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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9-09-06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宜府發〔2009〕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宜春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第2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對市場責任主體的監管,建立互聯互通的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推進建筑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行業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在宜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統稱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 本市建筑業企業向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宜春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以下簡稱《誠信手冊》)。
市外建筑業企業在本市承接業務時,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誠信手冊》。
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辦理有關手續或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誠信手冊》。
建筑業企業在參與招投標資格審查(預審)時,應向發包方和招標代理機構出示《誠信手冊》,招標人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查驗《誠信手冊》記載的企業基本情況及誠信記錄。依法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查驗《誠信手冊》記載的企業基本情況及誠信記錄。
第五條 《誠信手冊》分書面版本和電子版本兩種形式。書面版本每企業一本,由各企業自行保管;電子版本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誠信手冊》電子版本的企業基本信息、經營業績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行政處罰情況由做出處罰的部門記錄。
建筑業企業有違反建筑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機構應根據權限和分工,在《誠信手冊》上予以登記。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誠信手冊》上予以記錄。
《誠信手冊》書面版本與電子版本的記錄內容不一致時,以電子版本為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電子版本的內容即時更新書面版本。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確認建筑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嚴格執行告知程序,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將相關情況在作出登記后5日內上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江西省建設廳贛建建〔2007〕28號文中相關規定,在誠信信息平臺公布誠信行為記錄。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市外建筑業企業的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企業注冊所在地資質管理部門。
第七條 《誠信手冊》登記的內容是本市建筑市場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誠信內容將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誠信手冊》書面版本記錄內容已滿或丟失,應在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核發的部門申請續領新的《誠信手冊》。遺失補辦的須在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在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核發的部門進行變更或換領新的《誠信手冊》。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誠信手冊》予以注銷,兩年內不得進入宜春市建筑市場:
(一)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暫停承包資格的;
(三)提交的材料和數據不真實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六)《誠信手冊》記載內容與誠信信息平臺公布內容不一致的;
(七)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串標、圍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持有《誠信手冊》的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綜合考評制度。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年度綜合考核評定建筑業企業誠信類別(誠信優良企業、合格企業和不合格企業),并統一向社會公布,在誠信信息平臺上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被評為誠信不合格的企業,列入黑名單,注銷其《誠信手冊》,并自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業務。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行為過錯責任追究制。凡在誠信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以權謀利和對被管理單位的不良行為不予確認記錄、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誠信手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宜春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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