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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吳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08-18
吳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吳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吳政發〔2008〕7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區屬駐吳有關單位,市區各鄉鎮政府(管委會):
《吳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吳忠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安全,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商務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及報廢設備的回收及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
第四條 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

  第五條 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再生資源網絡建設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和個人對回收的再生資源進行深加工和再利用。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再生資源市場的消防、治安、流動人口登記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者登記注冊,對再生資源市場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的市容衛生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中有劇毒、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有傳染疾病的廢棄物及其容器等污染物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稅務、建設、交通、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應實行規范化管理。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統一回收站點、統一收購車輛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再生資源經營站點和流動收購車。
第七條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依法成立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再生資源市場應配備相應的分揀、加工、計量、衛生、消防等設施,設置符合市容標準的圍墻。
第八條 儲存回收再生資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容器、設施與場地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二)在儲存容器、設施與場地的顯著位置標示再生資源的名稱;

  (三)不同種類的再生資源分類儲存;

  (四)儲存設備須具備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的裝置;
(五)具備防止儲存設施中的廢液、廢氣、惡臭等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及土壤的設施。
第九條 在鐵路、礦區、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等場所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
第十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都要積極保護、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揭發、舉報非法設點收購或濫用再生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購廢舊金屬時,應檢查來源證明,發現公安機關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在工業生產、城市建設和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回收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理給沒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和個人。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有傳染疾病的廢棄物及其容器等污染物;
(三)鐵路、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禁物品。
第十四條 承運人在運輸再生資源過程中,應采取覆蓋、防漏、防溢等有效措施,防止飛散、濺落、遺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身健康的情況發生。不同種類的再生資源不得混合運輸。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泄露等意外情況時,承運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清理并保護環境。
第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在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在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違法收購有劇毒、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有傳染疾病的廢棄物及其容器等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購贓物及無報廢證明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在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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