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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惠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9-12-29
印發《惠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惠府〔2009〕19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業經十屆10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逕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惠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構建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資格審查和配售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原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積符合市、區政府規定的標準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分配及管理工作。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惠城區中心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及住房面積的核定管理工作;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及住房面積的核定管理工作。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物價、公安、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統計及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六條 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行以租為主、以售為輔的原則。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分為最優惠租金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四類。
  最優惠租金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的住房,并按照最優惠標準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在市場承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按核定價格或租金標準向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出租的住房。
  第七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摸底工作,根據社會需求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需求五年規劃、年度建設供應計劃,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布局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配租管理

  第八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情況,在配售配租前應將房源信息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基準價格或租金、建設單位、配售配租方式、申請時間、申請條件及申請程序等。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企業或產權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和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產權單位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向市、區物價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由市、區物價部門會同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提出銷售價格意見,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核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核定。具體租金標準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測算后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核,再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執行。最優惠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提出,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市區下列城市低收入家庭可在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基礎上再享受相應減免優惠。
  (一)單親家庭,子女在18周歲以下(不含滿18周歲)或子女已滿18周歲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減收30%。
  (二)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在二級以上的傷殘人士,減收40%。
  (三)烈屬和家庭成員中有二等乙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減收50%。
  第十二條 對于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租住時間連續5年以上(含5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沒有欠繳租金,信譽良好,且符合市、區政府規定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公示無異議,并經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可將現租住經濟適用住房轉為購買。其購買價格參照申請購買當年同類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價計算,并按租住時間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給予1%的折舊,但折舊率最多不超過20%。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間從租房之日算起。
  第十三條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承租人或購買人涉及的稅、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辦法

  第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城市居民常住戶籍,其中申請人取得市區戶籍并在當地工作和居住時間至少滿3年。退役軍人家庭不受取得戶籍年限限制。
  (二)所有家庭成員無自有房屋產權;或現有產權住宅人均建筑面積符合市、區政府規定的保障條件。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區政府規定的保障條件。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政策優惠,或夫妻離異前已享受過以下購房政策優惠,離異后未持有住房的一方: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出售過房產(經有關部門核定有特殊困難的除外)。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民政部門對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每年度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整,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十一五”期間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劃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線的200%劃定;住房困難標準參照省規定的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確定。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惠州市區城市戶籍并與戶主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
  第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實行家庭全員實名制。一般以戶口簿記載的戶主為申請人,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原因遷移出本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獨立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一)35周歲以上,未婚,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獲得住房保障后仍居住在父母房產中的除外)。
  (二)因退伍、學校分配、工作調動、招工等原因取得本市區城市戶籍,無固定住所暫未能立戶,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
  (三)投靠親戚取得本市戶籍,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
  第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行按條件分類申請、登記、搖號排序、輪候供應制度。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類別限制:
  (一)最優惠租金廉租住房僅限于持有《惠州市區最低收入居民優待證》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住。
  (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35周歲以上的未婚或離異未滿5年且無子女撫養權的單身居民,僅限于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八條 對持有《惠州市區最低收入居民優待證》的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孤老、嚴重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優撫對象、市政拆遷戶、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家庭,以及申請家庭成員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個人,可優先配售、配租。其中:
  嚴重殘疾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市殘聯核發的一、二級殘疾人證的人員。
  患大病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疾病,或做過重大器官移植等手術的人員,并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相應證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家庭。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惠州市區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及《核定家庭收入、房產狀況申請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述材料連同家庭成員的以下證明材料交回社區居委會:
  1.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材料、結婚證或離婚證。
  2.房產證或住房證明材料。包括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擁有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3.低保或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證明等材料。
  4.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當地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孤老、殘疾人以及申請家庭成員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本項規定材料涉及的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三)初審及公示。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報街道辦事處審查。街道辦事處將初審基本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現居住房號等情況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提出,街道辦事處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一并提交區民政部門。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同時組織在申請人戶籍或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
  (四)審核。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定,對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財產狀況標準的,應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并將申請材料和核定結果轉轄區房管所。房管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五)公示及登記。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統一在當地政府公眾信息網,市、區房產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在《惠州日報》和市、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市、區房產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公布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六)輪候。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申請登記分類,公開揺號排序輪候。已輪候到位的家庭,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如實提交書面材料。經過按申請程序逐級審核,仍符合條件的,保留原登記及排序號輪候;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七)選房。輪候到位的,參加抽號選房。選取房號后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八)簽訂合同。簽署《選房確認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或承租合同,繳交規定費用。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購買或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住房保障資格。

第五章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及售后管理

  第二十條 購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自產權登記備案之日起5年內不得公開上市交易,且不得出租、出借,只能用于自住。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證及登記簿上應當注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二)經濟適用住房性質。
  第二十三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自產權登記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確需轉讓的,由戶主向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退出,按原價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折扣1%由市、區政府回購,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
  第二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自產權登記備案之日起滿5年的,購房人可以按照房產轉讓時點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向市、區政府繳交地價款后,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或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繼承人或獲得房產的一方應將繼承或離婚析產等證明,以及家庭或個人情況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持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政府回購。
  第二十六條 已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用于抵債的,應當由市、區政府優先回購。
  第二十七條 用于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所需的資金,納入市、區政府財政預算,由市、區財政核撥。

第六章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租賃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代管的用于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辦理產權登記,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用于租賃的,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舊房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在投入使用前,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維修。
  第三十條 用于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產權登記費用、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費用、設備設施更新改造或基本裝修、維修費用、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納入市、區政府財政預算,由市、區財政核撥。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的原有功能和內部結構。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可根據需要向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信等部門申請辦理開通手續,開通的相關費用及使用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用于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租賃管理、租金收繳和房屋維修等具體工作,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的房管所負責。

第七章 租賃補貼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實行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額度按照人均保障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五條 租賃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系數。
  (一)補貼面積:按照廉租住房建設標準每套50平方米確定。
  (二)補貼標準: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結合市場租金水平測定。
  (三)補貼系數:持有《惠州市區最低收入居民優待證》的住房困難家庭,按補貼標準的10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按補貼標準的7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7。
  上款規定的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系數和計算方法的調整,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已購買或租住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主動申請退出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區住房保障對象應從取得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年12月份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
  第三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住房保障對象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報送區民政部門和市、區房產管理部門。
  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對保障對象及時調整保障方式或取消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申請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承租人向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退出廉租住房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退租申請表》。
  (二)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管理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房管所查驗各項繳費單據和房屋內設施設備,提出房屋驗收意見。
  (四)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中止廉租住房保障。
  (五)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將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料整理歸檔。
  第四十條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經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優先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在入住后3個月內退還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承租人退出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承租人向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書面申請,填寫《經濟適用住房退租申請表》。
  (二)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騰退租住的經濟適用住房,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管理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房管所查驗各項繳費單據和房屋內設施設備,提出房屋驗收意見。
  (四)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中止經濟適用住房保障。
  (五)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將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料整理歸檔。
  第四十二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通過購買或其它途徑取得住房產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市、區政府規定標準的,應自取得住房產權之日起1年內主動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政府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回購。
  第四十三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申請政府回購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業主向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申請,填寫《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申請表》。
  (二)業主在規定時間內騰退經濟適用住房,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管理及其他應當由業主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房管所查驗各項繳費單據和房屋內設施設備,提出房屋驗收意見。
  (四)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并按原購房價每使用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折舊1%計算出政府回購總價。
  (五)業主持《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申請表》到市、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繳交相關費用。
  (六)產權轉移手續辦結后,業主持《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申請表》向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政府回購資金。
  (七)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政府回購資金。
  (八)政府回購資金到賬后,市、區房產管理部門通知申請人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款。
  (九)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將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料整理歸檔。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房委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報市政府公布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況。
  第四十五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市、區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住房保障信息,實現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 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年12月份不按規定及時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財產情況的,從下年1月份起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租金;補申報的,經審核仍符合原保障條件的,補報次月恢復按原核定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四十七條 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
  (一)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擅自對租住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三)惡意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故意損壞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承租家庭收入連續1年超過市、區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七)承租家庭通過購買或其它途徑取得住房產權,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市、區政府規定標準的。
  (八)違反《惠州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或通過購買或其它途徑取得其它住房產權,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市、區政府規定標準,自條件改變之日起1年內不主動申請退出的,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房屋由市、區政府回購,回購價按原購房價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扣減1%計算。
  (二)依照合同約定追回違規出租、出借所得租金或收益,并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或該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住房保障的,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申請人今后不得再申請住房保障。對已經登記尚未獲得住房保障的,取消登記;對已經租賃保障性住房的,將強制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并按市場租賃價格收取租金;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區政府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強制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已領取房地產權證的,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二條 不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價格管理政策和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第五十三條 住房保障工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明確購房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承擔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嚴格執行本細則有關準入、退出等管理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惠州市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惠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縣可參照執行。本細則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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