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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和《農業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2009-10-12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和《農業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農辦發〔2009〕12號


部機關各司局、在京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切實落實相關責任,現將修訂后的《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和《農業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2.農業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干部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是指部機關各司局和在京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 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分工負責制。辦公廳負責機關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部在京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單位安全領導小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單位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消防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 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責任制度。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防火重點部位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組織職工進行針對性消防演練;


(三)進行經常性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在上班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七)消防值班人員、巡邏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一旦發生火災,應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及時報警,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隱瞞火災情況;


(八)火災撲滅后,應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第七條 展覽館、賓館、招待所、幼兒園等人員聚集場所和有實驗樓、實驗室、計算機房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遵守本規定第六條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四)嚴格落實動用明火管理制度,施工場所明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對施工區實施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由專人負責監護,確保消防安全。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各類場所,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設施。合同中應依法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未訂立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承包、承租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職工、家屬居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管理單位委托物業企業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單位負責。
居住區消防安全責任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進行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劃定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內部消防安全檢查,認真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狀況、單位是否存在火災隱患以及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由檢查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簽字。要妥善保管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檔案,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清除前,應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對危險部位、設施的使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單位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實行重點檢查;


(二)對存在火災隱患以及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單位(部位),要立即通知主管部門或單位進行改正;


(三)對火災事故及時進行調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火災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對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審批或者驗收的事項,必須嚴格依法辦理;


(五)對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
十一條、第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除按《消防法》規定處罰外,當年平安建設考核為不達標單位,并在部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農辦發〔2004〕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農業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確保內部安全穩定,保護公共財產和干部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是指部機關各司局和在京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保衛工作,是指單位內部國家安全、治安秩序、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條 部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由辦公廳統一領導,辦公廳保衛處具體負責;在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由各單位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各單位安全保衛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辦公廳保衛處負責對在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業務指導。


第五條 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工作方針。


第六條 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責任制度。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單位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安全保衛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負責人為監管責任人,負監管責任。


第七條 單位主要領導負責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全面落實,其主要職責是:


(一)高度重視安全保衛工作,把安全保衛工作列入單位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單位工作目標。


(二)責成單位建立相應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負責小組的領導工作。


(三)研究部署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對本單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四)為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八條 單位人員較多(職工人數300人以上)、安全保衛任務較重,以及研制、生產、儲存危險物品或實驗、儲藏菌(毒)種的單位,應當設立保衛機構并配備保衛干部。不具備條件設立保衛機構的單位,應確定辦公室(綜合處或行政處)負責人為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具體負責人。


第九條 新成立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本單位安全保衛機構以及負責人情況,向辦公廳保衛處和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上述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變更備案。


第十條 單位應認真落實好以下安全保衛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積極參與所在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和安全保衛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強化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控體系。


(五)確定要害部門和部位,嚴格按照安全等級規定完善防范措施,確保要害安全。


(六)加強對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加強對流動人口、單位出租房屋和內部施工工地的監管。


(九)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單位穩定。


(十)做好單位重大活動的安全組織工作;建立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和反恐怖應急處置機制。


(十一)加強國家安全和情報信息工作,及時向上級和公安機關報告發生在單位內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十二)建立單位門衛制度,提高值班守衛人員的素質,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十三)做好本單位重點人的監管工作。


(十四)深入開展“平安單位”創建活動,積極爭創平安建設優秀單位。


第十一條 單位保衛機構、專職保衛干部和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采取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經常性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普及安全知識,不斷增強干部職工安全意識。


(二)制定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監督各項制度落實。


(三)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重點要害部位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體系。


(四)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重點要害部門、部位進行等級劃定;負責對重點要害部門、部位崗位人員進行政審。


(五)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開具整改通知書,并督促落實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


(六)負責對單位流動人口的審查、登記;對單位出租房屋的相關手續進行安全審驗。


(七)制訂單位重大活動安全工作預案;組織單位應對緊急突發事件和反恐怖預案的演練。


(八)加強對單位值班守衛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值班守衛人員認真履行職責。


(九)協助領導及時排查化解單位內部矛盾糾紛,認真做好疏導工作,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做好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進行監督、考察和教育。


(十一)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偵破和處理工作。


(十二)認真做好情報信息工作,對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要及時上報,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


(十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值班守衛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門衛制度,按規定查驗證件。


(二)時刻保持警惕性,及時發現責任范圍內可疑情況。


(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四)認真值守,用語、動作文明規范。


第十三條 對落實本規定認真、安全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辦公廳授予“平安建設優秀單位”和“安全保衛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所在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導致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長期不改的單位,當年平安建設考核為不達標單位,并在部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規定》(農辦發〔2004〕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消防安全 安全保衛 工作規定 通知


抄送:中央國家機關綜治辦,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內保局


農業部辦公廳 2009年10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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