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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9-12-16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通政發〔2009〕9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不含通州區,下同)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補貼發放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限房價、限套型、限轉讓的社會保障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補貼(以下簡稱政策性補貼)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三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通過經濟適用住房實物配售和政策性補貼發放方式實施。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承擔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統計、價格、稅務、總工會、金融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住房保障人員,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區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取得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非農業戶、以下簡稱市區城鎮戶籍)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的限額。
第六條 市區單身人士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籍3年以上;
(二)年齡需滿30周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五)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的限額;
屬已婚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需滿2年。
第七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中具體住房困難標準、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限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經測算,報市政府確定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八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員申報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員總數計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市區城鎮戶籍的人數計算。
戶籍因就學(不含自費出國留學)、服兵役等原因遷移出市區,且仍在就學、服役期間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計入配售保障人員。與家庭成員有婚姻關系的現役軍人計入配售保障人員。
戶籍因就學遷入市區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已取得市區城鎮戶籍時間。
第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現有住房面積應當按家庭成員名下全部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經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住房(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安置房或者領取貨幣安置款,以及領取政策性補貼等)和私有房產。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53號)實施之后有轉讓(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下同)房產行為,且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已享受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資房,已享受拆遷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貨幣安置,或已領取政策性補貼,且優惠購買、安置或者貨幣補貼面積已達規定標準的;
(三)已享受拆遷安置房(低價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區農村宅基地指標建房,未分戶居住或者分戶居住不足5年的;
(五)夫婦離異時間不滿2年的。
第十一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單身人士),現租住公房(包括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須解除租賃關系,其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回,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調劑解決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現有房產面積應當抵減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不抵減的,其等面積部分的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已享受過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或者《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53號)實施之后有轉讓房產行為,但住房面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其等面積部分的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
第十二條 購房套型標準為:家庭人口為2人以下的可購買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家庭人口為3人的可購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家庭人口為4人及以上的可購買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經濟適用住房限中小套型,單套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保障面積為:配售保障人口為1人的享受30平方米,2人的享受50平方米,3人的享受60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享受80平方米。
購房套型面積與保障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單身人士)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所有家庭成員(單身人士)實名記入住房保障檔案系統。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具體配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測算后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情況,及時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樓盤地段、配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以及選購登記日期等。
第十五條 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根據配售房源的供給情況,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進行選購登記。登記選購的申請人數超過可供房源總量的,實行輪候。
第十六條 實行輪候的申請人須到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進行年審登記。申請人家庭(單身人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供經有關部門證明的書面材料;未進行年審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購,退出輪候。
第十七條 經核準取得配售房源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取消配售資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在此期間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制訂,報市政府確定后執行,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三)申請人購買市區二手住房或者二、三類地區(指工農路以東、虹橋路以南、外環西路以西、鐘秀路以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購房時均應當達到江蘇省規定的晚婚年齡;申請人為單身人士的,購房時應當年滿30周歲;
(五)申請人應當自購房之日(以契稅發票載明時間為準)起2年內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原有住房面積應當按家庭成員名下全部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經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住房(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住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以及領取政策性補貼等)和私有房產。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政策性補貼:
(一)《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暫行辦法》(通政辦發〔2000〕45號)實施之后有轉讓(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下同)房產行為,且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有本細則第十條(二)至(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一條 政策性補貼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經測算,報市政府確定后執行,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為75平方米,原有住房建筑面積應從補貼建筑面積中扣除。政策性補貼標準按購房時政府公布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購房發票開具時間與契稅發票開具時間相差6個月以上(含6個月,每月按30日計算),期間涉及到政策性補貼標準調整的,按照購房發票開具時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四章申請和核準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政策性補貼)申請表,如實填寫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以及離婚后的婚姻狀況情況),贍養、撫養、扶養關系證明;
2.家庭房產狀況證明,包括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其他各項相關材料上有記載的房產證明資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協議;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已出售的,提供相關機關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農村住房提供建房審批表。
3.戶籍從異地遷入的,應當提供原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
5.因就學(不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6.低保、特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及軍、烈屬等優撫對象家庭,提供相關證明。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還需提供新購住房產權證及契稅發票、購房發票。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者合同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資產等信息,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戶籍狀況、房產狀況、人口狀況、收入狀況以及資產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所在區民政局。
(三)家庭收入審核。區民政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轉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四)住房狀況審核。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等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房產管理局。
(五)集中公示。通過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審核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六)審核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發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批準(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并予以公告;
(七)經批準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按申請順序予以編號,辦理相關手續,轉入輪候配售;經批準領取政策性補貼的,憑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新購房屋所有權證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到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領取補貼款。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以及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經濟適用房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年度計劃建設,由市房產管理局組織編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保證供應。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和鎮規劃,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儲備土地、閑置土地、產業結構調整土地,并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家庭對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具體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予以落實。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并按照建設節能、環保、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規劃設計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直接組織建設;也可以采取市場運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其負責實施建設。
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建設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與其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協議書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數量、套型面積和比例、建設要求、配套條件等事項,作為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資金實行單獨建帳核算,并接受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審計局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規定標準配置配套用房,并按不低于總建筑面積1%的比例配建物業經營性用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經營收入由政府統籌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基礎性物業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產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蓋“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印章,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的,可以轉讓。轉讓時,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人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市房產管理局批準。轉讓時應當按照購房時價格部門核定的市場指導價格和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80%比例交納收益金,收益金上繳市財政部門;未滿5年確需轉讓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市價格部門在核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時同時核定該住房市場指導價格,作為今后上市時補交收益款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管理局核準,可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等內容。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管理局核準,可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其中判決以經濟適用住房抵償債務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收益金,轉讓方不繳納的,由受讓方墊交,房產性質不再為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屆滿5年后辦理。
第三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單身人士),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單身人士),應當按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取消申購資格;對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退回,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并通報有關單位記入個人征信檔案,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三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配售和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人士)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市區中小學教師、軍隊轉業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駐通部隊現役干部經濟適用政策性補貼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訂。
第四十二條 通州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及保障標準由通州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53號)、《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辦法》(通政辦發〔2006〕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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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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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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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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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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