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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喀什地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喀什地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8-18
喀署辦發[2008]123號
關于印發《喀什地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地直有關單位:
《喀什地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喀什地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發揮重大活動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下列重大社會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聲像、電子文件、標志性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自治區黨政主要領導在本地區的重要公務活動;
(二)外國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或者國際組織負責人、著名外國友人在本地區的參觀訪問;
(三)在地區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宣傳教育、民族特色等重要會議、慶典、紀念、競賽等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四)在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活動;
(五)在本地區范圍內投資的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資活動;重要科技成果的評審等;
(六)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具有重大影響的集會、會展等活動;
(七)其他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事件)。
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范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報地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各類刑事案件的查處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強督導、統一協調、各負其責、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重大活動(事件)檔案歸檔范圍主要包括:
(一)重大活動(事件)工作的請示、報告、批復、活動內容、活動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驟、保障措施、工作報告、匯報材料、領導人講話、批示、指示、會議記錄、會談記錄、工作總結、宣傳報道、題詞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記錄有重大活動(事件)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含底片)、計算機軟盤、光盤、圖片及其文字說明;
(三)外事活動中的重要紀念品;
(四)其他具有歷史參考價值的資料。
凡歸檔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應符合歸檔要求,字跡工整、圖樣清晰、音質良好、書寫材料優良,不得用鉛筆、圓珠筆、紅墨水、純藍墨水等不耐久材料書寫。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并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第五條 地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全地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承辦單位,即牽頭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組織承辦單位在制訂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訂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幾個單位共同承擔重大活動(事件)工作任務的,主要歸檔單位應承擔有關的檔案資料的收集工作。承辦單位只有一套原件時,應當復制,重要的題詞、批示、照片(底片)、錄音(原始帶)、錄像(素材帶)的原件應移交主要歸檔單位,其余檔案資料原件留存本單位檔案室,復制件移交主要歸檔單位保存。
第七條 涉及重大活動(事件)工作的各單位檔案部門,負責對移交、歸檔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查,確保重大活動(事件)檔案資料收集齊全、完整、準確、系統,整理符合標準規范,經審查合格后辦理移交手續,
組織承辦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人員具體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對歸檔材料進行集中管理。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工作知識,忠于職守,遵守檔案工作紀律。
第八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組織承辦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重大活動的有關情況,督促、指導、協調組織承辦單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動檔案。
地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專業人員參加重大活動,采取錄音、拍照、錄像、攝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聲像檔案,組織承辦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派出專業人員收集重大活動檔案。
第九條 組織承辦單位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檔案的,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組織承辦單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動檔案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第十條 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獨立構成全宗,檔案的編目、鑒定等工作,由接收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按照檔案整理規則進行。
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不得私自攜運出境。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檔案的管理,根據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勵重大活動檔案保存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出賣本條第一款所列檔案。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檔案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活動檔案,國家檔案館自接收之日起滿6個月向社會開放;依法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個人,可以無償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通過報刊、圖書等出版物和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媒介以及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已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資料目錄,編纂有關史料,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四條 國家檔案館向重大活動檔案利用者提供檔案資料時,應當逐步用仿真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資料,不得提供檔案原件。
重大活動檔案的復制件由國家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國家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歸檔、移交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五)檔案工作人員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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