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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7-29
關于印發《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伊州政發〔2008〕17號
塔城、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霍爾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7月9日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黨委的決定、指示,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州長助理,各委員會主任和各局局長,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主任。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自治州州長領導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長協助州長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協助州長處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主持政府工作。
七、自治州州長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自治州副州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州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自治州州長領導下,協助州長、常務副州長處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州長助理協助州長、副州長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十、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和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分管副州長或州長報告。受自治州州長委托,可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自治州審計局在自治州州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自治州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決策機制
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等重大事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如有必要,須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有關地區、縣市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權限內依法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符合自治州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決定,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自治州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政務公開
二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二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自治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
三十、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地區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設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自治州州長、副州長,政府秘書長,州長助理,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州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州黨委的重要決定、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決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自治州州長、副州長,政府秘書長,州長助理組成,由州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州黨委的重要決定、指示,分析研究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制定有關政策措施;
(三)討論決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州黨委的重要報告、請示;
(四)討論決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審議通過政府規章;
(六)討論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提交自治州人代會審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及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七)聽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所請示的重大事項。
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自治州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自治州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簽發。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應向州長或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州長請假。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州長或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州長報告。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州長、副州長審定。
四十四、自治州副州長受州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必要時報自治州州長或常務副州長簽發。政府秘書長、州長助理、副秘書長受州長、副州長委托召開會議形成的紀要,由委托的領導同志審核簽發。
四十五、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按議題內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州長參加,也可責成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政府組成人員)代表政府參加。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州性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全州性會議一年不超過一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一般不邀請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如確需邀請,須報自治州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批準。
受委托由自治州有關部門組織在我州召開的全國性、全疆性、區域性行業會議,必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四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盡量壓縮會議時間,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全州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地區行政公署、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自治州州長審批。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文件,由自治州州長簽署。
五十一、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文件和下發的公文,經分管副州長審核后,由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簽發。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州長簽發,重要公文報州長或常務副州長簽發。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或由副秘書長核報分管的副州長簽發;如有必要,可報州長或常務副州長簽發。屬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職責范圍內的發文,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部門和各地區行政公署、縣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三、各部門報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四、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轉或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五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黨委的各項決策和指示,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六十一、除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安排外,不得參加各種名目的應酬性慶賀、剪彩、頒獎和禮儀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動。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自治州副州長、自治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州長助理離伊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自治州州長,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伊外出,要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外出期間,要及時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情況。
六十三、外賓來伊訪問的會見事宜由接待單位提出,自治州外辦審核提出安排意見,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書長批準。重要外賓的會見事宜,報州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州長批準。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訪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各部門負責同志出訪經外辦審核后報自治州州長批準。
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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