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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本溪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0-03-25
關于印發《本溪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

本政發〔2010〕5號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現將《本溪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發至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溪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按照我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和全國綠化模范城市總體部署,為落實全省統籌城鄉發展試點任務和促進本溪旅游支柱產業快速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全省綠色通道建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1〕39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的相關活動,主要包括植樹綠化、房屋后退或異地搬遷、保留的房屋圍墻修繕和亂堆亂建整治。
第三條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兩側植樹綠化:高速公路、國家和省干道兩側15米為生態建設核心帶,應進行高標準規劃設計和植樹綠化,重要部位、重要節點根據需要建設園林景觀;公路兩側15米以外至500米之內為生態建設可視帶,對“小開荒”、荒山荒地及疏林灌叢、工礦廢棄地全部實施綠化,對25°坡以上零星耕地按退耕還林政策進行植樹造林。
(二)房屋異地搬遷:對生態建設核心帶內破舊房屋采取后退或異地搬遷的方式,騰退出綠化用地實施生態環境建設。
(三)保留的房屋、圍墻修繕:對生態建設核心帶內外感觀及質量較好且對環境無影響的房屋和圍墻予以保留,進行修繕、粉飾。
(四)亂堆亂建整治:對有礙觀瞻的亂堆亂建、亂倒垃圾(污物)等進行整治。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全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林業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市政府法制辦、本溪日報社、本溪廣播電視臺、各縣(區)政府、本溪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林業局)。
第五條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林業局)負責全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的規劃設計和生態建設核心帶的綠化工程施工。
縣(區)、鄉(鎮)及街道辦事處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的有關工作,主要包括土地流轉、房屋后退搬遷、保留房屋和圍墻修繕粉飾、環境整治、退耕還林、綠化后期管理等。
市交通部門負責公路綠化美化;市水務部門負責河道綠化;市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審批公路兩側礦山,原有礦山不得擴大開采規模,并在2年內完成工礦廢棄地復綠。
第六條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資金按照下列規定籌措解決:
(一)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房屋后退及異地搬遷的資金,由市、縣(區)財政預算資金按6:4比例予以安排。
(二)核心帶綠化工程資金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林業局)負責籌措解決。
(三)保留房屋、圍墻修繕粉飾以及環境整治資金由市交通局會同所在地縣(區)政府共同解決。
第七條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用地以租賃方式取得。
第八條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由甲方(農民)與乙方(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發包方(村委會)共同簽訂。
第九條流轉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合同期滿,由縣(區)政府組織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與農民繼續簽訂土地租用合同。
第十條納入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菜田租金為1000元/畝、年,旱田、水田為600元/畝、年,租金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以每年6%遞增。
第十一條土地流轉價款于每年3月1日前支付。
第十二條生態建設核心帶植樹綠化項目依法進行招投標,建設資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
第十三條公路兩側集體土地上有證房屋破舊的,如應異地搬遷,由縣(區)政府負責安排宅基地,并按7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公路兩側保留圍墻修繕粉飾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林業和交通部門按照100元/延長米的標準,統一設計方案,報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市交通部門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經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年終考核,對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規模大、質量高、效果好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市直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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