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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2008-06-24
萍鄉市人民政府第 47 號



萍鄉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萍鄉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




市 長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萍鄉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安定人民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江西省市場調節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格基金)是政府用于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重要副食品生產項目和促進流通,保持市場充裕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
價格基金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副食品是指豬肉、禽蛋、食糖、蔬菜等。
第四條 價格基金的征收對象和范圍
在本市安源區、湘東區、萍鄉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駐萍中央、省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購買新的機動車輛在市車管所辦理牌照手續的車主。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全市價格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區(含萍鄉經濟開發區,下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轄區內的價格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價格基金按下列標準和方式征收
(一)除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外的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照上交城市建設維護稅稅額的20%繳交價格基金,地稅部門按月代征;
(二)購買新的機動車輛(摩托車、農用汽車、城市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除外)的車主,所購車輛的購置稅計稅價款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按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款的3‰繳交價格基金;所購車輛的購置稅計稅價款在10萬元以上的,按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款5‰繳交價格基金,國稅部門一次性代征;
(三)房地產企業開發的住宅用房和商業用房,分別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和4.5元繳交價格基金,房管部門一次性代征;
(四)在全市范圍內從事客貨運輸的所有車輛(出租汽車和城市公共汽車除外),按照營運客車每座每月1元、營運貨車每噸每月4元繳交價格基金,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按月代征。
第七條 價格基金征收管理
(一)價格基金在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使用財政部門的統一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在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房管局、市運管處等市級管理部門納稅或者辦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繳交價格基金,由前條規定的部門代征,繳入市財政專戶。在區地稅局、區國稅局等區級管理部門納稅或者辦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繳交價格基金,由前條規定的部門代征,繳入區財政專戶;
(三)代征部門要做到應收盡收。對不能即時入庫的價格基金,代征部門要在次月10日前將其繳入財政專戶,不能截留、挪用。
第八條 企業繳交的價格基金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列支。
第九條 價格基金主要用途
(一)用于政策性補償;
(二)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
(三)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
(五)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六)用于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級價格基金的使用
(一)價格基金使用時,由使用單位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使用單位填寫基金使用申請呈報表;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簽訂使用協議。突發事件使用價格基金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使用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二)使用單位項目完成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審查驗收,確保價格基金的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或者騙取價格基金的,以及具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責成上繳或者退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予以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不斷增加價格基金的存量。當年使用價格基金要控在合理范圍內,逐步積累,滾動發展,不斷增強價格基金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
(四)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價格基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對價格基金的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審計。
區級價格基金的使用管理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繳納價格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繳交。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并依法追繳。
第十二條 繳納價格基金有特殊困難的,可提出申請。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征收管理權限審核后,上報同級政府;同級政府批準后予以減、緩、免繳價格基金。
社會福利企業、學校、幼兒園免征價格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項目免征價格基金。
第十三條 為確保價格基金征管工作正常開展,可按適當比例提取工作經費。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價格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9 月 1日起實施,《萍鄉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萍府發[1995]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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