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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2010-10-29
畢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工作部門: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畢節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科學規范、公正有效、可持續”的城市低保制度,推進城市低保工作規范化管理,保障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號)和《貴州省民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民發〔2010〕28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具有本市居民戶籍且居住在本市范圍內的貧困城鎮居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

(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以差定補”的原則;

(五)“應保盡保、應退則退”的原則。

第四條 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和管理工作。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相互配合,共同實施。建立市、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會動態核查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民政局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及上級其它關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

(二)負責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牽頭做好城市低保標準測算、低保資格的審批和注銷;

(四)負責全市城市低保資金預算、決算報告的編制;

(五)負責城市低保資金發放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城市低保方面的財務、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業務;

(七)負責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負責《城市低保證》的年度審核;

(九)做好上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城市低保申請和注銷對象的摸底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初審上報;

(二)做好城市低保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

(三)負責對城市低保對象進行建檔和電子臺賬管理;

(四)按照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和完成其它相關工作;

(五)自接受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安排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條 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委托,社區居(村)民委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按照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安排完成對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情況、生活困難程度進行調查核實;

(二)調查核實后組織本村(居)城市低保評審小組對申請對象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評議,并將評議情況在本村(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同時負責收集公示后本轄區群眾反映的各方面的意見;

(三)根據調查核實的信息公示后反饋的意見或建議,符合法規規定的,如實填表上報,不符合規定的,認真做好解釋工作;

(四)加強對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隨時掌握低保對象的情況;

(五)完成其它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其它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財政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預算和上級劃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它通過財政下撥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二)統計局、發展和改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測算工作;

(三)教育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游局、扶貧辦、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公安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燃氣、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配套工作;

(四)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部門負責做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審計工作。

第三章 保障對象及保障標準

第九條 持有畢節市非農業戶口且在本市范圍內居住的城鎮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以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具體指以下主要人員: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人員;

(二)企業特困職工家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向失業保險并軌中出現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三)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仍低于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

(四)單獨立戶后家庭主要勞動力重度殘疾的人員;

(五)其它國家政策規定應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第十條 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城市居民最低基本生活所必須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基本生活費用,由相關部門進行測算,報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生活必須品的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根據家庭收入情況,采取“以差定補”的方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即月人均保障標準=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年人均收入)/12] 。城市“三無人員”按照“零收入”全額享受低保標準。有以下情況的,在享受補差的基礎上,同時享受增發20%的補助金:

(一)享受城市低保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

(二)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成員中年滿60周歲以上的人員;

(三)低保家庭中持獨生子女光榮證或二女結扎證的獨生子女戶及二女結扎戶;

(四)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在校高中生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高校在讀大學生;

(五)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主要勞動力重度殘疾人員。

(六)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不能重復享受增發補助金。

第四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所在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事務辦(或救助工作站)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主簽字(蓋章)的申請書;

(二)證明家庭全部成員屬性的戶口簿、身份證、銀行賬號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家庭全部成員的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銀行存款、房產等情況證明)、轉移性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材料;

(四)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需原單位和勞動部門提供補償性、保障性、救濟性的證明材料;

(五)家庭主要勞動力重度殘疾的需提供第二代殘疾證明;

(六)申請人家庭中有在校高中生、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高校在讀大學生的需提供在校證明。

第十四條 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接到申請后,必須在從受理申請的次日起2日內,安排受鎮鄉辦委托的申請對象所在的社區居(村)委會5日內進行調查。社區居(村)民委會派2人以上進入申請人家中入戶調查,同時向周圍鄰居調查了解真實情況,詳細、真實記錄申請對象家庭生活情況并如實填寫《畢節市城市低保申請對象家庭收入情況調查表》。

第十五條 社區居(村)委會必須成立城市低保評議小組,人員不得少于9人。評議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社區居(村)民委會成員,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派駐社區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以及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一年輪換一次。

第十六條 評議小組必須在調查結束后3日內召開民主評議會議,對調查結束的申請對象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評議。評議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并當場公布結果,同時將會議評議結果在村(居)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結束的次日將《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評議會議記錄(含無記名投票依據、會議簽到等相關依據)、公示圖片(可用普通紙打印)及其它相關材料上報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收到社區居(村)民委會上報的材料后,必須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內容的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后,于審核完成后的次日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市民政局審批。同時將審核情況在鎮(鄉、辦)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第十八條 市民政局收到鎮鄉辦上報的申報材料后,在1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召開“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審委員會議”的方式進行,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收集鎮(鄉、辦)務公開后的信息參加評審會議。未通過審批的,由市民政局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享受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將審批情況在畢節市政府門戶網站、《畢節晚報》等媒體或報刊上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填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核撥低保金。

第五章 財產和收入認定

第十九條 本《城市低保實施細則》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全體家庭成員提出申請前半年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它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三)儲蓄存款及利息、股票、其它有價證券和紅利;

(四)出租或者出售住房以及其他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城市建設拆遷、征地中獲得國家、集體企業和社會的各類補償費、補助費;

(六)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給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八)從政府、企事業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應當扣除的部份;

(九)家庭成員中農業戶口成員的收入,計入家庭總收入;

(十)其它收入。

第二十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低保口徑的統計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各類憮恤金、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金以及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公(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公(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死亡后一次性撫恤費;

(四)政府或者社會給予的獎學金、助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金;

(五)臨時社會救助和慰問金;

(六)家庭其它成員享受的低保金。

第二十一條 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擁有用于消費的汽車、摩托車、空調、液晶及等離子電視、上網計算機等非維持基本生活必須的高檔消費品;

(二)購買商品房或者自建樓房未滿5年的;

(三)異地城鎮購房入戶未滿5年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未依法落實計劃生育手術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五)自己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六)有賭博、吸毒及其它違法行為,經教育不改或者屢教不改的;

(七)家庭成員關系、婚姻狀況和收入情況在審批表中未全面填寫清楚或者雖然填寫清楚但缺少必要印證材料的;

(八)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且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有能力而未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九)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不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者一年內兩次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十)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來源有其它渠道,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六章 城市低保資金籌集、管理和發放

第二十二條 畢節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中央、省、地、市各級財政按照相應的比例配套籌集,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

市級財政應當將配套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在中央、省、地資金劃撥到位的同時,及時劃撥市級配套資金,保證城鎮低保資金能夠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三條 城市低保資金設立專戶,專項管理,獨立核算,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市民政局按照審批程序審批后,將資金撥付到各鎮(鄉)辦事處低保專戶,各鎮(鄉)辦事處及時將低保對象花名冊和存折賬號提交銀行,相關銀行直接將資金劃入低保對象存折賬戶。

第七章 城市低保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條 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民政局根據鎮(鄉)人民政府和辦事處提供的家庭經濟收入和人口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減發、停發或增發手續。

(一)對城區重點保障對象、長期保障對象,辦事處每年入戶核查不低于一次,一般保障對象每年入戶核查不低于兩次。

(二)城市低保對象家庭人口減少的,應從人口減少的次月起注銷減少人口的低保待遇,人口增加的按照申請審批程序進行辦理。

(三)城市低保對象家庭人均收入穩定增加或超過低保標準的,應從收入增加的次月辦理減發或注銷城市低保待遇。

(四)城市低保對象家庭人均收入在原核定的基礎上減少的,經鎮鄉辦核實上報,在進行動態調整時給予補足差額。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對象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有效期滿的前一個月,必須主動向鎮(鄉)人民政府和辦事處報告,由鎮(鄉)人民政府和辦事處派專人進行核查,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由村(社區)簽署意見、鎮(鄉)人民政府和辦事處簽署審核意見后到市民政部門進行年審,超過時間未年審的,由市民政部門予以注銷低保資格。未按時向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和進行核查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不得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低保工作人員和低保對象應當嚴格遵守本《城市低保實施細則》規定,違反規定的行為將記入當事人的誠信記錄。

第八章 城市低保對象享受其它政策優惠及應盡的義務

第三十條 畢節市城市低保對象,可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且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介紹就業,并減免有關費用;

(二)工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保障對象,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三)教育部門應當為城市低保對象子女在接受高中或中等職業教育期間適當減免相應費用;

(四)衛生部門應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城市低保對象在辦理健康體檢時免收體檢費,國家醫療機構對保障對象就診應當免收掛號費,并提供優質價低的醫療服務;

(五)房屋管理部門對城市低保對象租住公有住房的,應當適當減免租金,申請廉租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適當優惠;

(六)廣播電視、供水等其它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城市低保對象進行相關優惠;

第三十一條 城市低保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家庭成員收入發生變化或因戶口遷移、婚姻、出生、死亡等原因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如實向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并接受審核;

(二)家庭成員中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應當積極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就業培訓,接受介紹就業和自謀職業;

(三)家庭成員中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應當積極參加其所在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四)積極配合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開展的家庭收入調查并主動舉報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對象。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相關人員違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法規、規章和本《城市低保實施細則》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城市低保實施細則》從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6月1日頒布的《畢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城市低保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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