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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部屬期刊指導辦法

2009-01-19
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部屬期刊指導辦法》的通知

環辦〔2009〕9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對環境保護部部屬期刊的指導與協調,更好地發揮期刊在推動環保歷史性轉變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環境保護部部屬期刊指導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部屬期刊指導辦法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環境保護部部屬期刊指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保期刊的指導和協調,提高期刊質量,更好地發揮期刊在推動環保歷史性轉變中的作用,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期刊管理辦法》和《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的具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保期刊是指主管單位為環境保護部,主辦單位為直屬單位或派出機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家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的正式期刊。

  第三條 環保期刊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出版導向,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其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的環保方針政策,展示環保工作進程,進行環保學術交流,普及環保知識,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歸口指導環保期刊,負責制定并實施環保期刊發展規劃及期刊的申報審核、閱評審讀和監督指導等工作。

  第二章 期刊審批

  第五條 創辦環保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明確的主辦單位。主辦單位須為環境保護部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范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辦環保期刊,除須符合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先考慮我國環境領域新興、領先和重點學科以及某些能填補空缺、空白或邊緣專業的期刊;

  (二)兼顧期刊的專業結構分布;

  (三)相同學科、專業、內容和讀者對象原則上不重復辦刊。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直屬單位及派出機構申請創辦期刊,必須首先向環境保護部正式行文申請,經宣傳教育司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報請部領導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并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環保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登記地、業務范圍的,按照新辦期刊的申請和登記程序進行;變更刊期由期刊主辦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變更開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變更地址的,由主辦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環保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應提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擬出文章編目、印數、定價、出版時間、印刷單位,經審批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辦理“期刊增刊許可證”。增刊的內容必須符合正刊的業務范圍,開本和發行范圍必須與正刊一致;在版權頁上應刊印正式刊號、增刊編號,在封面上應刊印正刊名稱并注明“增刊”字樣。

  第十條 環保期刊休刊,須經環境保護部審核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說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若超過一年,新聞出版總署將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

  第十一條 環保期刊終止期刊出版活動的,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注銷登記的環保期刊不得再以該名稱從事出版、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統一辦理在京環保期刊的年度核驗,各期刊單位須按有關文件要求按時向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報送年度核驗材料。登記地為北京以外地區的環保期刊,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年度核驗,并將核驗結果報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備案。環保期刊應盡快對年度核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遞交整改報告。  

  第三章 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環保期刊須按時向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報送期刊樣本。

  第十四條 環保期刊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和環境保護部的保密規定,不得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環保期刊主辦單位應建立辦刊資金保障機制,以保證期刊的健康發展。環保期刊出版單位經環境保護部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環保期刊刊登廣告,須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驗明有關證明、批件,防止出現虛假廣告,有損環保系統形象。

  第十六條 環保期刊經營業務須與采編業務嚴格分開。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嚴禁期刊利用負面報道要挾被報道對象做廣告、提供贊助、加入理事會等。

  第十七條 期刊出版從業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條件。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任職資格和條件。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新任社長、總編輯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并報宣教司備案。

  第十八條 為防止出現“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假新聞”現象,提高環保期刊公信力,環保期刊應建立公開的查驗平臺,在官方渠道上公布本單位正式人員名單和信息,方便社會各界查驗辨別。         

  第四章 期刊審讀

  第十九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環保期刊的指導和協調,提高辦刊質量,規范辦刊行為,環境保護部實行期刊審讀制度。

  第二十條 審讀內容:

  (一)在政治觀點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堅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并遵守宣傳出版工作規定;

  (二)是否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失密、不泄密;

  (三)是否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

  (四)是否堅持本刊的辦刊宗旨及業務出版范圍;

  (五)是否宣揚兇殺、暴力、色情、迷信和偽科學;

  (六)是否傳播謠言,編發假新聞;

  (七)檢查環保重要選題和重要稿件的政治性,整體策劃的創新性,報道內容的學術水平等;

  (八)檢查期刊的總體設計、印裝質量是否良好,是否按期出版。

  第二十一條 審讀形式:

  (一)期刊出版單位要建立期刊閱評制度,定期寫出閱評報告報部宣傳教育司;

  (二)組織專家審讀;

  (三)采取全年刊物審讀、隨機抽樣審讀、專題審讀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組織對期刊的集中審讀,編發審讀意見,作為有關評比獎勵、處罰及年度核檢的主要參考依據。同時對各樣刊進行常規性審讀及日常辦刊質量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環保期刊主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期刊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環保期刊違反本辦法,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環保期刊的整體發展布局和結構需求,宣傳教育司可根據實際辦刊情況,對違反辦刊原則、質量不佳的期刊,向部領導提出調整期刊主辦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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