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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

2008-05-28
關于印發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
中府〔2008〕66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提高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政策文件、數據、圖表、程序、條件、標準、要求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各鎮區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各區辦事處,下同),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以及依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或備案工作。各鎮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本鎮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并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目錄;
  (三)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維護、更新、保管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監察局、法制局、市直屬機關工委、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所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和內容,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
  1、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或相關單位意見后,再按規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核或備案審查;
  2、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產業導向目錄等;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影響公共安全、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或者治安、安全生產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教育、文化、扶貧、優撫、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土地征收、征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交易情況,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5、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交易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情況;
  7、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情況;
  8、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9、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及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0、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范圍、程序;
  11、旅游風景區、供水、供電、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或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公開招標公告、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錄、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受理投訴等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性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5、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
  1、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市人民政府所屬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公務員招考、錄用,軍轉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鎮區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五)鎮(區)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鎮(區)集體企業及其他鎮(區)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只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有前款(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后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公開。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未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開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明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政府信息名稱、內容概述、生效日期、查詢途徑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申請公開的具體程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公開內容應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采取相對固定的、便于公眾獲取的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中山市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三)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或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查詢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新聞發布會;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
  (七)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
  (八)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0日內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上公開,并可同時采取其他形式公開。
  各鎮區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0日內在鎮區政府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的公告欄內公布并在本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開,同時可采取其他形式公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發布重大政府信息。
鎮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或變更后15日內公開;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公開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開。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有關載體上更新。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等。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原因;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備案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需要以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公開的事項,由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開;
  (二)需由政府所屬部門公開的事項,由該部門的辦公室提出審核意見,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三)需由其他依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的事項,由該組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提出審核意見,經本組織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開,并報本組織的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機關對公開的事項進行變更、撤銷或終止,應依前款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及時告知公眾并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行政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復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提供政府信息或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核實后應當及時更正相關信息,不予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受理的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復制、打印等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依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公開的各種信息資料立卷歸檔,供公眾查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已公開過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而應當為其查詢提供方便。
  有關政府信息資料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的,應告知供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免費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間接提供。
  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以郵寄、遞送、復制、打印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收取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經本人申請并經行政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收費用。
  
  第五章 監督與救濟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監察局、法制局及依法治市辦公室等單位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府各部門、鎮政府、區辦事處及有關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
  (一)對公開義務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在各公開義務人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其工作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通過舉辦民主議政活動等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并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辦法,定期對全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檢查,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民主監督評議制度,市直屬機關工委將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基層評議機關作風活動內容開展社會評議,行政機關根據評議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訴中心、監察局、法制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開展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投訴中心、監察局、法制局等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機關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投訴處理信息溝通機制,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在年底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的,市政府辦公室或市監察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調整、更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四)對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或利用政府信息謀取部門和個人非法利益的;
  (七)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市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機關的有效規范性文件,在本規定施行前沒有依法公開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5日內應當通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政府門戶網站或本機關的網站予以公開,也可以同時通過其他適當形式公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適用于本機關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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