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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2007-08-29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1號


《惠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業經2007年7月16日十屆2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李汝求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切實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依據建設部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和大亞灣開發區,以下統稱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各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區政府提供土地和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政府調控、企業運作、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市區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本市市區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及近期建設方案(五年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惠城區的由市房產管部門統一負責,下同)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惠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監管工作組及其成員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國土供應、資金籌劃、建設監督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由市、區人民政府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九條 本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收費標準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本級政府負擔。具體優惠辦法按《關于解決惠州市區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03〕54號)規定執行。
第十條 個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優先批準貸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投資總額35%以上(含35%)的項目資本金,并具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嚴格按照建設部規定的住房套內面積標準進行設計,以小戶型為主,中戶型為輔,以兩房一廳為主,少量三房一廳。中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大于80平方米,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大于60平方米。具體項目中的戶型、面積等的設計,須經市、區主管規劃的行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四章 定價與銷售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價格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根據開發成本、稅金、利潤等價格構成因素,參考代建單位在投標或競投文件中標明的項目投資總概算,在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前提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所確定的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確定,并報市、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微利基礎上,參考市場租金標準,按照低于市場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六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須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批文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預(銷)售許可證,并在項目預(銷)售許可證上注明其經濟適用住房性質。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上、下浮幅度由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搭售商品。
第十八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必須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提供的由市、區房委辦(房改辦)出具的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證明,方可向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并將購房合同報市、區房委辦(房改辦)備案。

第五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市、區房委辦(房改辦)負責組織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承租對象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承租對象為市區中低收入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指數、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統一測定公布一次,執行時間從當年公布之日起到次年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區城鎮家庭(夫妻及直系親屬組成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且在市區連續居住3年以上(購房申請人的配偶允許無本市區常住戶口);
(二)所有家庭成員無房產,或所有家庭成員現有產權住宅累計套內建筑面積人均在13㎡以下(含13㎡)。非住宅(包括商鋪、寫字樓等)面積按雙倍折算為住宅面積計入總面積;
(三)家庭收入(含已發放的住房補貼)等于或低于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應定期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適用住房需求狀況調整并公布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市區城鎮家庭,不能申請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資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已購政策性住房,并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了交易(含出租、出售、轉讓)的;
(三)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離異前已購買過政策性住房,且離異后持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情況,根據家庭戶內人員(掛戶不計)的收入渠道,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收入情況以購房時上年度收入情況為依據,并參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數額及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勞資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及其年平均工資證明;離退休人員按社保部門出具其離退休金證明確定。
(二)個體工商戶的收入情況,根據其實際年收入和向稅務部門交納個人所得稅金額及注冊資本金等確定。
(三)無固定職業的居民、個體勞動者,其年收入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
市、區房委辦(房改辦)根據上述證明,結合其他渠道的調查進行收入情況核實。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住房情況,根據家庭戶內人員(掛戶不計)的從業情況,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含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房改(含政策性住房)購房情況及現住房情況證明。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各類人員住房情況證明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
市、區房委辦(房改辦)根據上述證明,結合房產登記管理情況進行房產情況核實。
第二十六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以租賃為主,購買為輔。申請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到市、區房產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或《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承租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表連同以下證明材料交回市、區房產管理部門:
1.申請家庭戶口薄(驗原件交復印件);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3.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證明;
4.申請家庭成員的年度收入情況證明;
5.申請家庭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審核。市、區房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含7個工作日)對申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經市、區房委辦(房改辦)審核,符合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購房者或承租者名單,統一在《惠州日報》上公示。
(五)復核。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市、區房委辦(房改辦)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情況屬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取消其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并書面或電話告知申請人。
(六)批準。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屬實的,批準申請人申請購買或承租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并同時公布核準購房或租房面積。
對申請承租者,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憑申請的先后順序,優先與之簽訂《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承租協議》;
對申請購房者,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核發《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書》,并按搖珠抽號方式確定購房者。
(七)購買。抽中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順序號相符者,憑號碼與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惠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認購協議》(以下簡稱《認購協議》),并在《認購協議》確定的有效期內,憑《認購協議》與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簽定購房合同。逾期未簽定購房合同的,作自愿放棄購房資格處理。剩余房源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本次統一搖珠號順延,與順延抽中者簽訂購房合同,直至售完為止。
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格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 購買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地產權證》上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自購買者取得《房地產權證》之日起滿10年后才允許上市交易,交易時應按有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10年但確需轉讓的,按原價每年折扣1%由政府回購,相關稅費由原業主負擔。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租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租住時間連續在5年以上(含5年),沒有欠繳租金,信譽良好,且符合本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由租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戶主)提出申請,經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惠州日報》公示后,可轉為購買租住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出售價格按租住當年購買類似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售價計算,并給予租住時間每年1%的折舊,但折舊率最多不超過20% 。其銷售住房時間從租房之日算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租住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承租協議的約定,給予依法收回承租者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等處理:
(一)將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經濟適用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五)無特殊原因連續3個月以上不交納經濟適用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二條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葜菔腥嗣裾C布的《惠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暫行辦法》(惠府〔1999〕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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