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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0-03-15
保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加強政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全面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決定,貫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充分發揮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標是,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轉變職能、真抓實干,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為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強市興縣富民而團結奮斗。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七、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八、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特殊情況,也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參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機關日常工作。
十一、市長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二、市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監察局、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要堅決克服部門利益,不得因部門利益而降低辦事效率,影響發展環境,更不得因部門利益而影響全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五、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七、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八、堅持突出抓發展,重點抓項目,建立健全重點項目建設考核管理工作機制,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狠抓重點項目建設,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十九、每年《政府工作報告》經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后一周內,由市政府辦公廳制定《政府工作報告落實方案》,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各界監督,形成一套完備的責任體系,確保工作落實。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二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全市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和法制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操作;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政府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嚴格落實市政府《重大決策廉政風險防范若干規定》,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并及時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跟蹤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六、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規范性文件。擬訂和修訂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的決定、命令、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在印發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凡涉及法律法規的市政府重大決策和事務,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凡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九、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五、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九、嚴格執行工作不落實責任記錄備案制度。市政府對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交辦事項落實不力、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按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并記錄備案。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和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嚴格執行會議出勤記錄備案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決定,可隨時召開。
四十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的貫徹落實意見;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需報請市委決定的重要事項、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議案、市政協的重要建議案;
(五)討論、審定由市政府制定和下發的重要規范性文件;
(六)聽取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對有關人員的任免、獎懲等事宜;
(九)分析形勢,通報情況,總結工作;
(十)審議需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可隨時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領導列席會議,并可安排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實行市政府常務會議旁聽制度,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出席上級召開的會議、出訪、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會議,需向市政府寫出請假報告,經秘書長批準后,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列席。
四十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有關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相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務是溝通情況,研究、協調市政府有關工作落實事宜。
市長碰頭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可安排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四十八、專題會議一般由副市長按照分工召開,緊急、重要事項,由市長直接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安排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報市長確定。專題會議議題一般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提出,報分管副市長確定;特殊情況,由秘書長審核提出,報分管副市長、市長確定。
上會議題必須事先協調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意見協商不一致的,原則上不上會。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后,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五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并需要報道的,應及時予以報道。新聞稿件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可報請市長審定。
五十二、嚴格會議保密制度。凡需保密的會議內容,一律不準外泄擴散,需傳達貫徹時,以會議紀要為準。
五十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召開有關會議,需副市長列席的,一般由秘書長按照分工統一安排,重要會議的列席副市長由市長確定。
五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按照“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的原則,實行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劃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審定。未列入年度計劃的會議,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會議,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市政府召開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級。市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只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市性緊急會議,報市長審批。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市長、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市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確需邀請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須報市政府批準,經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邀請分管副市長出席會議,須報市長批準。
五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提倡打捆召開一攬子會,盡量壓縮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河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退回原報文單位。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九、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六十、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人員任免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
六十一、需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內容屬全面性、綜合性的重要文件,經分管副秘書長閱審,秘書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需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內容屬行業性、業務性文件,經分管副秘書長閱審,秘書長審核后,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需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經有關副秘書長審核把關,根據內容情況,一般由秘書長、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六十二、經市政府決策會議原則通過,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由起草部門進行修改,分別經主管公文把關的副秘書長、分管相關業務的副秘書長審核后,報秘書長閱審,由市長或其委托的副市長簽發。
六十三、受市政府領導委托,由相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可根據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秘書長呈報受委托的市政府領導審簽同意后,印發市政府辦公廳正式文件。
六十四、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審批后報市委簽發。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行文,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后報市委辦公廳簽發。
市政府辦公廳與其他機關聯合行文,需經各方主要領導會簽,并呈送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行政職責,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部門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和時效。未經市政府批準,原則上各部門不得向下級政府發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對上級業務部門下發的與市政府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應向市政府請示處理意見,除法律、法規及上級規章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市政府文件要求。
六十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六十八、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在新聞媒體上發布通知、公告、通告的,須經秘書長批準。
六十九、以市政府名義發明傳電報,根據情況由秘書長、副市長、市長審簽;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明傳電報,根據情況,由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簽。
七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已印發材料的,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形式下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七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緊緊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在市委領導下,積極工作,主動協調,奮發進取,履職盡責,帶頭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團結、敬業”。
七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七十四、市政府的責任追究工作由市長全面負責,副市長分口負責。凡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反腐敗工作敷衍塞責,失之管理,發生重大案件,造成重大影響的,按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七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通過不同方式,認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不斷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送。
七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八十、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批準的方案進行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地方、部門的會議和活動,一般不作報道。市政府領導下基層調研、考察,需要新聞報道的,其報道內容要經領導同志審定。
八十一、市長、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的負責同志出訪,經有關部門會審,由分管副市長、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
八十二、市政府領導會見外賓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政府外事或商務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會見臺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市臺辦或外事辦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不得直接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本地區的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八十三、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報告。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市長報告有關情況。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八十四、市政府直屬事業機構、部門管理事業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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