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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西藏自治區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專項協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2-17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西藏自治區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專項協調管理辦法的通知

藏政辦發〔2008〕147號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西藏自治區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專項協調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區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專項協調管理辦法

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專項(以下簡稱“青藏專項”)是國家投資的重大地勘項目。青藏專項的實施,對摸清我區礦產資源家底,形成國家礦產資源戰略接續基地,把我區的礦產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促進我區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強青藏專項工作的管理,保障青藏專項順利實施,圓滿完成青藏專項工作任務,促進青藏專項工作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有機結合,根據《青藏高原地質礦產調查與評價專項規劃綱要》和《關于加強青藏高原地質工作備忘錄》的要求,按照國土資源部、青海省、西藏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部省區青藏專項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為保障青藏專項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協調管理辦法。

第一條 成立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勘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及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負責人組成的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分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第二條 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部省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內外部關系,為青藏專項的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內外部環境;負責建立后勤與安全保障體系,實施緊急救援。

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定期組織召開青藏專項工作會議,在總結青藏專項工作進展情況、主要成果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青藏專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地(市)通報青藏專項進展情況、接續工作和新立項目安排情況。

第三條 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實施青藏專項的具體工作,處理青藏專項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負責加強與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等單位進行溝通與協調。負責向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青藏專項的進展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營造我區良好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的對策措施建議。根據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加強青藏專項工作的研究部署,使青藏專項項目安排與我區區域發展規劃有機結合,積極促進我區區域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 自治區、各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青藏專項勘查工作的管理。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青藏專項管理協調事宜,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率,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為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幫助與服務,保證青藏專項工作在本轄區內的順利實施。同時,向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與本地(市)發改、財政、環保等部門的工作聯系,結合本地(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優勢礦產資源,積極向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

第五條 青藏專項項目承擔單位在開展勘查工作前,必須持中國地質調查局下發的項目任務書、有關部門審查通過的項目勘查設計書到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及時到工作的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青藏專項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完善環境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要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勘查設計書和有關技術規范開展項目施工。青藏專項各項目承擔單位在野外工作期間,要接受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年度工作結束后,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報告工作開展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第七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青藏專項工作的跟蹤、協調與服務,掌握了解青藏專項計劃項目年度要點、工作地區、工作周期、目標任務、預期成果等內容。加強青藏專項工作成果資料的匯交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青藏專項項目承
擔單位要嚴格按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匯交各類成果資料(含原始資料)。

第八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青藏專項重點項目進行資金匹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我區礦產資源調查與評價工作。

第九條 青藏專項地質調查項目,其工作范圍內將不再以行政審批方式出讓新立礦業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配合青藏專項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拒絕和阻撓青藏專項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管理人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青藏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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