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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6-28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鹽政發〔2009〕134號


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鹽城市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建設部令157號)、江蘇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工〔2009〕60號)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廣場等公共區域的保潔和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
  本市市區(即亭湖區、鹽都區、市開發區)產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機關、駐城部隊、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含駐鹽的各類省屬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鹽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鹽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垃圾處理費征管處)具體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財政、物價、審計、建設、工商、房產、勞動保障、地稅、民政、工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六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按月計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
  (一)個人
  城市居民以及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每戶每月4元計征,在繳納水費時一并征收。
  (二)單位
  1、機關、駐城部隊、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其在職人員總數為準,按每人每月3元標準征收;
  2、對商場、市場、賓館等產生生活垃圾較多的行業,按營業面積或床位數征收,具體標準見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職人員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管局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確保足額征收。代收單位從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3%的手續費。具體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負責組織,分別委托財政、地稅、市匯津水務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征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
  1、個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匯津水務有限公司負責征收,實行一票兩費制;
  2、機關、事業單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3、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4、駐城部隊、高校等無法由財政、地稅等部門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及個人,由市垃圾處理費征管處統一負責征收。
  第八條 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總工會認定的特困家庭以及由財政撥款并納入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機構,憑有效證明經市城管局核定后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市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項收費票據,所收資金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要求,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城管局每年根據各區范圍的征收量編制支出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按計劃撥付使用。
  第十條 相關收費部門應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部門在收費時應亮證收費,并按規定做好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
  第十一條 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生活垃圾代清代運費等相關收費一律停止。對擅自設立與環衛有關的收費項目、重復收費等亂收費行為,由市財政、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市城管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保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足額征收和規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眾繳費;
  (二)加強征收制度建設,規范服務要求;
  (三)指導受托單位做好代收代繳工作,不得亂收費、重復收費;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資金;
  (五)監督環衛作業服務單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的環衛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保持城市環境整潔: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公共區域的生活垃圾;
  (二)按時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處理場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應當及時保潔、清理、復位作業場地;
  (四)不得任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城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取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鹽政發〔199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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