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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水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
2009-09-2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8號
《煤礦防治水規定》已經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4種(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分類依據 類 別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 含水層性質及補給條件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少或極少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主要是巖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是巖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來源極其充沛,地表泄水條件差
單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布狀況 無老空積水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區Q1≤90)
Q2≤300
(西北地區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區90<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區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區180<Q1≤1 200)
1 200<Q2≤3 000
(西北地區600<Q2≤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區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區Q2>2 100)
突水量Q3(m3•h-1) 無 Q3≤600 600<Q3≤1 800 Q3>1 800
開采受水害
影響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 礦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 礦井時有突水,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 礦井突水頻繁,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單或易于進行 防治水工程量較大,難度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難度高
注:1.單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涌水量q,礦井涌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并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并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二)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鉆孔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十二)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十四)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臺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臺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長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 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臺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 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條 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一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范圍應當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采用傳統方法外,還可采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鉆孔、供水井鉆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采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巖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巖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松散覆蓋層和基巖露頭,查明其時代、巖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并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范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采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范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并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并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涌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并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八)地面巖溶的情況。調查巖溶發育的形態、分布范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巖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巖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巖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第二節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 礦區、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進行氣象觀測。距離氣象臺(站)大于30 km的礦區(井),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臺(站)的要求。距氣象臺(站)小于30 km的礦區(井),可以不設立氣象觀測站,僅建立雨量觀測站;
(二)進行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一般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后,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三)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觀測點應當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采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干邊界或隔水邊界處。
觀測點的布置,應當盡量利用現有鉆孔、井、泉等。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和水質等。對泉水的觀測,還應當觀測其流量。
觀測點應當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志,測定坐標和標高,并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的標高應當每年復測1次;如有變動,應當隨時補測。
第二十五條 礦井應當在開采前的1個水文年內進行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采掘過程中,應當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前,應當每7-10日觀測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后,應當每月觀測1-3次;當雨季或者遇有異常情況時,應當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豐、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進行觀測工作時,應當按照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并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測完,并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鉆孔水位觀測每回應當有2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當校驗。水文地質類型屬于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盡量使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六條 對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并繪制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展開圖。
當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當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構造、裂隙或者巖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溫等,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遇含水層裂隙時,應當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巖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面積: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 KT--裂隙率,%;
A--測定面積,m2;
l--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遇巖溶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布狀況、有無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并繪制巖溶素描圖。
遇斷裂構造時,應當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導水性等。
遇褶曲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遇陷落柱時,應當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巖性與產狀、裂隙與巖溶發育程度及涌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育高度,并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剖面圖和素描圖。
遇突水點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情況等,并測定涌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等。同時,應當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和水位的變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可以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并應當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
對于大中型煤礦發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應當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按照突水點每小時突水量的大小,將突水點劃分為小突水點、中等突水點、大突水點、特大突水點等4個等級:
(一)小突水點:Q≤60 m3/h;
(二)中等突水點:60 m3/h<Q≤600 m3/h;
(三)大突水點: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點:Q>1800 m3/h。
第二十七條 礦井應當加強礦井涌水量的觀測工作和水質的監測工作。
礦井應當分井、分水平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的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少于3次。對于出水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立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對于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 h觀測1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日觀測涌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見附錄二。
對于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應當觀測1次涌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涌水量。
當進行礦井涌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 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涌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鉆孔涌水量和水壓;待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后,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采掘揭露煤巖層后,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于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并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時,應當對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在礦井井田以外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在礦井井田以內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物探、鉆探和抽(放)水試驗等為主。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鉆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采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后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當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布置針對性強,并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者資料,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 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鉆探時,每個鉆孔都應當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鉆孔結構、孔斜、巖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志要求等。
鉆孔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鉆孔的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鉆孔均進行水文測井工作。對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鉆孔電視探測等,配合鉆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三)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采用清水鉆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鉆進時,經鉆孔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優質泥漿,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鉆孔孔徑視鉆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鉆孔的孔斜,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鉆孔取芯鉆進,并進行巖芯描述。巖芯采取率:巖石大于70%;破碎帶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礫層大于30%。當采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鉆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鉆孔外,其余鉆孔都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并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觀測孔竣工后,進行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質鉆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鉆孔,應當降低其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保證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應當達到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當受開采影響導致鉆孔水位較深時,可以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并適當延長時間。
對水文地質復雜型或者極復雜型的礦井,如果采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面巖溶塌陷)條件時,可以進行井下放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群孔抽水試驗。采取群孔抽水試驗,應當單獨編制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
大口徑群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當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確定,一般不少于10 日;當受開采疏水干擾,導致水位無法穩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為查明受采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者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系,可以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當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井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以另外施工專門鉆孔測定大口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 對于因礦井防滲漏研究巖石滲透性,或者因含水層水位很深致使無法進行抽水試驗的,可以進行注水試驗。
注水試驗應當編制試驗設計。試驗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巖層的巖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并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并測定鉆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三)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后,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三十四條 物探工作布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復測量誤差、資料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進行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進行物探作業時,可以采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物探工作結束后,應當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后,可以作為礦井采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鉆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時,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者巖溶含水層,需進行疏水開采試驗的;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制或者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鉆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鉆孔施工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施工并加固鉆機硐室,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鉆機安裝牢固。鉆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進行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制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于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前,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并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進行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污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對于停用或者報廢的鉆孔,及時封堵,并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 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涌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涌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于10-15 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涌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登入臺賬,并繪制涌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后,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對于受水害威脅的礦井,采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采用穿層石門或者專門鑿井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
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建筑防水閘門;
(五)做好鉆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涌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 礦井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采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結合鉆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條 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四十二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區,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洼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洼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沖到工業場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
第四十五條 對于正在使用的鉆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于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 m處砌筑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 m,再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的,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煤礦應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四十八條 礦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實施24 h不間斷巡查。在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 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后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節 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
第五十一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
第五十二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
(三)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第五十三條 礦井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要求見附錄三。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應當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五十五條 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巖)柱時,應當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第五十六條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采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并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第三節 排水系統
第五十七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第五十八條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符合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者極復雜的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應的排水能力。
水管應當有一定的備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災強排水系統。
第五十九條 礦井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六十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 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與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門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六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應當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應當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第六十二條 對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礦井,其平硐的總過水能力應當不小于歷年最大滲入礦井水量的1.2倍;水溝或者泄水巷的標高,應當比主運輸巷道的標高低。
第六十三條 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區建設新井的,應當在井筒底留設潛水泵窩,老礦井也應當改建增設潛水泵窩。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應當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于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條 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第四節 水閘門與水閘墻
第六十六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安裝配備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電泵排水系統。
第六十七條 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建筑防水閘門的隔離條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閘門,但應當制定嚴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六十八條 建筑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水閘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門體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分別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 m處,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能夠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處,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 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在24 h以上,試壓時有專門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條 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應當由專人保管,并在專門地點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丟失。
第七十條 井下需要構筑水閘墻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條 報廢巷道封閉時,在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水閘墻應當留泄水孔,每月定期進行觀測,雨季加密觀測。
第五節 疏干開采和帶壓開采
第七十二條 煤層(組)頂板導水裂縫帶范圍內分布有富水性強的含水層,應當進行疏干開采。
垮落帶與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可根據《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的有關公式計算和現場實測等方法綜合確定。
第七十三條 被松散富水性強的含水層覆蓋且淺埋的緩傾斜煤層,需要疏干開采時,應當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或者補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并根據勘探評價成果確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執行。
第七十四條 疏干開采半固結或者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層覆蓋的煤層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明流砂層的埋藏分布條件,研究其相變及成因類型;
(二)查明流砂層的富水性、水理性,預計涌水量和預測可疏干性,建立動態觀測網,觀測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徑;
(三)在疏干開采試驗中,應當觀測研究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水砂分離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開口時潰水潰砂的最小垂直距離、鉆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離等;
(四)研究對潰水潰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預測及處理方法。
第七十五條 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采取超前疏干措施;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和試驗,并編制疏干方案,選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綜合評價疏干開采條件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定。
第七十六條 在礦井疏干開采過程中,應當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應用“三圖雙預測法”進行頂板水害分區評價和預測。有條件的礦井可以應用數值模擬技術,進行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場變化的模擬和預測。
第七十七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后,隔水層不容易被破壞,煤層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進行帶壓開采,但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安全隔水層厚度和突水系數計算公式見附錄四。
第七十八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總結適合本礦區(井)的安全水頭值,指導安全生產。礦井排水考慮與礦區供水、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推廣應用礦井排水、供水、生態環保三位一體優化結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壓含水層的集中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情況下,可以預先進行帷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后疏水降壓開采;
(三)當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的條件時,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的方法,但應當編制專門的設計,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采,并制定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
安全水頭壓力值計算公式見附錄五。
第七十九條 有條件的礦井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數法”或者“五圖雙系數法”等方法,對底板突水危險性進行綜合分區評價,可以采用比擬法、解析法和數值模擬法等方法預計最大涌水量。
第六節 注漿堵水
第八十條 井筒預注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井筒預計穿過較厚裂隙含水層或者裂隙含水層較薄但層數較多時,可以選用地面預注漿;
(二)在制定注漿方案前,施工井筒檢查孔,以獲取含水層的埋深、厚度、巖性及簡易水文觀測、抽(壓)水試驗、水質分析等資料;
(三)注漿起始深度,確定在風化帶以下較完整的巖層內。注漿終止深度,大于井筒要穿過的最下部含水層的埋深或者超過井筒深度10-20 m;
(四)當含水層富水性較弱時,可以在井筒工作面直接注漿。
第八十一條 注漿封堵突水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圈定突水點位置,分析突水點附近的地質構造,查明降壓漏斗形態,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觀測孔和井、泉的動態變化,必要時需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二)探明突水補給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來水含水層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質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點,注漿前,做連通試驗和壓(注)水試驗;注漿前后,做好礦井排水對比分析;
(四)編制注漿堵水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八十二條 采用帷幕注漿方案前,應當對帷幕截流進行可行性研究。
帷幕注漿方案經論證確定后,應當查清地層層序、地質構造、邊界條件,帷幕端點是否具備隔水層或閉合性斷層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礦井的滲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質條件。
編制帷幕注漿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八十三條 當井下巷道穿過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當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可預先構筑防水閘門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則,不準施工。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巷,應當按照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后注漿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回采工作面內有導水的斷層、裂隙或陷落柱時,應當按照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也可以采用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準采煤。注漿改造的工作面可以先進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物探資料打孔注漿改造,再用物探與鉆探驗證注漿改造效果。
第八十五條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脅的礦區,應當建立注漿專業隊伍,負責注漿堵水工作。
第八十六條 工作面煤采完后,對于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需關閉的局部疏水降壓鉆孔,應當進行注漿封閉,并在有關圖紙上標明其位置。
第八十七條 廢棄礦井閉坑淹沒前,應當采用物探、化探和鉆探等方法,探測礦井邊界防隔水煤(巖)柱破壞狀況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漿堵水工程隔斷廢棄礦井與相鄰生產礦井的水力聯系,避免礦井發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八條 對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年初,根據每年的采掘接續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二)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發現水患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并報告礦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預測資料及時報送礦井總工程師及生產安全部門。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見附錄六。
第八十九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加強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九十一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
第九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三)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
(七)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第九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機構提出,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條 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 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三)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 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 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第九十五條 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第九十六條 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五)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六)鉆孔內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條 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九十八條 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5-1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表5-1 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鉆孔超前鉆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九十九條 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六章 水體下采煤
第一百零二條 在河流、湖泊、水庫和海域等地面水體下采煤,應當留足防隔水煤(巖)柱。在松散含水層下開采時,應當按照水體采動等級留設不同類型的防隔水煤(巖)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巖柱)。在基巖含水層(體)或者含水斷裂帶下開采時,應當對開采前后覆巖的滲透性及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進行分析評價,確定采用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保證安全開采。
第一百零三條 在水體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條件、開采方法、開采高度和頂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定,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方案和開采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采煤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控制開采范圍、開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第一百零四條 在采掘過程中,當發現地質條件變化,需要縮小防隔水煤(巖)柱尺寸、提高開采上限時,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采。
第一百零五條 為了合理地確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尺寸,應當對開采煤層上覆巖層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
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明與煤層開采有關的上覆巖層水文地質結構,包括含水層、隔水層的厚度和分布,含水層水位、水質、富水性,各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及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斷層的富水性、導水性;
(二)采用鉆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巖面的起伏和基巖厚度。在松散含水層下開采時,特別應當查明松散層底部隔水層的厚度、變化與分布情況;
(三)通過巖芯工程地質編錄和數字測井等,查明上覆巖土層的工程地質類型、覆巖組合及結構特征,采取巖土樣進行物理力學性質測試。
第一百零六條 水體下防隔水煤(巖)柱,應當按照裂縫角與水體采動等級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巖)柱相結合的原則設計。進行水體下開采的防隔水煤(巖)柱留設尺寸預計時,覆巖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保護層尺寸可以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的公式計算,或者根據類似地質條件下的經驗數據結合基于工程地質模型的力學分析、數值模擬等多種方法綜合確定,同時還應當結合覆巖原始導水情況和開采引起的導水裂縫帶進行疊加分析綜合確定。涉及到水體下開采的礦區,應當開展覆巖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和范圍的實測工作,逐步積累經驗,指導本礦區水體下開采工作。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保護層厚度,應當根據對上覆巖土層結構和巖性、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以及開采經驗等分析確定。留設防砂和防塌煤(巖)柱開采的,應當結合上覆土層、風化帶的臨界水力坡度,進行抗滲透破壞評價,確保不發生潰水和潰砂事故。
第一百零七條 臨近水體下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開采范圍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傾斜煤層抽冒。在工作面范圍內存在高角度斷層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斷層導水或者沿斷層帶抽冒破壞;
(二)在水體下開采緩傾斜及傾斜煤層時,宜采用傾斜分層長壁開采方法,并盡量減少第一、第二分層的采厚;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采煤間歇時間不小于4-6個月,巖性堅硬頂板間歇時間適當延長。留設防砂和防塌煤(巖)柱,采用放頂煤開采方法時,先試驗后推廣;
(三)嚴禁在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四)開采煤層組時,采用間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滿足安全開采的,修改煤柱設計,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礦井安全;
(五)當地表水體或松散層富水性強的含水層下無隔水層時,開采淺部煤層及在采厚大、含水層富水性中等以上、預計導水裂縫帶大于水體與煤層間距時,采用充填法、條帶開采和限制開采厚度等控制導水裂縫帶發展高度的開采方法。對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層底部含水層,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層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證安全開采。
第一百零八條 進行水體下采掘活動時,應當加強水情和水體底界面變形的監測。試采結束后,礦井應當提交試采總結報告,研究規律,指導水體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一百零九條 露天煤礦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煤礦應當對防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煤礦應當按照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和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防止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設置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采取防滲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采用采掘場坑底儲水的排水方式時,其排水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數少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于15日;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于7日;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2時,不得大于3日;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當超前采礦工程。在礦床疏干漏斗范圍內,如果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應當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受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經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當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采場滑坡的,應當進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及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處置方案應當包括發生不可預見性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都應當對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并進行1次救災演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管理人員和調度室人員應當熟悉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當設置安全出口,規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并讓全體職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井下泵房應當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和遠程監控集控系統,加強排水系統檢測與維修,時刻保持水倉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統運轉正常。受水威脅嚴重的礦井,應當實現井下泵房無人值守和地面遠程監控,推廣使用地面操控的潛水泵排水系統。
第一百一十九條 現場發現水情的作業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報告有關突水地點及水情,并通知周圍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調度室接到水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本礦井水害應急預案,根據來水方向、地點、水量等因素,確定人員安全撤離的路徑,通知井下受水患影響地點的人員馬上撤離到安全地點或者升井,向值班負責人和礦井主要負責人匯報,并將水患情況通報周邊所有礦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發生突水時,礦井應當立即做好關閉防水閘門的準備,在確認人員全部撤離后,方可關閉防水閘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井應當根據水患的影響程度,及時調整井下通風系統,避免風流紊亂、有害氣體超限。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礦井應當將防范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情況納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中,落實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資金,建立專業搶險救災隊伍,或者與專業搶險救災隊伍簽訂協議。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礦井應當加強與各級搶險救災機構的聯系,掌握搶救技術裝備情況,一旦發生水害事故,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爭取社會救援,實施事故搶救。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水害事故發生后,礦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節 排水恢復被淹井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編制突水淹井調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突水淹井過程,突水點位置,突水時間,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沒速度和涌水量變化等;
(二)突水淹沒范圍,估算積水量;
(三)預計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沒前井巷各個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點的最大涌水量和穩定涌水量,預計恢復中各不同標高段的涌水量,并設計恢復過程中排水量曲線;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關水文地質點(孔、井、泉)的動態資料和曲線,水文地質平面圖、剖面圖,礦井充水性圖和水化學資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條 礦井恢復時,應當設有專人跟班定時測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記錄;觀察記錄恢復后井巷的冒頂、片幫和淋水等情況;觀察記錄突水點的具體位置、涌水量和水溫等,并作突水點素描;定時對地面觀測孔、井、泉等水文地質點進行動態觀測,并觀察地面有無塌陷、裂縫現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過程中,應當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礦井恢復后,應當全面整理淹沒和恢復兩個過程的圖紙和資料,確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發生重復事故的措施意見,并總結排水恢復中水文地質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第九章 罰則
第一百三十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虛假防治水圖件應付檢查或者影響事故搶險救援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一百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遇突水點時,未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情況,并未測定涌水量、水溫、水質、含砂量的;
(二)未按照規定觀測突水點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水位的變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各主要突水點進行系統觀測,并編制卡片、平面圖和素描圖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突水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7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老空,是指采空區、老窯和已經報廢井巷的總稱。
采空區,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維護的空間。
水淹區域,是指被水淹沒的井巷和被水淹沒的老空的總稱。
礦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流入礦井的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頭,是指不致引起礦井突水的承壓水頭最大值。
防隔水煤(巖)柱,是指為確保近水體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面之間的煤巖層區段。
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總稱。探水是指采礦過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頂底板、側幫和前方等水體的具體空間位置和狀況等情況。放水是指為了預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況后采取鉆孔等安全方法將水體放出。
垮落帶,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巖層破裂并向采空區垮落的巖層范圍。
導水裂縫帶,是指開采煤層上方一定范圍內的巖層發生垮落和斷裂,產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巖層范圍。
抽冒,是指在淺部厚煤層、急傾斜煤層及斷層破碎帶和基巖風化帶附近采煤或掘巷時,頂板巖層或煤層本身在較小范圍內垮落超過正常高度的現象。
帶壓開采,是指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隔水層厚度,是指開采煤層底板至含水層頂面之間隔水的完整巖層的厚度。
三圖雙預測法,是指一種解決煤層頂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強度三大問題的頂板水害評價方法。三圖是指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富水性分區圖、頂板垮裂安全性分區圖和頂板涌(突)水條件綜合分區圖。雙預測是指頂板充水含水層預處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體工程涌水量預測。
脆弱性指數法,是指將可確定底板突水多種主控因素權重系數的信息融合與具有強大空間信息分析處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體的煤層底板水害評價方法。
五圖雙系數法,是指一種煤層底板水害評價方法。五圖是指底板保護層破壞深度等值線圖、底板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煤層底板以上水頭等值線圖、有效保護層厚度等值線圖、帶壓開采評價圖。雙系數是指帶壓系數和突水系數。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附錄一、二、三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09/1106/77238/files_founder_242906778/92983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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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
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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