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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2-19
關于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津政發〔2008〕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于2008年1月29日經天津市
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08年1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五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
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國 發〔2005〕
2號),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
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
府職能,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
加強行政監督,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
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服務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全力落實胡錦濤總書記2007年底在天津考察
工作時提出的天津努力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又
好又快發展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
諧方面走在全國前列,使濱海新區成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的排頭兵的重要指示。按照市委的統一部署,全力推進濱海新區
龍頭帶動、中心城區全面提升、各區縣加快發展三個層面聯動協
調發展,實現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
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
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規章行使職權,進
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
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決策和
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七、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
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八、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
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
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
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
動。
十、為保持政府工作的連續性,根據分工,一位市政府領
導因公出境或離開天津時間較長時,由另一位市政府領導臨時
處理有關應急事項。
十一、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
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的機關工作,處理市長授權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長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三、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主任、局
長按照確定的職責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
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
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五、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
化經濟結構,統籌區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
穩定物價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六、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
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
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
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
的現代市場體系,逐步完善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市場運行機
制和制度。
十七、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
和制定規章,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
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注重解決民生問題,維護社會
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
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
揮其作用。
十八、依法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
急預案,落實應急體系規劃建設,健全信息通報、預防預警、
應急處置、輿論引導機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整合應急資源,
抓好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強化源頭管理,進一
步推動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
體系,整合優化公共資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
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
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
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和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
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二十一、全市城鄉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
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行政規章、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等
重大決策,按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
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二、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
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
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
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
切身利益的,應根據有關規定,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
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
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
意見以及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
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
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
定行政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定,確保地方性法規議
案和行政規章的質量。
二十六、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
和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賦予
的本部門職責。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
定規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人民
政府備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
告。
二十七、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
行政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規
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八、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
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
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
法過錯追究制,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切實做到嚴格執法、
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接受執法檢查,
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辦
理建議案和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
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
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直
接向有關監督部門報告,必要時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
案制度,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堅決糾正違反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
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區縣人民政府及
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市人民政府實行行政責任問責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對部門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
的重點是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確
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
項的辦理情況等。市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群
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
的部門給予批評。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
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訴求反映渠道。市人民政府領
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認真解
決群眾的合理要求。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
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
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
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
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市人民政府
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章 工作秩序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
性,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工
作重點,每季度制定工作計劃。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
的工作要點、工作安排,制訂本部門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計劃,
并將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時可根據需要抄送有關部門。
三十七、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三十八、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決定的事項,各
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并及時反饋落
實情況。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
作抓好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及時
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要認真落實督辦制度,對工作不
力的,適時作出通報,維護政令暢通,促進決策落實。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
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
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決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根據需要可
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
區縣長列席;可以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高級
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和市委有關部委以及人民團
體、民主黨派、工商聯、新聞媒體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
議。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
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要會
議、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重要決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
度計劃、市級財政預算。
(三)研究審議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或者向市委、市
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
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
作報告草案,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計劃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
項,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五)分析形勢,通報情況,部署工作。
(六)研究和討論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根據需要可安排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區縣
長列席;可以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和其
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
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
動。
(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
政府請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
題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
區縣長列席。
四十四、根據工作需要,市長和副市長可不定期召開專題
工作會議,研究推進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據議題需要確定出席
人員。
四十五、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
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根據各副市長的提議和
工作需要統籌協調后報市長確定。會議要充分準備,重大問題
和各部門有不同意見的問題,有關領導要事先搞好協調。會議
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一般情況
下至少在3個工作日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的會議紀要,一般由主持會
議的領導簽發,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定,重大事項的報道須報
市長審定。
四十七、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
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
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人民
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當按
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年度
工作會議,要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請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出
席會議,主辦部門要牽頭做好籌備工作。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業會議,
研究、協調、部署各項業務工作,一般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義
召開,由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自行安排,并向市人民政府分
管領導報告。專業會議一般不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精簡會議,提高會議質
量,控制會議規模。除正常例會外,能不開則不開,能少開則
少開,能小范圍開的就不要擴大范圍,可降低規格召開的就不
要高規格召開,要盡可能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市人民政
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
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邀請國家各部委和外省市、
自治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必須提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
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我市
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
府公文辦理質量的考評工作。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
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收件、登記,依據
公文內容分發辦理,按照公文審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分工負責的原則提出擬辦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
審批。對涉及兩個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
應依次呈送分管的領導審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人民政
府辦公廳收到外省市、外商、企業等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
府領導同志涉及政務的函件,應先轉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
見后,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令、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和報告,市
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長簽發。
五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
公廳審核把關后,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副秘書長或秘書長核
轉分管副市長、市長簽發。副市長簽發公文時,對涉及其他副
市長分管工作的公文,應經有關副市長審核同意后再簽發;屬
于重大問題,或涉及機構、人、財、物及規劃、管理權限等調
整利益和職權關系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送市長簽發,或
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 為減少重復審批,公文在擬
辦過程中已經有關領導同志同意,辦文過程中又無重大改動的,
可不再重復報有關領導同志審核,由主管副市長簽發。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
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根據文件內容,由分管副市長或秘
書長簽發,也可委托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屬于市人民
政府機關內部事務的辦公廳公文,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領導同志審批請示性
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
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
事項。簽批公文應使用鋼筆或毛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
府報送的公文,必須由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主要負責人不在時,可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各部
門、各區縣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主送寫市人民政府,并將
公文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
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個人報送公文;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的材料,必須
以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個人的名義并簽字署名。向市人
民政府報送的公文不得多頭報送。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內部承辦文件實行實名制,文件、材
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須簽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辦要實行會
辦制,凡涉及分管部門較多的事項,承辦人要主動協調、實行
會辦。要提高辦文質量和辦文效率,緊急公文限時辦理。
五十九、凡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要征
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需要部門聯合行文
的,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經各有關
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不可將未經認真研究和
協商的問題上交市人民政府;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見的,
主辦部門應如實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進行協調或裁定。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以市人民
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應當少而精,注重
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
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普遍執
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項。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
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
辦公廳轉發;凡不符合《天津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
辦法〉細則》等有關規定的,退回報文單位重辦。因報文單位
不按規定辦文,造成誤時誤事的,由報文單位負責;造成工作
損失的,要追究責任。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
的效率。各類文件一般不超過5000字。
六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普
發性公文,應及時公開,并在《天津政務網》、《天津市人民
政府公報》上刊載。
第十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六十二、為保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
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及
重要外事、外經貿、重點工程、重要活動外,一般不參加各區
縣、各部門、各單位安排的剪彩、首發式、各類慶典等事務性
活動。要切實改進會風,開短會,講短話,注重實效,市人民
政府領導同志不陪會。
六十三、無特殊情況需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以個人
名義為本市各部門、各區縣、各單位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
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需經市人民政府主
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四、要進一步改進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活動的宣傳報
道。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
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市人民政府領
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和參加一般專業性會議的新
聞報道要嚴格控制。
六十五、外事出訪要確屬工作需要,有實際內容;要有計
劃性,盡量減少順訪,縮短出訪時間。 副市長的外事出訪,
由市外事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
市長簽署意見,由市長批準(擔任市委常委的還需報市委書記
批準),然后由市長簽發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
要出國訪問,由市外事部門報主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
市長同意后,報市長批準。上述部門的副職領導出訪,需由市
外事部門審核,報主管副市長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批準。
領導同志出訪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證安全、暢達,
又要簡化程序,精減人員。
六十六、市長、副市長會見來訪的外國官方人士和港、澳、
華僑客人,由市外事辦公室統一協調,報有關市領導同志批準;
會見來訪的經貿界外國和港澳人士,由市商務委協調后,報有
關市領導同志批準;會見來訪的臺灣人員,由市臺辦審核,報
有關市領導同志批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
各企事業單位不得直接給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發送參加外事活
動的請柬。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外事會見的宣傳報道,由市人民政府
領導同志根據需要決定。
第十一章 請示報告制度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
請示、報告制度。請示、報告的內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
務完成情況;市人民政府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本部門職權以
外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遇有緊急重大情況、突發事件
等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
穩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災情疫
情等方面的緊急重大情況,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
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及時處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及時向
市人民政府報告。
六十八、副市長、秘書長出差超過兩天、出國訪問或休假,
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請示,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離津。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出
差、出訪或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并由委局或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將外出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
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因公外出回
津后,需本人書面或口頭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銷假并
匯報情況,一些比較重大的問題,需向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報告。
七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要隨時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
各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離津外出的情況,及時向市長、
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
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
實新知識,開闊視野。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安排一次知識講座,
講座內容圍繞政治、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參加,認真學習。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進一步樹立務實高效的工
作作風,做到講實話、辦實事、察實情,經常深入基層,考察
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市人民政府領導
同志深入基層調研、檢查工作,要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
接待,輕車簡從、便民。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廉政建設的
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
關系、謀私利。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
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
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
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
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
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
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對職權范圍內的事
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
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
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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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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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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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性司發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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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兩個復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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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廢止勞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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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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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工作年限累計規定適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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