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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

2008-08-12
國家林業局文件

林辦發〔2008〕168號


國家林業局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四川、陜西、甘肅省林業廳,四川臥龍大熊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陜西佛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甘肅白水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在抗擊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自然災害取得階段性重大勝利后,國務院科學決策,及時把災后恢復重建提到重要位置,連續頒發了《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8〕22號)(見附件1、2、3)等法規和文件,加強了政策支持,實施了科學指導,有力推動了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為切實落實好國務院有關部署,確保林業災后恢復重建取得實效,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有關文件和法規精神。《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規和文件,是指導開展災后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對積極穩妥推進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希望你們認真學習領會,真正吃透精神,準確把握實質,確保政策不走樣;要緊密結合實際,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集中全力開展災后林業恢復重建工作。要不等不靠,積極開展生產自救,充分發揮林業部門在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重要作用。認真組織修復毀損的林業生產設施,盡快修復防火交通、通訊基礎設施,特別是要抓緊實施大熊貓保護和科研設施的重建。積極組織開展與林業有關的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科學依據。認真組織實施好野生動物疫情監測、做好森林防火等工作,嚴防森林火災等次生災害發生。
  三、積極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受災群眾生產生活,是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過渡性安置需要使用林地的,要按照臨時使用林地的有關規定準許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積極協助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同時,要協助當地政府進行科學選址,避開生態脆弱地區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并切實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應當同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切實加強林業救災物資資金管理。全國各地為災區捐助的大量的救災資金物資,飽含著全國人民對災區人民的深厚感情,非同一般。科學、廉潔管理使用好這些資金物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政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災物資資金管理的規章制度,科學調度,強化監督,確保抗震救災物資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物資采購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凡有條件的都要公開招標,擇優選購,防止暗箱操作。要建立救災物資資金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社會援助、捐贈和物資資金使用情況。要強化對救災款物的跟蹤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要及時整改,堅決糾正。對虛報冒領、截留克扣、擠占挪用救災款物等行為,要迅速查辦,從重處理;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遲滯撥付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或致使救災物資嚴重毀損浪費的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做好林業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事關廣大林業干部職工和林區受災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黨和國家的形象,意義十分重大。希望你們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明確領導責任,科學分解任務,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林業災后恢復重建取得全面勝利。
   特此通知。

  附件:1.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2. 《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3. 《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6號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已經2008年6月4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 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 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 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 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 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 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 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 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 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 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 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 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 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 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 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其他有關法律的適用和有關政策,由國務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出規定。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
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0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汶川特大地震給四川、甘肅、陜西等地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損失。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現就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政治優勢,舉全國之力支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統籌規劃、精心組織,明確政策、加強保障,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努力爭取災后恢復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讓災區人民滿意,讓全國人民滿意。
  (二)基本原則。
  1.全面支持,突出重點。政策措施支持范圍覆蓋災后恢復生產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時重點支持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恢復重建。
  2.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就業等各類政策,統籌協調中央和地方各項財政投入、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等資金,引導使用好各類捐贈資金,使政策安排、資金投入及重建規劃相互銜接,有機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受災程度、恢復重建對象的不同,實行分類支持。對受災嚴重地區給予重點支持;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性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贈等其他投入為輔;對工商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運用市場機制,以企業生產自救為主,國家給予財稅等政策支持,帶動銀行信貸資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幫扶。貫徹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方針,把國家支持、社會援助和生產自救結合起來,調動和發揮受災地區干部群眾等各方面的積極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復重建。
  5.加大力度,簡便易行。根據受災地區損失嚴重、恢復重建任務艱巨等特殊情況,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針對性,同時做到科學簡明,便于操作,容易執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一)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為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各類資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所需資金以中央一般預算收入安排為主,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車購稅專項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用于災后重建的資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災后恢復重建基金700億元,明、后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同時調整經常性預算安排的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結構,向受災地區傾斜。
  在加大中央財政投入的同時,要統籌使用好受災地區財政投入、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以及國際組織貸款等資金,引導各類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范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受災地區主要是四川省財政比照中央財政做法,相應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二)財政支出政策。
  中央財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干使用”的原則,采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1.倒塌毀損民房恢復重建。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的農戶住房建設,中央財政原則上按平均每戶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其他損房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助。
  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城鎮居民和其他城鎮無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建設,中央財政采取對項目投資補助、居民個人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受災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組織建設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資建設適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對居民購買各類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每戶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對城鎮居民住房經鑒定需除險加固的,給予適當補助。
  2.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對教育、衛生、基層政權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資金原則上由中央和受災地區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由中央財政負擔。同時,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要優先用于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3.工商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采取按因災毀損恢復重建投資的一定比例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其中,注入資本金資金從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財政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給予支持。
  對地方工商、旅游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注資等方式,支持受災嚴重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4.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損農田水利設施、規模化種養殖棚舍池、良種繁育設施、農林推廣和服務基礎設施、森林防火設施、受損林木和農林業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增加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5.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中央財政重點對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搬遷的非經營性城鎮市政設施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對經營性或有收費(收入)來源的城鎮市政設施恢復重建給予貸款貼息。
  中央財政對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損國道、省道及橋梁、涵洞、縣鄉公路,所需資金以車購稅專項收入調劑安排為主,中央一般預算收入適當安排為輔。
  中央財政對受損水庫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給予投資補助;對受災嚴重地區的其他水利設施給予適當支持。
  6.其他恢復重建。中央財政對震后地質災害治理、環保監測設施等給予項目投資補助。
  (三)稅收政策。
  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
  1.由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筑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受災地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4.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以上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為了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基金、收費負擔,三年內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四川、甘肅、陜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建筑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四川、甘肅、陜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準屬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1.支持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恢復重建。加快修復和合理布設金融基層網點,加強和改進對受災居民集中安置點的金融服務。對受災損失嚴重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其總行(部)提供對口援助,對受災損失嚴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鼓勵有實力、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其兼并重組。鼓勵金融機構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到受災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2.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現金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為受災地區資金匯劃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3.支持適當減免金融業收費。支持適當減免受災嚴重地區金融機構繳納的交易場所會費、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收費。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證券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卡掛失與補辦、證券查詢、證券繼承等收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在堅持總量從緊宏觀政策的同時,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實行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系統內調劑力度,將信貸資源向受災地區傾斜。受災地區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資金,支持當地恢復重建合理的信貸需求。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在受災地區沒有營業網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跨地區貸款業務,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后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六個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2.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加大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大對受災地區“三農”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發展適合受災地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采取專項票據兌付等方式增強農村信用社信貸投放能力。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范圍,鼓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鼓勵各金融機構大力發放面向受災地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對農村種養大戶、特色種養業予以重點扶持。增加對受災地區扶貧貼息貸款,支持農村受災群眾恢復生產。
  4.對受災地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宅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對國家確定的重災區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鼓勵商業銀行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于重建和修復因災損毀住房。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水平統一下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支持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增強貸款能力:
  1.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災地區2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今后根據實際需要可再適當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并相應拓寬其使用范圍,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優惠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個百分點。
  2.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存款準備金政策;允許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信貸資金來源。
  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后恢復重建:
  1.支持受災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后重建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用于補充資本金和災后重建信貸資金來源。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金融企業等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鼓勵融資創新,支持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開展針對受災地區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2.支持受災地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和生產受災地區重建、安置急需物資的公司的融資申請。支持受災地區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資產注入和整體上市。支持證券交易所適當減免受災地區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等費用。加強對受災地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3.積極引導保險機構參與災后恢復重建。積極引導和協調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優先投資受災地區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發揮保險產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災地區所需的各類保險,給予費率優惠。大力發展針對受災地區的保險產品。
  4.鼓勵和引導各類基金支持災后恢復重建。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1.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為遇難者親屬妥善辦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項金融服務。原則上按合同進行地震保險賠付。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于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促使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金融業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可持續的原則支持災后重建,防止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3.推進受災地區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受災地區金融運行監測,保持受災地區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強受災地區信貸統計、征信和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
  (六)產業扶持政策。
  1.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大型發電設備基地、高新技術、環保建材等產業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把旅游業作為先導產業,加快重點旅游景區、景點的恢復重建。
  2.調整產業結構。產業恢復重建要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提高技術水平。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后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后產能給予適當獎勵。
  3.優化產業布局。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在成都、德陽、綿陽、廣元等地將企業相對集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中區。
  4.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在恢復重建期內,按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要求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
  (七)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規劃易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業用地,實行劃撥土地。
  3.降低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
  4.增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留成。為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和發展,三年內將四川、甘肅、陜西三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八)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勵就業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就業援助力度。
  1.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采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四川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在地方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的基礎上,仍有不足的,可動用部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后,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后予以核銷。
  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范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九)糧食政策。
  1.穩定受災地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受災地區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增加受災地區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中央儲備糧,新糧上市后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市場穩定。中央財政對拋售的中央儲備糧統負盈虧。
  2.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中央財政對四川省專門安排應急維修資金,用于搶修該省地震災區受損糧庫。受災地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后重建規劃統籌考慮。
  3.促進受災地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促進受災地區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上述九個方面的政策屬于新制定或擴大了原有政策執行范圍。凡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中適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受災地區均繼續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各地區、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落實好相關政策措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支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對口支援各項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操作辦法,便于各項政策措施執行。

                             國務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是一項艱巨繁重的任務。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各項工作,盡快恢復災區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災后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使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生產條件達到和超過災前水平,并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科學重建。優先恢復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和公共服務設施,盡快恢復生產條件,合理調整城鎮鄉村、基礎設施和生產力的布局,逐步恢復生態環境。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斗,以災區各級政府為主導、廣大干部群眾為主體,在國家、各地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規劃、精心組織、精心實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園。
  (二)基本原則。
  1.科學規劃、有序推進。災后恢復重建必須建立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之上,認真做好災害評估和地質地理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等基礎工作,考慮經濟、社會、文化、自然等各方面因素,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先急后緩、統籌安排,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災后恢復重建要從災區實際出發,尊重民意,注重實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科學界定適宜重建和不適宜重建的區域,調整優化城鄉布局、人口分布、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
  3.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災區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領導組織作用,充分調動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信心、振奮精神,自己動手、生產自救,苦干實干、重建家園。
  4.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要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把政府主導和充分調動社會資源結合起來,組織實施好對口支援工作,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采取多種形式,加快災區恢復重建。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要求
  (三)城鄉住房。要把修復重建城鄉居民損毀住房擺在突出和優先的位置。針對城鄉居民住房建設的不同特點,制定相應的政府補助政策。對于可以修復的住房,要盡快查驗鑒定,抓緊維修加固;對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學選址、集約用地、合理確定抗震設防標準,盡快組織實施。讓受災城鄉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經濟、適用、省地的住房。
  農村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扶貧開發相結合。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實行農戶自建、政府補助、社會幫扶相結合。要改進建筑結構,提高建筑質量,符合抗震設防要求,滿足現代生活需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傳統風貌,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災區各級政府要對農村建房的安全選址進行指導,組織規劃設計力量,為農村居民免費提供多樣化的住房設計樣式和施工技術指導。
  城鎮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要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群眾自助的原則,實行原址重建、異地新建和維修加固相結合,優先安排維修加固輕微損壞和中等損壞住房。與現行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相銜接,在搞好城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抓緊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
  (四)公共服務設施。整合資源,優化布局,推進標準化建設,提高抗震設防標準和建筑質量。優先安排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嚴格執行強制性建設標準規范,將其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眾最放心的建筑。
  合理調整學校布局,整合教育資源,提高教育質量。農村地區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學校原則上建在縣城,初中建在中心鄉鎮,小學布局相對集中。
  重點恢復重建縣鄉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機構,全面恢復市縣鄉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加強基層計劃生育、婦幼保健、醫療服務資源的有效整合。
  合理布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抓好縣級文體設施的恢復重建,加強資源共享。實現廣播電視村村通。
  注重民族文化的搶救和保護,對世界文化遺產、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實施搶險修繕,保護具有歷史價值和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建設地震遺址及紀念設施。
  恢復重建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和殘疾人服務、勞動就業、社區管理等設施。
  在基本完成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基礎上,按照節儉實用的要求,恢復重建各級行政機關辦公設施。
  (五)基礎設施。各類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要把恢復功能放在首位,根據地質地理條件和城鄉分布合理調整布局,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遠近結合,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增強安全保障能力。
  交通設施的恢復重建,要著眼于完善綜合交通體系,重點恢復重建干線鐵路、干線公路、農村公路和通往重要工礦企業、重點林區的專用道路以及受損民航設施,抓緊恢復旅游交通。
  通信設施的恢復重建,要體現資源共享、先進實用、安全可靠的要求,重點加強通信干線網的恢復重建,做好公眾通信網和應急通信能力建設。恢復重建郵政設施。
  能源設施的恢復重建,要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安全生產和體制改革相結合,重點恢復重建高壓輸變電設施、城鄉低壓配電網和油氣管線,修復重建水電、火電、油庫、加油站和符合建礦標準的大中型煤礦。
  水利設施的恢復重建,要統籌考慮防洪安全、飲水安全、恢復生產等需求。重點抓好水庫工程、堰塞湖及河道淤堵處理工程、堤防工程、鄉村供水設施、灌排水利設施、水文水資源設施等的恢復重建。
  市政公用設施的恢復重建,要符合調整后的城鎮總體規劃,恢復重建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供熱、垃圾處理、公園綠地和避難場所等設施。積極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六)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以市場為導向,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和就業需要,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機結合,合理安排受災企業的原地重建、異地遷建和關停并轉,支持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加快恢復農業、林業、畜牧業生產能力,抓緊農村水利、畜禽圈舍、養殖池塘、農機提灌站等基礎設施和良種繁育、動植物病蟲害防控、農技服務等設施的重建,恢復發展特色種養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
  加大旅游業恢復重建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其帶動就業、拉動消費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作用。加快恢復重建重要旅游景區景點和旅游基礎設施,加強旅游市場的宣傳促銷。
  引導各類企業適度集中布局,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和環境綜合治理。積極扶持為恢復重建直接服務、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建材產業,重點支持重大裝備和農業生產資料生產企業,支持中央和地方骨干企業和軍工企業。扶持特色優勢中小企業發展,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安全生產要求的落后產能。
  (七)市場服務體系。按照穩定市場、保障供應、滿足需求、便民安全、增加就業的要求,優先恢復重建對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恢復生產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場服務設施,恢復市場服務體系基本功能。
  恢復重建糧庫、食用油庫、糧油供應站和軍供站點等糧食流通設施,成品油、通用物資等國家物資儲備設施。恢復完善日用消費品網點和農副產品貿易網點。
  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和合理布設金融機構基層網點,完善服務網絡,配備營業設備,保障金融系統安全運營。
  (八)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堅持尊重自然、尊重規律、尊重科學,建立健全防災減災體系,加強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重視防治威脅災區群眾生命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的各種次生災害,抓緊治理危險性大的地質災害點。加強土地整治和復墾,做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修復。
  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治理相結合,逐步修復生態系統的功能。重點做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重點生態工程區的森林恢復,抓好補植補造和撫育管理。加快森林防火、林木種苗、動植物病害防控等基礎設施重建。有計劃地開展水源涵養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大熊貓自然保護區的恢復重建。
  結合城鎮鄉村和工業集中區的恢復重建工作,恢復重建各級環境監測設施,加強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做好廢墟清理、垃圾無害化處理、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
  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恢復和強化氣象、防汛抗旱、防震、地質災害、水污染預警預報系統和指揮調度系統,提高災害監測預測預防能力。
  三、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
  (九)堅持規劃先行。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必須建立在全面調研、科學評估、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規劃編制要充分聽取災區干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借鑒國內外災后恢復重建的有益經驗,組織專家對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論證,科學民主決策。要加強總體規劃與各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形成有機整體。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實施計劃。切忌在沒有規劃的情況下盲目動工,倉促上馬。
  (十)精心組織實施。災區各級政府要按照精心組織、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統籌安排好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要抓緊做好永久性住房建設與過渡性安置的銜接,確保受災群眾安全度過災后第一個冬天。在明確選址和抗震設防標準的前提下,先行啟動建設居民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對恢復生產有先導作用的基礎設施。要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制訂年度計劃,明確建設時序,落實責任主體。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嚴把設計、施工、材料質量關,確保高質量地完成恢復重建任務。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綜合運用財稅、金融、土地、產業、就業等政策手段,支持災后恢復重建。各地區、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盡快落實好、組織實施好相關政策措施。要繼續鼓勵社會各界自愿捐助,引導國內外捐助資金用于災后重建。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國有大企業集團多承擔社會責任,支持各類企業到災區投資興業。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災區群眾投身災后重建。制定異地務工經商的災區群眾及其家屬由就業地政府安排就地落戶的政策措施。
  (十二)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災后恢復重建任務的艱巨性、復雜性和緊迫性,樹立全局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災區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領導機構。災區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災后恢復重建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具體承擔和落實恢復重建的各項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協調和幫助恢復重建的各項工作。
  (十三)強化監督檢查。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的要求,加強重建工程項目的管理,不超標準,不盲目攀比,不鋪張浪費。定期公布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恢復重建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管理,并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加大對恢復重建所需重要物資的價格監管力度,嚴格控制主要建材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十四)做好宣傳工作。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大力弘揚抗震救災的偉大精神,大力宣傳恢復重建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模范人物,鼓舞和激勵廣大干部群眾自力更生、艱苦奮斗,振奮精神、同心協力,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要定期公布災后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做到公開透明,有效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國務院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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