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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肇慶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肇慶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11-28
肇建[2008]62號
關于印發《肇慶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肇慶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肇 慶 市 建 設 局
肇慶市發展和改革局
肇 慶 市 監 察 局
肇 慶 市 民 政 局
肇 慶 市 財 政 局
肇 慶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肇 慶 市 物 價 局
肇 慶 市 統 計 局
中國人民銀行肇慶市中心支行
肇 慶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肇慶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聯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令)以及省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精神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區范圍內(指端州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和鼎湖區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我市城區范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解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本辦法所稱的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給予減收住房租金,具體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以上其中一種方式。
第四條 端州區、鼎湖區人民政府應做好本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端州區、鼎湖區的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稅務、物價、勞動保障、工商、統計、監察、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辦)]和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購受理、調查、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端州區、鼎湖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省、市、區年度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含市國資部門需安排的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市、區政府應在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回籠資金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在財政安排的上述補助款中貼息貸款及通過社會捐贈等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用于新建、回購、收購、翻新廉租住房及租賃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等所需的資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解決。
第二章 建設管理和優惠政策
第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相應的資本金、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機構按規定組織建設。
第九條 參加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應的資本金、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條 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廉租住房的建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建程序辦理,并將工程預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廉租住房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如道路、綠化、水電、通信、照明等,應與小區同步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也可相對集中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向廉租住房使用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對其建設廉租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廉租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廉租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四)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租賃享受國家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
(五)廉租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申請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端州區或鼎湖區城市戶口,并在當地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住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對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區)建設(住房保障)、民政部門每年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對持有民政部門核定的孤、寡、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單身家庭,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領取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肇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審批表》,并向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資料,鎮(辦)或居委員會按本辦法規定受理申請。
(二)初審和公示:鎮(辦)、居委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鎮(辦)、居委會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鎮(辦)或居委會提出,鎮(辦)或居委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租住廉租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辦)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審核和公示:
1、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民政部門。
2、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送回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書面向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租住廉租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交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
(四)復核和選房: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將經資格審核、公示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反饋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或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程序安排輪候,采取公開抽簽的辦法租住廉租住房。對持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可優先抽簽承租。對行動不方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和同住家庭成員有70歲以上老人的申請家庭可安排抽簽承租三層以下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或產權單位租賃證明。住房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所在單位已撤銷的,由繼承其權利業務的單位,無繼承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居委會出具。
(三)收入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免交收入證明。
(四)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五)家庭資產情況證明。由申請人自報家庭資產情況,提供家庭資產相關資料后,再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核實后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出具。
(六)《誠信承諾書》。
以上規定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資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八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申請地的鎮(辦)、居委會提交書面材料,鎮(辦)、居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并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 租賃住房補貼方式適用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線×150%的家庭。租賃住房補貼數額(單位:元)按照人均保障住房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人均保障住房面積標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補貼系數。具體標準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可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低收入家庭為12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標準: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計算。
(三)補貼標準:端州區6元/人/月/平方米,鼎湖區4.5元/人/月/平方米。
(四)補貼系數標準根據家庭收入情況確定,具體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線按補貼標準10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1;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保線以上至低保線×150%的,按補貼標準7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7;
以上規定的補貼標準調整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發放:
(一)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定申請人符合條件后,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的通知》。
(二)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到市場尋找合適的房源。
(三)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租賃合同》。
(四)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相關稅費繳納,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申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合同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鎮(辦)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六)鎮(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名冊和有關資料送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復核。
(七)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核準申請人符合租賃條件后,向鎮(辦)發出《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確認書》,并由鎮(辦)負責通知符合租賃條件的申請人。
(八)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月在指定銀行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租賃住房補貼劃給鎮(辦),由鎮(辦)將款項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內。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議定的房屋租金超過核定的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自行承擔;低于核定的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三條 實物配租方式適用于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以上家庭也可以選擇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房源為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住房。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抽簽: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數量與申請數量的一定比例,通過抽取順序號的方式確定申請人的先后順序,申請人按已抽到的順序號,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
(二)對已抽到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三)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當場簽署《廉租住房租賃確認書》,并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屋所在地負責房屋租賃的管理部門簽訂《肇慶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2年后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如果有租住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的家庭,應在辦理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手續前,先辦理退回租住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的手續,否則,不辦理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手續。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在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時,需同時簽訂《小區管理服務協議書》,并按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享受實物配租的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賃保證金和每月按時交納租金。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環衛、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部門進行管理。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管理費用在廉租住房租金中解決。
廉租房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費用支出應當按照國家財政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減
第三十條 經批準符合公房租金核減條件的廉租對象,可以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門或房屋產權單位辦理公房租金核減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單位:元)。核減月租金計算公式:
未達保障面積的核減月租金=原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單價計得租金;
已達或超出保障面積的核減月租金=原公房租金-(保障面積內廉租住房租金+超保障面積部分的公房租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辦法。
建立廉租住房年審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簽訂合同后,應在每年3月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的鎮(辦)、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經審核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建設(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門不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門作出取消租住廉租住房的資格,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廉租住房的。
(二)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超出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收入標準的。
(四)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七)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四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而應當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取消辦法如下:
(一)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二)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標準租金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租,12個月后按公房商品租金標準計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減的,停止減免租金,納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計收租金。
(四)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按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廉租住房保障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請。
第三十六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鎮(辦)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端州區、鼎湖區以外的縣(市)和肇慶高新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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