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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無錫市支持企業加大投入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2-29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無錫市支持企業加大投入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08〕357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無錫市支持企業加大投入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無錫市支持企業加大投入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2008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 無錫市人民政府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當前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二項措施>的通知》(錫委發〔2008〕75號)和《中共無錫市委辦公室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關于落實積極財政政策引導支持企業發展的措施意見>的通知》(錫委辦發〔2008〕138號)精神,市財政安排支持企業加大投入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專項用于扶持企業,促進企業平穩發展。

  第二章 引導資金安排原則

  第二條 引導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采取市財政預留的方式,不下達到部門。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導向原則。主要用于促進企業加大有效投入,起到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

  第五條 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績效管理的原則。根據績效目標確定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和資金撥付進度,確保達到預期效果。

  第三章 引導資金扶持重點、期限和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扶持重點包括:

  1.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投放;

  2.促進擔保機構對企業的信用擔保;

  3.促進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和新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4.促進外貿企業加大外貿出口力度;

  5.促進高端服務業發展;

  6.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7.對上爭取項目市級配套。

  第七條 引導資金扶持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簡稱扶持期)。

  第八條 引導資金主要通過財政補貼、貼息、獎勵等形式下達。特別是對市區范圍內屬于我市重點培育的 30 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企業、30家具有自主品牌的優勢企業、30 家科技創業型企業、22 個城市綜合體項目(五星酒店、寫字樓、商場,不含住宅)、102 家重點掛鉤企業、到2008年 12 月底已注冊的海外留學歸國領軍型人才新創企業,重點予以扶持。

  第四章 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獎勵

  第九條 申報條件

  1.注冊經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2.新增貸款符合擴大內需方向要求;

  3.新增貸款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的;

  4.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比在年末基礎上有提高;

  5.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長期信貸占比比上年同期有提高。

  第十條 獎勵標準

  1.“十二項措施”重大項目專項獎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我市“十二項措施”文件明確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社會事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等方面建設項目擴大信貸,按新增貸款的0.05‰—0.1‰獎勵;上述項目新增貸款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的,按利率下浮優惠額度的30%—50%給予獎勵。

  2.存貸比獎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比在年末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給予10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每提高1個百分點,再給予3萬元獎勵,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中長期信貸占比獎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長期信貸占比比上年同期提高3個百分點,給予5萬元獎勵。在此基礎上,每提高1個百分點,再給予2萬元獎勵,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15萬元。

  4、新增信貸獎勵:設立增量排名獎和信貸增量獎勵。增量排名獎,當年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本外幣)新增貸款絕對額排名前6位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2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信貸增量獎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信貸規模,按新增貸款0.01‰—0.025‰獎勵。以上兩項不重復獎勵,同時獲獎的按孰高原則享受。

  5.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貸款的獎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按貸款新增額的1%給予獎勵。

  6.上述1-5項獎勵,主要用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集團的獎勵。

  7.對人民銀行無錫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獎勵的平均數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2.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新增貸款項目明細表;

  4.貸款合同及借款借據復印件;

  5.項目立項批復;

  6.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補貼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1.開業一年以上,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對中小企業擔保額達擔保總額的60%以上;

  2.業務放大倍數達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3倍以上,收費標準低于國家規定;

  3.已按照國家規定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

  4.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補貼標準

  1.風險準備金補貼:對扶持期內新發生的擔保業務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按照計提金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保費補貼:對扶持期內同比新增的擔保業務,按照擔保費的60%部分進行補貼,單個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2.營業執照、機構法人證書、公司章程復印件;

  3.銀企合作證明、風險控制制度;

  4.年度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5.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企業技術改造、新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補貼(貼息)

  第十五條 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期內經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核準)后的新開工建設項目;

  3.固定資產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備占總投資的50%以上);

  4.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屬于自主創新、產業轉型和升級、節能環保或者資源綜合利用型范疇;

  5.已經完成項目投資量的30%以上。

  第十六條 補貼(貼息)標準

  1.技術改造項目

  以自有資金投資為主的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補貼,在1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元;在3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以利用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為主的項目,按照貸款年利息的50%部分進行貼息。按照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60萬元;在3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新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以自有資金投資為主的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補貼,在3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在5000萬元(含)-1億元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在1億元以上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以利用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為主的項目,按照貸款年利息的50%部分進行貼息。按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在5000萬元(含)-1億元的,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在1億元以上的,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七條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和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備案(核準)書;

  4.預算(決算)報告、設備清單;

  5.項目投入證明。包括外購設備合同,購置發票(或支付憑證),自制設備的提供材料支出清單和付款憑證,購地、土建、公用設施建設等支付憑證,資金撥付進度表;

  6.中長期貸款合同和付息憑證;

  7.項目需要辦理的環評、安評、能評批準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七章 外貿企業新增出口獎勵

  第十八條 申報條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法人企業;

  2.扶持期內一般貿易出口同比增加;

  3、一般貿易出口額不低于300萬美元。

  第十九條 獎勵(配套)標準

  1.外貿企業出口獎勵:以海關統計數為準,對一般貿易出口額同比增長部分,按照每增長1美元補助0.01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境外合作區配套:對投資建設國家級境外經濟合作區的企業,按照部、省要求,市級進行配套,配套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條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2.營業執照和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3.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章 高端服務業項目補貼(貼息)

  第二十一條 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期內納入省、市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包括22 個城市綜合體項目),總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對地方經濟有巨大拉動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務業項目;

  3.扶持期內引進的業態新穎、填補我市服務業領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識型服務業項目;

  4.已經完成項目投資量的30%以上;

  5.提前竣工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補貼(獎勵)標準

  1.專項補貼:以自有資金投入為主的高端服務業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8000萬元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在8000萬元(含)以上的,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貸款貼息:以利用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為主的項目,給予25%-50%的貼息補助,單個項目貼息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知識型服務業項目獎勵:對業態新穎、填補我市服務業領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識型服務業項目,引進并正式開工的,單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4.提前竣工項目獎勵:對原計劃2009年后竣工的項目,提前竣工并投入運行的,單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報送資料

  1.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批準文件復印件;

  3.項目規劃、土地、環保等文件批復復印件;

  4.中長期貸款合同、資金到位證明等;

  5.預算、決算報告及竣工結算表;

  6.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章 現代農業設施補助

  第二十四條 申報條件

  1.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新建、擴建鋼架大棚、食用菌棚、棚架、噴滴灌設施、溫控自動控制設施等高效設施農業項目;

  2.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屬于區域特色、優勢主導產業,申報單位農產品獲無公害或以上等級產品認證,生產基地通過檢測獲得無公害或以上等級產地認證;

  3.項目要求集中連片,達到規定的起點規模要求。其中,新增建設規模:組裝式標準鋼架連棟大棚連片50畝以上,組裝式標準鋼架單體大棚連片300畝以上,食用菌棚連片50畝以上;新增投資規模:新建、擴建項目新增投資在100萬元以上。

  第二十五條 補助標準

  對新建、擴建達到規定規模的高效設施農業項目,市級給予不超過新增投入10%的資金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申報資料

  1.企業資信證明:企業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資信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近兩年財務報表、龍頭企業稱號證明文件;

  2.新擴建項目所在地的農業產業規劃、項目建設立項審批手續、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概預算、相關服務協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證明、基地投資證明、無公害等級以上證書及其他必要證明;

  3.征用農民土地進行規模化種養殖或工廠化生產的項目,需提供有關土地流轉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申報項目要用GPS標明方位;

  5.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職責分工

  1.市財政局:負責制訂引導資金管理使用計劃,并按規定預留20%的配套資金,確保綜合平衡;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項目申報和審核;負責項目審核意見的匯總和報送審批;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及時撥付引導資金。

  2.市金融辦:牽頭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獎勵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3.市經貿委:牽頭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新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補貼(貼息)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4.市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補貼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5.市外經貿局:牽頭負責外貿企業新增出口獎勵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6.市發改委:牽頭負責現代服務業財政補貼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7.市農林局:牽頭負責現代農業項目申報辦法,并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資金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獎勵項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補貼、外貿企業新增出口獎勵項目實行按年申報;其余項目實行按季申報。

  第二十九條 每季度(年度)終了后,符合上述引導資金使用方向的單位(企業),可向所在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列示條件,提供申報材料。

  第三十條 市各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申報條件,對報送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建議;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送市主要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補助類型和金額,屬于已經完成(實現)的項目,于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相關區財政局,由相關區財政局負責撥付給項目承擔企業;屬于已開工未完成的項目,由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最高不超過支持金額的30%。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項目跟蹤、檢查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引導資金扶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完成后的實際效果,確保引導資金專款專用,發揮財政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引導資金,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相應責任。

  1.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2.截留、挪用資金的;

  3.項目無特殊理由變更、終止的;

  4.其它事項。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各項目的績效目標,做到“安排前確定績效目標”和“實施后進行績效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將績效管理貫穿引導資金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十五條 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按照績效管理的要求,項目執行完畢后,單位(企業)須齊備相關可查證、可核實的資料;市財政局將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項目評價,提交績效報告。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同類項目已經獲得省以上有關部門補貼、補助或者獎勵的,不得重復申請上述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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