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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欽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2009-07-16
欽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欽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欽政發〔2009〕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欽州港經濟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委,市直各委、辦、局:

現將《欽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欽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欽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含主城區和欽州港經濟開發區,下同)規劃區范圍內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靈山縣、浦北縣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統計、稅務、價格、人口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所負責廉租住房的房源籌集、調配安排和經營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復核、調查核實等管理工作。

欽南區、欽北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標準。

(二)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實際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條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對象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以貨幣補貼、租金核減為輔。

實物配租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貨幣補貼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單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 貨幣補貼標準:無房戶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全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標準確定。

第十條 實物配租標準:無房戶配租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全額確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積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第十一條 屬于配租面積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積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標準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實物配租,其余以貨幣補貼或租金核減方式進行保障:

(一)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動遷安置的危舊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難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條件下,對無政策外生育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城區所轄鄉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實物配租但其常住戶口所在鄉鎮范圍內無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貨幣補貼方式進行保障。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且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核減。

核減面積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計算,但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核減面積少于保障面積標準的,對差額部分發放貨幣補貼。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統計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以及標準租金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核準或備案。


第四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包括:

(一)市本級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1. 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2. 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3. 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業開發拆遷補償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費用后的余額。

(二)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三)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等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繳入地方同級國庫,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清理騰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條件、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一房或者一房一廳為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內,二房一廳為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具體建設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五章 申請及核準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序由戶主提出申請。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成員共同簽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欽州市城鎮居民廉租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收入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救助證明;

2. 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他收入);

3. 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證明;

4. 領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

5. 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提交復印件,檢驗原件);

(四)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提交復印件,檢驗原件);

(五)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住房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2. 市城建檔案館出具的家庭成員現有住房證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提交復印件,檢驗原件);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

(六)屬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第二十三條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戶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審查。

初審合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市房地產管理所。對初審不合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市房地產管理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資料轉相關轄區民政局。

(四)申請人所在轄區民政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給市房地產管理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將審核決定在新聞媒體或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受理單位、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為15日。

(六)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所對其廉租住房申請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管理所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對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受理審核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已登記為貨幣補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市房地產管理所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并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獲得貨幣補貼的家庭自收到租賃住房補貼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市房地產管理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的,注銷其登記。

第二十七條 對已登記為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市房地產管理所按照登記先后順序排隊輪候。在實物配租未能實施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已輪候獲得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市房地產管理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實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市房地產管理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注銷其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已登記為租金核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市房地產管理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承擔租金核減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將統計相關核減情況報市房地產管理所,再由市房地產管理所上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及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所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及時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市房地產管理所負責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養護維修以及物業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報表制度,按規定向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報送廉租住房配租情況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變動情況;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年之日起2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報的變動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市房地產管理所,由市房地產管理所核查后報送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

市房地產管理所將核查意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報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采取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應措施。

第三十二條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所按協議約定停止發放或者調整貨幣補貼,收回或者調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調整租金核減: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二)因家庭成員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的。

第三十三條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備實物配租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市房地產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騰退住房。騰退期間,按市租金標準收取房租。騰退期間屆滿仍不騰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所上報市房產管理局,市房產管理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騰退。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申請復核。

第三十五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登記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資格登記,責令限期退還已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申請人2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屬企業單位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單位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

標準租金由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三項因素構成。

市場租金標準是指經市房產、價格等部門共同認定的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

第四十條 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應當合并計算。

第四十一條 各縣廉租住房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發布的《欽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欽政發〔2006〕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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