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號
現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實施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洱海生態環境,科學調度和合理分配使用洱海水資源,根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洱海管理區域和保護范圍內水政水資源的管理,除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外,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洱海保護范圍內的水政水資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源縣(以下簡稱兩縣市)的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洱海管理區域內的水政水資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以下簡稱洱海管理局)負責。州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兩縣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洱海管理局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第四條 實行洱海水資源年度公報制度。洱海管理局應當積極配合云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對洱海水文的定期監測,逐步完善洱海水文管理數據庫。
第五條 洱海管理局在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制訂洱海水量中長期供求計劃及年度運行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作為洱海水量分配及調度運行的依據。
第六條 洱海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由洱海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七條 從洱海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費;水費由洱海管理局統一征收。
第八條 洱海管理局與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洱海的防洪標準,不斷完善西洱河節制閘至西洱河一級電站入水口的河道規劃和建設,保證河道的泄洪能力。
第九條 州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兩縣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洱海管理局制定洱海管理區域和洱海保護范圍內的河道治理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兩縣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洱海東面山和點蒼山、馬鞍山、羅坪山、后山等洱海主要水源林山脈,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保護區域,組織兩縣市林業部門和有關鄉鎮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一條 未經依法批準在洱海管理區域內實施爆破、鉆探、考古發掘、開采地下資源和埋設管道、纜線等活動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毀壞水工程建筑物、堤防、護岸等設施;禁止移動、毀壞界樁、防汛設施、水文設施、水文地質監測設施、導航、助航設施。違反規定的由洱海管理局依法處罰。
第十三條 大理市、賓川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洱海“引洱入賓”工程老青山輸水隧道地表面中軸線兩側各500米范圍內劃定保護區域,實行封山育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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