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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8-02-20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2月19日市政府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是指經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通過招標或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限、范圍內從事城市公共交通投資經營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應遵循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實行特許經營的目標是實現城市公交行業持續穩定發展,行政監管依法到位,線網結構規范合理,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業服務水平。

第七條 市建設局是我市范圍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的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專門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 發改、財政、公安、物價、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許經營的授予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權出讓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特許經營權出讓實施方案,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或其他公開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或委托的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招標投標情況或擬確定的特許經營者,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與中標者簽訂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特許經營權。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規格的客運車輛或相應的經營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專用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經營方案;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取得相應資格的管理人員、安全人員、司乘人員;

(六)具有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期限6-8年。特許經營期屆滿后,應當依法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間,經評估能夠完全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可以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60日內申請延長特許經營期;市建設局收到延期申請后,應當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向社會公示后,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特許經營者;

(二)特許經營項目名稱、方式、內容、區域、期限;

(三)服務的質量、安全標準以及保證持續提供服務的措施;

(四)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五)特許經營權處分與混業經營的限制;

(六)特許經營狀況的評估期限、方式;

(七)設施、設備的權屬、處置、移交、養護、維修與更新改造;

(八)補償約定和履約擔保;

(九)特許經營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式;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細則:

(一)執行城市公共交通行業服務標準和規范;

(二)科學合理制定年度經營計劃和調度方案;

(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

(四)按照市建設局核準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車型和配車數組織營運,經營過程、線路、班次等需調整,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社會公示7天后,方可投入運營。

(五)公交車型選擇雙開門、雙燃料、低底盤,達到歐Ⅱ排放標準的車型,投入運營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消毒,保持車輛整潔衛生、服務設施齊全,車輛技術、安全性能和環保指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六)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價格;

(七)經主管部門監制設置營運標志、車輛自編號、禁煙標志及老、幼、病、殘、孕專座;

(八)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專業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九)接受乘客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受理并妥善處理乘客投訴。

(十)義務承擔社會公益服務,嚴格執行70歲以上老年人、革命傷殘軍人免費乘車和學生半費乘車的規定,及時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門安排的各項公益性社會運輸服務。

(十一)建設GPS三級監控調度系統,利用技術手段監控車輛的運營服務,接受主管部門監控。

(十二)有償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站場服務設施,并接受監管單位監督管理。

(十三)實行城市公交無人售票,逐步推行城市公交IC卡的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在公交線路特許經營期限內因解散、破產和其他原因單方提出解除特許經營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在市建設局同意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前,特許經營者應當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的監管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監管單位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管理辦法》以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公交車運營規劃、線網布局、營運許可、規范服務等方面進行依法管理,并結合實際,制定《忻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

(三)統一規劃、安排公交車輛車型選擇及線路布局。

(四)依據《山西省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特許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設施維護,年度經營審查,合同履行審查等開展監管工作。

(五)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對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管理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撤銷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和強制措施。

(六)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七)審核公交車輛廣告內容及車身標識,并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公交運價結構和收費標準,實行公交公共資源由主管單位管理。

(八)對特許單位實行人員派駐制度,特許經營單位經營管理活動需到主管部門備案。

(九)組織建立公交GPS三級監控系統。實現監管單位,經營企業,單車組實時監督控制。

(十)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的投訴;

(十一)完善公交場站設施建設,實行“站運分離”即主管部門管理公交場站服務設施(公交企業有償使用),并對公交調試進行監管,對不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營運規范要求的公交車輛,不得離場營運。

(十二)依法組織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公眾監督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對特許經營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三)依法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終止營運。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取得特許經營權,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繳納特許經營履約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應急預案,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公共交通線路進行調整和變更:

(一)因道路交通等發展及實施線網優化需要進行線網調整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根據道路狀況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考核辦法和特許經營協議對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考評;考評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銷特許經營權,并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一)違反規定以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或者擅自轉讓、出租運營權,或者擅自處置、抵押特許經營設施、設備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適宜繼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特許經營權手續:

(一)特許經營期滿,特許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特許經營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依法終止的;

(三)特許經營協議事項發生變化,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

(四)特許經營權依法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受理特許經營申請,或者不依法辦理延長特許經營權申請手續的;

(二)不依法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或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依法對特許經營者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或者不組織對特許經營狀況進行評估的;

(四)違法撤銷特許經營權、辦理注銷特許經營權手續,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

(五)其他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是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協議的組成要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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