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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2009-09-23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9年9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3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
和意見處理辦法
(2009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可以圍繞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充分調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以及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代表參加培訓、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聯系人民群眾等活動,為代表掌握相關規定、知情知政、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用書面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出。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代表以電子文檔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電子簽名或者提交本人簽名的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單獨提出,也可以由代表數人聯名提出。代表一人單獨提出與代表數人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代表數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個別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
第十條 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撤回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一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二條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屬于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統一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再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具體承辦單位并協調相關事宜。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轉作人民來信處理,并告知相關代表: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其他不屬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范圍的。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交辦機關應當按會辦和分辦兩種形式進行交辦。屬于會辦的應當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屬于分辦的應當明確分辦單位。
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辦理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統一答復代表。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協辦單位的處理意見。主辦、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交辦機關應當進行協調,并將協調結果告知代表。
分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分別答復代表。分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交辦機關應當進行協調,并將協調結果告知代表。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十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辦。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辦理程序,提高辦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分析,制定辦理工作方案。對其中的同類問題,應當統一研究處理意見;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見面,或者通過調研、座談、邀請相關代表參與有關辦理工作等多種方式,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的溝通聯系,充分聽取代表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解決并明確答復代表;
(二)應當解決但因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并明確辦理時限,采取有效措施,創造條件解決,在妥善解決后再答復代表;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向代表說明情況,作出解釋。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并通過書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網上辦理系統進行答復。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答復每位代表,或者商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承辦單位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應當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由政府部門辦理的,還應當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代表;確實不能按期答復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但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系,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對需要分步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跟蹤督辦,直到辦結為止。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選擇部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重點督辦。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聽取有關承辦單位辦理情況的匯報。對多次提出而未解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聽取有關承辦單位的專題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進行視察。
第二十四條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辦單位或者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了解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代表對承辦單位答復不滿意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責成有關機關、組織重新辦理;屬于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統一交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落實重新辦理的相關事宜。
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當面聽取代表意見,并在兩個月內答復代表。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交辦機關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辦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刁難、威脅、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5日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處理辦法(草案)》的說明
——2009年9月21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主任 葛紹林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托,現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為了加強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1989年3月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這個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該辦法施行20多年來,各有關方面按照辦法的要求,較好地規范了辦理工作程序,加大了辦理工作力度,逐步提高了辦理工作的質量和代表的滿意率,對于有效地維護和保障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民主權利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辦法在施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加以完善。如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要求規定得比較原則,致使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的不夠規范;對承辦單位的責任沒有具體規定,使得有的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的過程中強調客觀原因的多,立足于解決實際問題的少,代表建議的辦成率偏低。另外,對代表不滿意辦理結果需要重新辦理的建議,也需進一步加以具體規范和明確。因此,現行辦法已經不能適應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實際要求,需要制定新的辦法。
2005年,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中共江蘇省委轉發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揮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這些文件和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規范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承辦和檢查督促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為進一步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性意見。同時,各級人大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過程中,不斷探索和創新,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也需要及時充實到辦法中去。新的要求和新的實踐,為制定新的辦法提供了新的依據。因此,目前制定新的辦法不僅條件已經成熟,而且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為做好起草工作,今年4月至5月期間,我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先后赴揚州、南通、鹽城、鎮江、常州、蘇州等6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分別召開省人大代表座談會,市、縣(市、區)人大、政府相關部門和承辦單位座談會共20余次,同時書面征求了其余7市和省級機關有關方面的意見。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充分吸收我省各地好的做法和廣泛借鑒兄弟省份有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并邀請基層人大辦理代表建議經驗豐富的同志共同參與起草《辦法(草案)》。經過反復討論研究,形成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初稿,并再次召開由省人大機關各有關委員會和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后,又于7月份將《辦法(草案)》寄送給全體省人大代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以及130多個承辦建議的省有關部門、13個設區的市人大和省人大相關委員會征求意見,收集反饋意見60多條。在充分吸收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再次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討論,并對其中20多處進行了修改。《辦法(草案)》已經9月3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辦法(草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辦理、督辦等多個環節進行了規范,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關于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為進一步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質量,《辦法(草案)》第六條一方面規定,代表應當圍繞全省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充分調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及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另一方面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和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組織代表參加培訓、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聯系人民群眾等活動,為代表知情知政、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同時還參照全國人大的做法,在《辦法(草案)》第七條中規定了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五種情況。為方便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不斷提高建議辦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省人大開通了代表建議網上辦理系統,鼓勵代表以電子文檔的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為此,《辦法(草案)》第八條規定,代表可以用書面或電子文檔的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考慮到維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嚴肅性和歸檔工作的需要,代表以電子文檔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仍需提交由代表本人簽名的統一印制的專用紙。
2、關于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整體交辦。從多年的工作實際來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交由政府部門辦理的達90%以上。為了更好地理順關系,增強建議交辦的準確性,明確省政府辦公廳在建議辦理工作中的責任,也便于省政府辦公廳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加大辦理工作的協調力度,增強對各部門建議辦理工作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對屬于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統一交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落實具體承辦單位并協調相關事宜。這改變了以往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直接將建議交由政府部門辦理的做法。代表對承辦單位答復不滿意建議件的處理,《辦法(草案)》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3、關于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做得好不好,關鍵在于代表建議所提的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中,既要重視代表的滿意率,更要著力提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成率,真正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為此,《辦法(草案)》第十九條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提出了三條總體要求。第十六條對承辦單位落實辦理責任制提出了要求,明確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第十七條對重點難點建議的辦理提出了要求,明確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處理。為了進一步密切提辦雙方的聯系,使辦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第十八條對承辦單位如何加強和代表的聯系,提出了要求,明確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見面,或者通過調研、座談、邀請相關代表參與有關辦理工作等多種方式,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的溝通聯系,充分聽取代表意見。
4、關于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近年來,省人大常委會每年挑選一部分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采取由常委會領導和有關委員會進行重點督辦、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辦理情況匯報等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將這些做法吸納進《辦法(草案)》,明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選擇部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重點督辦。同時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聽取有關承辦單位辦理情況的匯報,對多次提出而未解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聽取有關承辦單位的專題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這個規定,既是對以往做法的充分肯定,又進一步強化了省人大常委會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職能。
此外,《辦法(草案)》還對省人大常委會和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以及代表建議處理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等作了規定。
以上說明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關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
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2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普遍認為,草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辦理、督辦等環節進行了規范,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人代聯委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9月22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人代聯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的權力,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宜對此作過多限制。草案第六條第一款關于“代表應當圍繞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和草案第七條對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作出列舉性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范圍。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應當”修改為“可以”,并規定出現草案第七條部分情形時,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轉作人民來信處理。
二、有的委員提出,隨著科技的發展,代表今后以電子文檔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簽名時,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方式。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的相應規定修改為“代表以電子文檔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電子簽名或者提交本人簽名的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領銜代表撤回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后再告知聯名代表的做法不嚴肅,對其他代表也不夠尊重。因此,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二款刪除。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過程中存在的交辦不準確的現象作出規范。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的相應規定修改為“屬于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統一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具體承辦單位并協調相關事宜”。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一些暫時難以解決需要分步實施的建議,應明確辦理時限。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應當解決但因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并明確辦理時限,采取有效措施,創造條件解決,在妥善解決后再答復代表”。
此外,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后通過。
以上報告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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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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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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