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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9-12-16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政發〔2009〕9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加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不含通州區,下同)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承擔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管理,各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具體工作,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第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統計、價格、稅務、總工會、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五條 市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取得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非農業戶、以下簡稱市區城鎮戶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的限額。
申請人為單身人士的,年齡需滿30周歲;屬已婚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需滿2年。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中的具體住房困難標準、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限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經測算,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家庭成員全員申報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合法監護人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父母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給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困難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監護人或者其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按家庭中已取得市區城鎮戶籍的人口數計算,超過4人的按4人計算。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戶籍已遷移出市區的,不再計入保障人口數。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現住房面積按其家庭成員名下在市區范圍內的全部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包括租住公房、自有房產(含住宅、商鋪、辦公用房、車庫、使用宅基地建設指標的市區農村住房)以及因繼承、贈予獲得的房產。
自2000年10月8日《南通市市區廉租房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廉租房辦法》)實施以來拆遷、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房產面積應當計入現住房面積。
夫妻離婚的,現住房面積中私有房產按照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面積計算;無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私有房產及婚姻存續期間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產,按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廉租房辦法》實施以來有拆遷、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房產的行為,且拆遷、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保障標準的;
(二)已享受拆遷安置房(低價位商品房)保障或者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包括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安置房或者領取貨幣安置款,以及領取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等,且優惠購買、安置或者貨幣補貼面積超過規定保障標準的;
(三)使用市區農村宅基地指標建房,未分戶居住或者分戶居住不足5年的。
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出售房產用于治療的,經認定的,可依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
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按規定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只可享受一種保障方式;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可申請貨幣補貼,但今后不再予以實物配租。
第十四條 貨幣補貼標準、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訂,報市政府確定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的,補貼額度按照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貨幣補貼標準確定。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按補貼額度實行足額補貼,其他低收入家庭按補貼額度以內實際承租租金進行補貼。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積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可按照略低于當地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四章 申請和核準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取《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南通市市區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戶籍、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以及離婚后的婚姻狀況),贍養、撫養、扶養關系證明;
2.家庭房產狀況證明,包括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其他各項相關材料上有記載的房產證明資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協議;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已出售的,提供相關機關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農村住房提供建房審批表。
3.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
4.低保、特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軍、烈屬等優撫對象證明;
5.戶籍從異地遷入的,應當提供原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6.屬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住院病歷、醫療費用正式發票等證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資產等信息,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戶籍狀況、房產狀況、人口狀況、收入狀況以及資產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將申請家庭的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所在區民政部門。
(三)家庭收入審核。區民政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轉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四)住房狀況審核。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等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房產管理局。
(五)集中公示。經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六)審核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以及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通過核準的實物配租家庭較多時,市房產管理局應當通過公開搖號或者綜合評分等方法確定配租家庭,并向社會公布。在未實施實物配租期間,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按規定標準發給貨幣補貼。
第二十條 市房產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在調查、審查申請材料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狀況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符合發放貨幣補貼的低收入家庭,應當自行租賃非直系親屬所有的私有住宅,并將經房產交易中心備案后的租賃協議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發放貨幣補貼;符合發放貨幣補貼的低保、特困職工家庭,直接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發放貨幣補貼。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簽訂廉租房屋租賃合同。
貨幣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和條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具體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五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比例計提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貨幣補貼的發放和實物配租住房的建設、收購、維修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每年按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務預算,并接受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年度計劃供應。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設、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可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直接組織建設;也可采取市場化運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建設,建成后由政府收購。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兼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生活便利。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合理確定套型結構。按照建設節能、環保、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廉租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建設標準、建設時間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具體條款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度申報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貨幣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停發貨幣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對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
拒絕接受前款規定處理的,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租住的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擅自對租住的廉租住房進行裝飾、裝修,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三)故意損壞租住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四)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市房產管理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核準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核準;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經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并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違反本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價格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通州區廉租住房管理及保障標準由通州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00〕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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