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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肇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9-04
印發肇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肇府[2007]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肇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肇 慶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九月四日


肇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第十次黨代會關于實施“便民廉醫工程”的工作部署,進一步規范我市各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的使用管理,有效緩解農村村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的通知》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主要是救助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在患病時已領取住院補助后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農村村民。

已獲各級民政部門或紅十字會救助的,不列入本醫療救助范圍。

第三條 縣級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的來源

(一)省、市財政專項扶持資金;

(二)縣級財政每年預算資金;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熱心人士捐資、贊助;

(四)縣級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利息收入。

第四條 縣級財政要按照當年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人數人均不低于0.5元的標準專門安排農村合作醫療救助扶持金,并在每年的7月31日前下撥到縣級財政專戶,市級財政醫療救助扶持金視縣級財政醫療救助扶持金足額到位情況下撥。

縣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每年要適當組織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的籌款活動,確保醫療救助金正常收入。

第五條 縣級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由縣級財政局的農村合作醫療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原則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如情況特別,經縣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同意,一年最多不超過兩次救助。

第七條 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對象

(一)經縣級扶貧和民政部門核定的貧困戶(含五保戶、低保戶、特困戶、孤兒和殘疾人等)并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家庭成員。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總費用超過5萬元(含5萬元),對家庭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農村村民。

第八條 農村合作醫療救助標準

(一)貧困戶(含五保戶、低保戶、特困戶、孤兒和殘疾人等)的農村家庭成員患大病、重病住院,住院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含3000元),在享受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支付醫療費用仍有較大困難的,住院醫療費用3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20—25%的標準救助;1萬元以上部分,按25—30%的標準救助。救助標準封頂線6000元。

(二)對其他大病住院醫療費用在5萬元—10萬元之間的,救助金額3000元—5000元;住院醫療費用超過10萬元的,最高救助金額6000元。

第九條 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逐級審批制度。

(一)申請人(或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材料、已按規定領取合作醫療補助的憑證、社會幫扶情況等證明材料,經村民委員會核實后,報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

(二)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審核申請表和有關材料。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提交鎮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領導審批后上報縣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縣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對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提交縣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領導審批。縣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原則上每月對各鎮醫療救助申請集中審批一次;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縣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各級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要認真審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保材料真實無誤。鎮級和縣級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可根據需要,采取進村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電話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藥總費用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縣級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以縣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批復文件為撥款依據,由縣財政局將救助金劃轉各鄉鎮專戶,由所在鄉鎮的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或財政所將救助金發放給申請人。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越級申請醫療救助,主管機構及領導也不得越級受理、越級審批救助申請。

第十三條 縣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對醫療救助金的使用情況,每半年向縣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匯報一次,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每年向縣人大、縣政府及縣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小組匯報一次,接受監督。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每半年將受救助的人員名單和金額在鎮和村公示欄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財政、審計部門和監督小組要加強對救助金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救助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截留、冒領等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 對虛報及協助虛報有關材料騙取、冒領醫療救助金的,撤銷救助批文,收回救助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各地可根據救助金的使用情況,對救助標準中的住院醫療總費用、補償比例和封頂線等進行調整及細化,保證救助金收支大體平衡并略有結余。調整方案報肇慶市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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