮決策和水利工程科學調度的重要依據。準確、及時地發布水文情報預報,對于防范水患災害、保障社會供水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保證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的準確、及時和權威,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的動態監測,為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水文情報預報和洪水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重要汛情、洪水預報等信息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布;實時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發布。其他單位設置的專業水文測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水文情報預報"。
(四)關于資料匯交與使用問題
水文監測資料是編制各類規劃、建設涉水重要工程、加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不可缺少的基礎技術資料。為提高水文監測資料的共享程度和利用率,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水文監測資料統一匯交、匯交資料范圍、匯交時間要求、水文資料管理、基本水文監測資料公開、水文監測資料共享等內容。同時,為確保各類綜合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重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等所使用水文監測資料的可靠性和一致性,草案第二十九條細化了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制度。
(五)關于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及限制事項問題
在保證水文監測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以及水文監測工作的技術要求的同時,要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以有利于我市河流沿岸的開發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留足空間。對此,我們采用最低標準調整縮小了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并對保護范圍內限制事項分監測環境、監測場所、監測斷面三類不同情況進行規定,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并設立地面標志向社會公布:(一)水文測站監測斷面上、下游各500米,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以內的區域;(二)觀測場所周圍50米的區域;(三)監測設施周圍20米的區域"。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不得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傾倒廢棄物;在監測場所不得取水、排污或者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在監測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不得架設線路"。
(六)關于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與地方水文管理機構的關系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的規定,水文工作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在我市范圍內,國家流域管理機構(長江上游水文局)負責長江、嘉陵江、烏江干流水文管理工作,市水文機構和區縣(自治縣)水利部門按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此以外其它河流的水文管理工作。長期以來,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與地方水利部門和水文機構工作按照事權各司其責,相互合作,配合密切。為了更好地發揮水文工作基礎性公益作用,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征求流域管理機構同意,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文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草案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市水文機構、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及所屬水文測站建立聯動機制,實現水文情報互通和信息共享"。
(七)關于法律責任問題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對草案部分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已有明確規定,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草案結合本市實際,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沒有涉及的違法行為處罰作出規定。草案第四十一條對行政處罰委托問題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重慶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關于《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9年7月21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
2009年7月16日,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利局有關領導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于制定《重慶市水文條例》的必要性
水文事業是經濟社會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國務院《關于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對提高水資源利用水平,提高城鄉居民供水、農業灌溉、防洪減災的安全保障水平,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也是對水文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水文工作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三峽庫區生態環境建設,關系到長江、嘉陵江等江河流域的防洪和生態環境安全,關系全市防災減災的科學決策,關系到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保障。2000年市政府頒布的《重慶市水文管理辦法》,對發展水文事業、規范水文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已不能適應水文工作的新要求。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對水文事業發展和管理工作設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2008年市三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快制定水文條例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了本屆立法規劃和今年的審議項目。因此,制定水文條例,提升地方水文立法層次是很有必要的。
二、關于制定《重慶市水文條例》的可行性
從研究審議市人大代表制定水文條例議案開始,市人大農委、市水利局就著手開展水文立法調研,除在市內調研外,赴廣西、湖南、江西等地學習借鑒了立法經驗,之后加快了條例的起草和論證工作。草案送市政府審查之后,市政府法制辦廣泛征求意見,多次論證修改,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我委認為,《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立法指導思想正確,內容全面,結構合理,符合上位法規定,適應我市水文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三、關于《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我委提前介入水文立法工作,多次參加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論證、修改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大多已被采納。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第一條關于立法目的的定位相對偏窄,建議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水文管理工作,發展水文事業,為構建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修改為"為了加強和規范水文管理工作,發展水文事業,為防災減災、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城鄉飲用水和水生態安全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四條第二款"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管權限以外的水文工作。"建議修改為"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和市管權限以外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第五條相應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區縣水文機構的職責:(一)負責本區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二)負責國家和市管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及發布,(三)配合市水文機構做好水文資料匯交和水文監測環境保護工作"。
(四)第六條的有關部門職責,應當包括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有關部門的職責。建議在"發展和改革"前增加"市、區縣(自治縣)"。
(五)第九條第二款"市水文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水情變化,適時調整本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建議修改為"修改水文站網建設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六)第三十八條中對未按時將生產調度和蓄泄水調度計劃報送備案的,應增加相應罰款規定,建議將"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將生產調度和蓄泄水調度計劃報送備案的,責令水工程管理單位限期備案。"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將生產調度和蓄泄水調度計劃報送備案的,責令水工程管理單位限期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七)建議在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水文含義的表述,作為第二款:"水文工作通過對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發、地下水位及水質、墑情等水文要素的監測和分析,對水資源的量、質及其時空變化規律的研究,以及對洪水和旱情的監測與預報,為國民經濟建設,防汛抗旱,水資源的配置、利用和保護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學數據。"
以上報告請予以審議。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年9月22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朝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就《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09年7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農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利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組織召開了市級十余個相關部門、部分立法咨詢專家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農委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收集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09年9月10 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于立法目的
有意見認為,草案第一條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定位相對偏窄,不能充分說明水文事業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應予補充。法制委員會采納這一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一條中增加了"為防災減災、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城鄉飲用水和水生態安全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二、關于水文資料的利用
有意見建議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明確,如與水文工作關系密切的交通、氣象、測繪、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同時,還建議對于國家機關決策及公共利益需要,水文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水文資料。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些建議,二次審議稿對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條作了相應修改。
三、關于附則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水文的專業性很強,條文中應對水文的概念給予明確。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在二次審議稿附則第四十二條增加了對水文工作的解釋
四、其他修改
1.有意見認為,針對區縣(自治縣)水文工作較為薄弱的實際情況,在規定市水文機構的職責的同時,也應當明確區縣(自治縣)水文工作的實施部門和職責。法制委員會采納這一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中增加了"并組織實施"的內容;在二次審議稿第五條增加了一款 "區縣(自治縣)水文機構的職責"的內容。
2.鑒于本市部分旅游景區曾發生山洪災害,并導致人員傷亡的重大災害事故,市主要領導提出了關于"加快我市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制定,對山洪等險情需要有充分估計和預防,進一步加強水情監測設施建設"的要求。因此,將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大中型水庫、水電站、航運樞紐、城市防洪工程和易發洪水災害的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必要的專用水文測站或者設置水文監測設施。"
3.將草案第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依法實施水文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使水文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4.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增加了"交通"、"測繪"、"氣象"、"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
5.第十六條第三款增加"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內容。
6.第三十三條改為分項表述,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7.第三十八條增加"逾期未備案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內容,更便于實際執法。
8.草案第四十條的內容予以刪除,因為草案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禁止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做出處罰規定,按照草案第三十六條的表述,草案第四十條屬重復規定。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其他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二次審議稿已比較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后予以表決。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并審議。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于《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09年9月25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朝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就《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9月22日,本次常委會分組審議了《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經修改后可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有組成人員對水文的定位及一些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對這些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09年9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水文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本條例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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