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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州衛生局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農牧和林業局關于果洛藏族自治州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4-19
轉發州衛生局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農牧和林業局關于果洛藏族自治州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

果政辦〔2010〕40號


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并省駐州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籌集、運行、管理、監督機制,確保我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健康穩步發展,提高廣大牧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促進牧區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農村牧區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鞏固和發展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和青海省衛生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的通知》精神,州衛生局、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農牧和林業局結合我州實際制定了《果洛藏族自治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執行。
附:果洛藏族自治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果洛藏族自治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果洛州衛生局 果洛州財政局
果洛州民政局 果洛州農牧和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為加強我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籌集、運行、管理、監督機制,確保我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健康、穩步發展,提高廣大牧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促進牧區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農村牧區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2004〕25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鞏固和發展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0〕30號)和青海省衛生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的通知》(青衛農〔2010〕5號),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牧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受益面及醫療救助相結合的牧民互助共濟的醫療制度。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堅持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因地制宜、持續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不斷完善,典型示范,穩步發展,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農牧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統一管理,設立獨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基金。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發展改革、財政、農牧、民政、審計、食品藥品監督、扶貧、計生等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縣、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牧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牧委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監督小組,負責本牧委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組織、監督工作。
  第七條 州、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負責具體業務工作。積極爭取機構編制部門的支持,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在鄉(鎮)人民政府增設鄉(鎮)合管辦人員崗位。各級合管辦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撥付,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州合管辦工作經費每年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1.5元落實,縣、鄉合管辦工作經費每年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2元落實。
  第八條 州合管辦的主要職責:
  (一)協調有關部門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負責基金使用的監督。
  (二)負責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實施細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負責審核、申報州級、省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四)對本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五)統計、分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總結、匯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縣合管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實施細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組織征收牧民個人參合金,申報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并督促落實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三)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核、報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牧民的醫藥費用。
  (四)負責日常宣傳、教育工作。
  (五)統計、分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總結、匯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六)指導、檢查、監督、評估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鄉(鎮)合管辦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動員牧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負責注冊、登記、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二)負責牧民個人繳費的歸集并及時上交縣合管辦。
  (三)按照授權,負責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牧民醫藥費用的審核、報付。
  (四)收集、分析、整理和上報相關信息。
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小組職責:
  在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下,負責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具體工作;協助鄉(鎮)做好宣傳、發動、組織本村牧民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本村或協助鄉(鎮)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
  第九條 衛生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督導。財政部門負責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并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門負責特困牧民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審計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審計工作,定期審計監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牧區基層衛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發展。扶貧部門負責把貧困地區衛生脫貧項目列入扶貧規劃統籌安排。農牧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宣傳。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牧區藥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宣傳、教育、計生、人事等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在政策宣傳、健康教育、人才培養等方面積極支持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凡在本州境內居住的所有牧業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牧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含縣外打工人員)全部參加,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個人繳費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資助。獨生子女、雙女戶家庭子女個人繳納的參合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鼓勵全州宗教教職人員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方式以所在寺院為單位集體參加。非本州戶籍宗教教職人員由縣、鄉新農合經辦機構積極與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戶籍管理部門協調,盡可能將長住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劃歸,由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戶籍遷入后的宗教教職人員在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屬于民政部門特困醫療救助范圍內的宗教教職人員,協調民政部門資助參合,并享受農村醫療救助。
  第十一條 2010年以后,我州參合牧民每人每年繳納30元參合金,州、縣財政補助資金人均各補助4元,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人均補助56.3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人均補助60元,參合牧民年人均籌資標準達到154.3元,以后根據新農合有關政策和我州經濟發展情況,籌資標準再作調整。
  第十二條 牧民個人繳費,由鄉(鎮)政府在每年8月份開始或其它適當時間一次性代收下一年新農合個人參合金。也可實行滾動式籌集,即在牧民自愿前提下,補償醫藥費時可以提前預繳下一年度參合金。村集體經濟實力雄厚,有持續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資金來源的可以代繳牧民參合金。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牧民個人繳費在籌集參合金時一次性到位。鼓勵有條件的縣提高財政補助標準,讓參合牧民得到更多實惠。
  鄉(鎮)合管辦要與牧民簽定合約,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和醫療費用報銷辦法。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牧民家庭成員減少的,其個人當年繳費不退補,家庭賬戶結余基金由其家庭成員繼續使用。新增加的家庭成員,參加下一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合地給予報銷;但新出生人口,可以及時參合并納入當年參合人口,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按規定予以補償,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在下一年結算時撥付。
  第十三條 州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牧民個人繳費和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及時撥付。即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在下一年3月底前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州級財政補助資金在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于4月10日前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及其它資金及時轉入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 建立民政、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機制,共同解決有關問題。
  (一)州、縣民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部門制定農村牧區醫療救助具體辦法,資助牧區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救助對象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報付比例按2000元以下(含2000元)補助50%,2000元—4000元(含4000元)補助60%,4000元以上的補助70%,補助額最高封頂線為6000元。救助金額的核算,以合管辦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核定后的應報金額減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數額后的余額為醫療救助基數。
  (二)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三部門《關于調整農牧區醫療救助有關規定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51號),對農村醫療救助費用補償實行“一站式”服務。即牧區救助對象在本縣醫療機構就診的住院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合管辦按規定直接補助。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規定程序,實行村、鄉、縣三級審核,縣合管辦核準后,由鄉鎮合管辦按規定給予補助。縣民政部門要及時核報縣、鄉合管辦預付的農村醫療救助費,可按月或季度結算,也可先由民政部門預撥部分周轉金,然后每3-6個月結算、核銷一次。縣合管辦要建立牧區醫療救助資金專賬,鄉(鎮)合管辦設立明細賬目,做到專款專用,使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及時充分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好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其利息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截留、擠占、挪用。
由省衛生廳選擇的農行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代理銀行,統一承擔全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結算、劃轉業務。
縣合管辦在代理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原則上分為住院統籌基金、門診基金、二次補助基金、風險金四部分,其基金分配隨籌資標準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各部分應分項列賬,按項列支,結余基金結轉下年按原項目繼續使用。2010年后按154.3元籌資標準,其基金分配及用途是:
  (一)大病統籌基金。人均105元。主要用于牧民住院費用補償。
  (二)家庭賬戶基金。人均42元。其中家庭賬戶人均30元,用于門診醫療費用的補償,也可用于健康檢查費用或支付住院費用個人自付部分。門診統籌人均12元,用于慢性病門診醫藥費用或普通門診醫藥費用補償,當年結余的門診統籌基金轉入下年度住院統籌基金。
  (三)二次補助基金。人均4.3元。主要用于經過常規補償后,自負費用仍然超過3000元以上的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助。
  (四)風險基金。人均3元。主要用于彌補大病統籌基金的超支,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圍自然災害導致的醫藥費用。風險基金達到總基金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3元的基金納入住院統籌基金。
  第十七條 縣、鄉(鎮)合管辦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統一使用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收費票據。

第五章 醫療費用補償


  第十八條 住院醫療費用實行三線控制,即起付線、報付線和封頂線。
  (一)起付線:在省、州、縣、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補償起付線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和50元。本年度內因同一疾病連續轉院治療的,按照其中最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標準,只扣除一次起付費用;低保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救助對象住院費用補償時,個人不承擔起付費用,起付費用從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中支付。
  (二)報付線:住院醫藥費實行分級按比例補償辦法。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標準分別為:鄉(鎮)衛生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75%;我州轄區內的縣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70%;省內其他州、地、市的縣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65%;我州州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70%;省內其他州、地、市的州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55%;省級或省外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為45%。
  (三)封頂線:封頂線以一個年度內累計實際獲得的補償金額計算。住院醫療費用補償封頂線3萬元,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封頂線3.5萬元。特大病種(惡性腫瘤手術、放療、化療,尿毒癥器官移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手術)補償封頂線5萬元。
  第十九條 住院醫療費用補償特殊政策。
  (一)積極鼓勵和提倡孕產婦住院分娩,提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正常住院分娩費用由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資金給予每例500元補助,其余費用由產婦個人承擔,不再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支出。專項資金由醫療機構先墊付,縣合管辦按住院分娩人數回補醫療機構。為了確保費用結算和報銷,各縣衛生行政部門將其資金預撥給縣合管辦代管,定期進行結算。
正常住院分娩實行限價,超出限價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即:在鄉鎮衛生院住院分娩每例限價500元,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每例限價800元,省、州兩級正常住院分娩每例限價按照青海省衛生廳《關于在全省省州兩級醫院試行單病種質量和費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衛醫〔2008〕11號)要求執行。
高危產婦住院分娩由專項資金補助500元后,剩余費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費用補償規定執行。
  (二)救助對象(低保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等)以及非救助對象的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住院費用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救助對象以及非救助對象的重度殘疾人使用的國家基本藥物、中藏醫藥費用部分,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三)住院醫藥費用中,國家基本藥物的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中藏醫藥診療項目及藥品的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所使用的藥品既是國家基本藥物又是中藏藥的,補償比例合計提高5個百分點。
  (四)牧民工在外地就醫的,回本縣后按照同級醫療機構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五)實行保底補償制度,對因病情特殊,住院費用核算補償所得金額低于住院醫藥費用20%的,按20%給予補償。住院費用保底補償額不得超過封頂線。住院費用保底補償額與核算應得補償額之間的差額由醫療機構承擔。
  (六)救助對象在經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后,按照農村醫療救助的規定,進行救助補償。兩項補償實際補償額不得超過住院醫藥總費用。
  (七)特殊病種(惡性腫瘤手術、放療、化療,尿毒癥器官移植,兒童先天性心臟手術)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屬特殊病種的,不再重復享受救助對象及非救助對象的重度殘疾人、國家基本藥物、中藏醫藥提高補償比例的待遇。
  (八)參合牧民住院費用經過常規補償后,進入補償基數的自付費用仍然在3000元以上的,對3000元以上的費用予以大額住院費用二次補償。
二次補償實行分段按比例累加,7000元以下部分補償30%,7001-10000元部分補償20%,10001元以上部分補償10%。每人每年累計補助限額為3000元。
救助對象住院費用經過常規補償后,其余費用按照醫療救助規定進行救助補償,不再進行二次補償。
  第二十條 慢性病門診醫藥費用補償。
  (一)對患有風濕性關節炎、慢性胃炎、癲癇、重性精神疾病、慢性氣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類風濕性關節炎、高血壓病、糖尿病、慢性宮頸炎、耐藥性結核病、消化性潰瘍、慢性風濕性心臟病、盆腔炎、慢性腎炎、慢性胰腺炎、中風后遺癥、慢性膽囊炎、痛風等21種慢性病納入慢性病門診費用補償范圍。慢性病必須具備醫學臨床診斷標準。
  (二)嚴格審核確定大病慢性病門診補償對象。患有以上慢性病的參合牧民,由本人向鄉鎮合管辦申請,并出具縣級或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檢查報告單和疾病證明,鄉鎮合管辦在本鄉公示一周,無異議后上報縣合管辦,縣合管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補償對象檔案,并在牧民家庭參合注冊卡上注明,發放《慢性病門診就診卡》,同時核報。
   (三)慢性病門診費用實行分段按比例補償,不設起付線,隨時結算。補償比例為:1000元以內為50%,1000元以上補償30%,每人每年最高補償600元。凡用藥不符合《青海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試行)》范圍內以及與治療所患的慢性病無關用藥的,一律不予補償。
  (四)慢性病門診費用補償首先從家庭賬戶基金余額中支付,剩余費用從門診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各類意外傷害,如山體滑坡、火災、雪災、水災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及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當中受傷人員的醫藥費用可以納入補償范圍,如另有補償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有責任方的意外傷害醫藥費用應當由責任方承擔,不納入補償范圍。
  第二十二條 牧民參加新農合后居住地發生變化的,醫藥費用在參合地補償。
在治療期間補償標準發生調整的,門診費用的補償按照發生費用時的標準執行,住院費用的補償按照出院的標準執行。
救助對象等享受特殊補償的參合牧民,按照發生費用時的身份屬性執行相應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三條 醫藥費用補償時,在醫藥總費用中剔除自費費用后的醫藥費用為補償基數。補償基數乘以相應的補償比例即為補償額。有起付線的,在補償基數中首先減去起付費用,再乘以補償比例計算補償額。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鄉(鎮)合管辦審核和報銷支付。將人均30元的家庭賬戶基金撥付給各鄉鎮衛生院,由鄉鎮衛生院對牧民采取形式多樣的直接墊付,超額部分由鄉鎮衛生院從牧民手中收取。鄉鎮衛生院憑參合證或新農合臺賬墊付,并認真登記,連同門診報銷單和發票,每月到縣、鄉合管辦審核結算。對就診病人較少的鄉鎮衛生院,由縣級醫療機構派醫療隊到該地區開展巡回醫療、婦女病篩查、健康體檢,費用從家庭賬戶余額內支付。
  住院醫療費用由鄉合管辦初步審核,再由縣合管辦復審、報銷、支付補償費用。各縣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現狀給縣級醫療機構預付3—5萬元的大病統籌基金,給中心衛生院和開展住院治療的一般鄉衛生院預付2—5萬元的大病統籌基金。參合牧民在本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各醫療機構要簡化住院手續,只收取牧民自負醫藥費用的押金,在參合牧民出院時,由醫療機構初審并墊付應補償的費用。各級醫療機構憑參合證或自制新農合墊付直報審核表,連同住院報銷單和住院發票、出院證、費用清單或復式處方,每月到縣、鄉合管辦審核結算,并認真登記新農合臺帳。對五保戶、低保戶住院治療免收住院押金,出院后由定點醫療機構憑參合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實行初審后墊付,憑住院相關手續和有關證件到縣合管辦審核報銷,同時到民政部門執行“一站式”服務。
  在我州州級醫療機構住院病人比較多的縣,經州級醫療機構協和該縣協商后根據協議書實行墊付直報,各縣和州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果洛州衛生局《關于印發實施新農合各級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墊付直報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果衛基婦〔2009〕5號)要求,各負其責,相互聯系,穩步推進。
醫藥費用墊付直報工作在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包括省級(限住院)、州級(限住院)、縣級、鄉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根據服務能力,酌情考慮,逐步實施)。
  第二十六條 診療項目中《青海省省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服務項目指導價格》所有項目分正常報銷、部分報銷和不予報銷3大類。部分報銷比例統一為30%,一次性材料單價300元以下正常報銷,300元以上部分報銷;床位費30元以下正常報銷,30元以上部分報銷。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度。縣合管辦按照就近方便、優質低廉的原則在我州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中擇優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縣合管辦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建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實行動態管理,選優汰劣。
  第二十八條 我州轄區內取消各醫療機構之間的轉診限制和逐級轉診制度,方便牧民群眾就近就醫,但住院病人需向省級(或省外)醫院轉診轉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難病例、診斷不明、治療無效,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
  (二)經縣合管辦審核同意的。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要不斷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和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嚴格執行《基本用藥目錄》、《住院單病種費用限額》。
  (二)嚴格執行減免醫療費用規定,省、州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免收掛號費,住院減免10%的CT、核磁共振、彩超、手術費、床位費;縣、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免收掛號費,住院減免10%的B超、心電圖、透視拍片費、床位費,并向社會做出公示承諾。
  (三)我州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先期墊付制,簡化報賬手續,方便牧民群眾報賬。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新農合規定,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藥費用。實行醫藥費用限額控制,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控制在3年平均費用以下,門診次均醫藥費用縣級控制在50元以下,鄉級控制在30元以下,村級控制在15元以下。
  (五)自費藥品費用在單次門診或住院醫藥費用總額中,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應控制在5%以內,州、縣兩級控制在10%以內。超出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由監察、財政、審計、農牧、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牧民代表共同組成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及基金的使用與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充分發揮基層人大、政協、參合牧民的監督作用,防止挪用、侵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合管辦要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采用張榜公示、廣播電視公示等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鄉(鎮)合管辦和村(牧委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要每月公布牧民醫藥費用報銷情況。接受牧民監督,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對縣、鄉合管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一年兩次審計。
  第三十三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1、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2、擅自增提、減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3、不按時、不按規定標準支付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有關款項;
  4、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賬務處理。
  1、及時追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2、及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3、及時繳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4、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它處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對有第三十三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牧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造成重大損失或貪污、挪用、擠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和指導所轄各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引導、實施以及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果洛州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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