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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2010-03-18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畢節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畢節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四屆六十三次市長辦公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畢節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機關包括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凡與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五條 政府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政府信息,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具體由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政府機關指定的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財政部門、政務服務中心等有關機構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的正常活動。

第九條 政府機關根據本細則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確定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和內容。

(一)市人民政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郵箱等;

2.本級政府領導姓名、職務、工作簡歷、分工、領導活動、領導講話、照片等信息;
  3.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
  4.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計劃及實施情況;
  5.全方位介紹本市自然、地理、區劃、人文、經濟、產業等信息;
  6.政府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和實施情況,人事任免、干部選拔、考錄信息;
  7.本級政府的財政預決算報告、政府采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8.本級政府經濟及社會領域的相關統計數據、數據分析;
  9.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0.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公告、應急處置情況、應急知識等相關信息;

11.本行政轄區發布的重要動態信息、公告、公示、通知等;

12.本行政轄區與公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教育、醫療衛生、勞動保障、交通出行、公用事業、天氣預報、便民公告、司法服務、社區服務等便民信息;

13.本地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程序、服務機構、優惠政策、招商活動等相關招商引資服務信息;

14.三農服務信息;
  15.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要求及結果; 

16.政府向社會承諾為群眾辦實事的事項及完成情況;
  17.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權限、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18.公務員及其它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聘用以及軍轉干部分配、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二)市直政府部門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本部門的行政職能、職責范圍、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內容,所管轄公用事業單位實行辦事公開制度情況;
  2.各項行政審批項目和依據;
  3.各項收費項目、依據以及收費和使用情況;
  4.各項罰沒項目、依據以及罰沒收入和使用情況;
  5.辦事內容。除國家明確規定屬于保密以外的事項均應公開,特別是與群眾關系密切或群眾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都必須公開;
  6.辦事依據。對辦理的事項,均應一并公開該事項的政策、法律依據,并提供法律法規查詢,提供辦事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備索或備查;
  7.辦事時限。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的時限,并履行其承諾;

8.辦事程序。科學理順辦事程序,并詳細公開辦事流程,方便人員辦事。職責涉及兩個以上科室的,應制定并公開辦事指南。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終結制、否定報備制等辦事制度;
  9.辦事結果。對企業或群眾的辦事結果必須向辦事人公開。對涉及面較廣、影響較大及群眾關注的或群眾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的辦理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
  10.辦事紀律。明確辦事紀律,建立監督機制,設立投訴電話,并予公開,對違規行為進行追究。
  (三)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3.各項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
  4.籌資籌勞情況。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向本單位工作人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1.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2.單位內部財務收支有關情況;
  3.干部人事任用、管理、考核和獎懲有關情況;
  4.干部職工福利待遇分配和評先選優的情況;
  5.本單位工作人員普遍關心的其它重要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應當重點公布如下內容: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三)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五)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六)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七)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政府機關除應當重點公布上述重點內容外,還應當公布如下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政府機關在決策前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并在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第十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部分的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待依法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五條 經信息發布機關保密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政府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不在政府機關以外公開。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開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該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顯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機關產生的保密信息進行經常性清理和鑒定,對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按程序進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形式

第十八條 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市人民政府公報、簡報、政府信息公開欄等;
  (二)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
  (四)新聞發布會、征求意見會、聽證會、咨詢會、專家論證會等;
  (五)政府在檔案館設立的現行文件查閱中心;
  (六)其它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九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代表本機關依法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依申請公開的具體程序,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的日期、查詢途徑等。
  政府信息目錄涉及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目錄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對已公開的各種信息資料立卷歸檔,并創造條件供公眾查閱。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查詢已公開過的政府信息時,政府機關不得拒絕并應為其查詢提供方便。
  有關政府信息資料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的,政府機關應告知其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第四章 公開程序

第二十三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需要以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公開的事項,由政府辦公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開;
  (二)需要由政府所屬部門或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公開的事項,由該部門或機關提出意見,經該部門或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開,并報本級政府辦公部門備案;
  (三)需要由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的事項,由該組織提出意見,經該組織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開,并報該組織的主管部門備案;
  (四)政府機關對公開事項進行變更、撤銷或終止,按照本條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及時告知公眾并作出說明;

(五)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具體收費政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政府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屬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應減免收費。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其它機關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十四條 政府機關應當保證其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屬于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本細則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相關政府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在有關載體上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依據本細則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箱、網站留言等方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
  采取書面方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口頭方式申請,口頭申請的,政府機關應當做好記錄。
  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及申請時間、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用途等。
  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政府機關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第二十七條 政府機關在接到申請后應當審查、登記,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正。可以當場更改補正的,應當允許。

第二十八條 對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政府機關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給予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提供,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有效方式和途徑;
  (二)不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原因;
  (三)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掌握機關聯系;
  (四)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外,政府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政府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需要抄錄或復印相關信息資料,政府機關應當提供方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一)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報告和年度報告: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于每月8日前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報告,并報送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2月20日前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2.各級政府機關應于每月5日前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報表,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政府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咨詢投訴的情況統計;
  (3)政府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4)針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5)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減免收費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7)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4.政府機關應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隨時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二)工作考核:
  1.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府機關及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2.考核工作應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核結果應納入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內容:
  組織領導、制度建設、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辦理、保密審查、月報及年報報告、收費及減免、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和公眾滿意度等情況。
  4.評比表彰。結合檢查考核情況,按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社會評議: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對各政府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包括下列內容:
  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公開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員的態度是否熱情周到;工作年報是否及時、準確;對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詢、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處理應對是否及時、準確。
  (四)責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政府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
  政府機關有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政府機關未按規定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辦理其信息公開申請的,可以向監督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六章 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機關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申請人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后,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提供錯誤的、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四)未按本細則要求建立健全機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 政府機關違反本細則,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謀取部門和個人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政府機關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程序,造成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個人利益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組織領導:
  (一)為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畢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

(二)市政府辦公室是本市行政區域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各政府機關的主要領導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主抓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明確具體科(股)室為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明確具體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的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政府機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

(五)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地方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政府機關應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履行保密審查職能,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確定不予公開的信息,由各政府機關單獨編制目錄,逐條說明不宜公開的理由,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二)各政府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進行保密審查并明確該公文是否可以公開。
  (三)對擬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四)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三十七條 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一)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政府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政府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與所涉及的其他政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不同政府機關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政府機關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政府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其他政府機關應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即時答復。
  (三)政府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機關同意后,根據職責權限范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注意上下級或其他政府機關之間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并對相同的內容作統一表述。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三十八條 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要參照本細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后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細則規定公開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自本細則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各級政府機關應當依據本細則的規定,編制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目錄,并按要求將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公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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