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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7-25
泰政發〔2008〕48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泰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統攬全局,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加強監督,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樹立和強化責任意識、質量意識、效率意識,堅持以發展作為第一執政要務,用改革的思路、市場的手段、創新的精神想問題、辦事情。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崗位目標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等項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勤勉理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因公出市和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市政府領導同志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市長、副市長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由相對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進行補位,代為處理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六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設市長助理若干名,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強化協作意識,搞好協調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和工作指導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泰安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大力推進誠信泰安建設。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建立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大力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泰安,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適度、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服務體系,加強便民服務電話的受理工作,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市級社會管理事務和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特別重要的由市政府組織專家、有關方面進行法律論證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意見和建議。
以市政府和部門名義對外訂立經濟合作、招商引資、特許經營、優惠政策等事項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組織審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對決策進行評估和修正。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報告本市推進依法行政進展情況、主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向市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
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納入單位和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范圍。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出臺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質量。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繼續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監察機構要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安全,提高政府機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落實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評估和備案工作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征詢、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規定。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2-3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包括泰安市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開發工程建設決策會議、泰安市城市規劃管理委員會會議、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會議等),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法制辦、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四)研究議定城市基礎設施及重點項目立項、招投標、財政資金支出、政府集中采購及城市規劃、土地資產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對需市政府會議研究決定的議題,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協調。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簽字。
第四十四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市長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簽署意見。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若不能出席(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要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經秘書長同意后向市長報告。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主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得帶隨員。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其中,涉及資金、產權、機構及人員編制的專題會議紀要須經市長審定)。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會議決定以及需要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或單位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并定期將辦理情況向市政府有關領導報告。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八條 除上述會議外,市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
(二)安排部署綜合性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一般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工作會議,由主辦部門按程序報送市政府總值班室審理后,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的會務工作,根據會議規模分別組織。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副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擬提報市長、負責常務工作副市長的會議講話材料,一般應于會前3個工作日送市政府調查研究室審核把關。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夠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的名義召開,能采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做到開小會,開短會,努力提高會議質量。
市政府工作會議一般不請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縣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也不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不主持部門召開的會議。
第五十三條 省政府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泰安召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市政府,經批準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的處理工作,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先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認真調研、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核、修改,然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按規定程序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簽批和運轉,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并由報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市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本著互相配合、密切協作、服務市政府工作大局的原則,按照工作需求盡快研究辦理。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承辦部門要嚴格按照領導同志批示意見或轉辦要求認真辦理;對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規章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市政府的決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規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復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六十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簽發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市長簽發。
(三)市政府序列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縣級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縣(市、區)長、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審批公文,由市長簽發。
(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定簽發。
第六十一條 大力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省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代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起草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進行初審,或直接進入審核、送簽程序,或填寫《發文審核處理單》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退起草單位處理;對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填寫《發文審核會簽單》,交起草部門按要求組織會簽,所涉部門要積極配合,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會簽完畢。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并報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十一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情況,為市政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第六十五條 政務信息反饋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上級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上級政府各部門關于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外地市可供借鑒的工作新思路和新舉措。
第六十六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工作,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準確、及時、規范。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絡的指導,確保網絡健全完善、高效運轉。同時,要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對信息報送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遲報、漏報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歸口辦理、限時辦結、實事求是的原則,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講真話、摸實底、報實情,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督查的辦法,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九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同志批示件,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七十條 重要決策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七十一條 重要決策督查的程序:
(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領導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督查事項,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入基層督辦。
(三)及時辦結。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上報落實情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并負責匯總上報辦理情況,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貫徹落實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七十二條 收到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省長信箱交辦的人民來信及收信人不詳的人民來信轉市信訪局處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一)市級以上(含市級)領導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須向市委請示匯報的事項,先由分工副市長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市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并經市長同意后報市委決定。確定向市委匯報的事項,由主辦部門按照市政府研究的意見形成匯報材料。匯報材料應包括現狀、問題、對策、建議等內容。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建立學法制度,制訂實施年度法制學習計劃。市政府要通過專題講座、集中培訓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知識,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盡量減少陪同人員,嚴格控制警車使用,不搞邊界迎送。
第八十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活動;不出席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發賀信、賀電。因特殊情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八十一條 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來泰安考察訪問,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市委統一安排的活動。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組織的工作調研、檢查活動,外省、市政府領導同志來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接待;省政府部門領導同志來泰,由對口部門負責接待,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國(境)外來訪的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同志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市外經貿局提出安排意見,提前3個工作日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十二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市長,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市長報告。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縣(市、區)長出差市外、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由市政府總值班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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