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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莆田市人事考試通用規范(試行)的通知

2009-03-23
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莆田市人事考試通用規范(試行)的通知

莆政辦[2009]4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現將《莆田市人事考試通用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事考試通用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我市人事考試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試通用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市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其授權、委托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務員錄用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機關競爭上崗考試、軍隊轉業干部競爭上崗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考試等。

第三條 考試應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規范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報考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信息發布

第四條 考試信息應在同級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發布,并根據需要輔以其他媒體發布。

第五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發布考試信息之日與開考日期間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況經批準,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條 考試信息應包括:工作程序、報考資格條件、報考方式、考試專業類別、考試科目、考試日期、成績構成、成績公布和查詢、咨詢電話、收費標準、監督辦法等。錄(聘)用類考試還應與公告同時公布錄(聘)用方案和所有擬錄(聘)用職(崗)位。

第三章 考試報名

第七條 考試報名采用網絡報名或現場報名的方式。

第八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要求報考者真實、準確填報個人資料;必要時,可要求報考者提供本人簽字的文本資料。如需要其他證明材料的,可采用傳真、信函作為輔助手段。

第九條 現場報名應當場告知資格審查結果;審驗文書證件應當場返還原件。網絡報名應在報名后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格審查。

第十條 準考證發放采用網絡下載打印或現場領取等方式。準考證內容應包括:考試名稱,報考者姓名、照片、身份證號、準考證號,考試時間、地點,考場、科目及其他須知事項。

第十一條 報考者與錄(聘)用單位領導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報考該單位的人事、財務、審計、監察和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崗)位。

違反前款規定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 命題組織

第十二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可根據考試的性質和需要選擇入闈命題、委托命題、題庫組卷等形式命題。

入闈命題應集中人員、統一時間、指定地點,在封閉管理狀態下,完成命題任務。

委托命題應委托符合資格條件的機構或個人完成命題任務。

題庫組卷應以題庫為基礎,借助計算機軟件系統合成試卷。

命題工作原則上采用入闈命題形式,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采用其他命題形式。

任何形式的命題,凡參加命題、組題等涉及考題的人員都應實行封閉管理至考試結束。

第十三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可向社會征集試題,并根據考試要求,整合組卷。

第十四條 入闈命題應設立命題、審題、監督、保密、后勤、保衛等崗位,明確相應職責。因特殊情況,未采用入闈命題的,應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細則,明確責任,規范運作,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 命題機構、命題場所、參與命題工作的人員應具備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要求的條件。

第十六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與受委托的命題機構或命題人員簽訂命題協議。協議應包括命題要求、完成時限、保密要求、工作紀律、報酬待遇、違約責任等。

第十七條 審題應對試題的政治性、科學性、針對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審題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條件,審題后按命題人員保密要求管理。

第五章 試卷印制與管理

第十八條 人事考試試卷屬國家絕密級文件,試卷應選擇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制廠印制或入闈印制。試卷印制過程中的清樣、廢題、鉛版、膠片、鋅皮、廢紙等應由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保管記錄、監督銷毀。

第十九條 試卷保管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安排專人負責清點、登記和值班。試卷存放地點必須經市國家保密局驗收合格保密室。值班人員由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和公安局選派,公安人員至少一人。

試卷進出庫房時,交接雙方均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員。交接時,應核對試卷的種類、數量、包裝、密封等情況,實行簽字交接。參加命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試卷交接。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試卷交接全過程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試卷押運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員(不含司機),專人專車、人不離卷、卷不離車,嚴禁搭載任何非押運人員或無關物品。試卷押運工作不得安排工勤人員或臨時工作人員承擔。

試卷押運路途較長或進出莆田市的,公安部門必須派人負責安全保衛。

第二十一條 試卷從印制成品至在考室啟用之前,以及考室結束至試卷送至保管場所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試卷,考試過程中,所有參與考務工作的人員(含監督人員)均不得對試卷(試題)進行摘抄、拍攝、復制或攜帶出考場。

第二十二條 所有試卷和答題卡(卷)應在成績公布后保存6個月以上,方可在符合條件的場所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監督銷毀。

第六章 筆 試

第二十三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筆試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筆試應明確責任、加強監督、杜絕泄密,確保試卷保管、運送、分發、回收、交接等環節無差錯。

第二十五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根據考試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場所設置筆試考點,考點原則上設置在人事考試定點學校或高考定點學校。按照考試規模和考務組織的有關要求考點需要設在高考定點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安排符合考點設置條件的學校承擔考務工作。

考點學校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按規范要求布置考場,做好考場服務工作,為報考者提供安全、實用的考試環境。

專門測試、技能考評和遠程測試的考點和施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經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第二十六條 筆試考點應設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據需要安排工作人員。每間考室至少應隨機安排2名監考,一般男女各一名?紙鰬才艡C動監考若干名。考點學校應對參加監考的人員及承擔考務工作的人員進行認真培訓;要嚴格實行考場監考人員隨機分派辦法,落實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在每個考點安排與考試規模相適應的巡視人員。巡視員應按考務流程規范,監督、檢查考試實施情況,履行巡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專門測試、技能考評和遠程測試應根據相應規范或標準組織實施,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安排監督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測試、考評過程應明確記錄其結果,存檔備查。未經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補測。

第七章 面 試

第二十九條 面試考官應從具有相應條件的人員中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予以確認,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面試考官小組由7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應具有合理的年齡、性別、職業、專業等結構。

第三十一條 面試考官小組形成后,要嚴格保密。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采取隨機生成、異地交流等方式組成面試考官小組,確?脊龠x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記錄、監督面試全過程。

第三十三條 面試場所應具備適宜的交通和室內條件,并為應試者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 面試時,候考人員與在考人員、已考人員應嚴格隔離,接受監督人員的現場監督。

第三十五條 面試過程中,考官之間、考官和其他人員之間不得進行與特定應考對象相關的交談。

第三十六條 面試采取入圍、全封閉進行,實行考官、監督人員、工作人員定崗定位。各考場、各崗位工作人員不得串崗。

第三十七條 面試成績應當場向報考者公布,面試結果應在當次面試結束后第二天及時通知報考者。

第八章 試卷評閱

第三十八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試卷評閱,并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評卷工作小組,包括:主觀題評卷小組、客觀題評卷小組、質量檢查小組、監督小組、試卷保管小組、后勤保障小組等,明確崗位職責。

第三十九條 委托評卷的,應對評卷人員、評卷場所和保密措施進行審查,簽訂評卷協議。協議應包括評卷要求、完成時限、保密要求、工作紀律、報酬待遇、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條 試卷評閱前,應對試卷上報考者的姓名作匿名處理。評卷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并由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條 評卷應嚴格管理、統一標準、規范流程、控制評分誤差。

第四十二條 主觀題評卷應實行流水作業,嚴禁同一人負責同一份試卷全部主觀題的評分。客觀題實行機讀評卷,每套評卷設備至少應有2名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操作、交叉復核、相互監督。

第四十三條 評卷數據的存儲和處理應使用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提供的專用存儲介質和計算機。

第四十四條 試卷收發和保管、評卷數據和評卷設備應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負責、雙重加密、共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 與評卷相關的所有重要決定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方案應集體研究,并報有關領導同意后實施。集體研究應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評卷期間,應組織專家抽查評卷質量,并及時反饋。

第九章 成績管理

第四十七條 成績管理包括統分、核分、登分、成績保存和成績公布等環節。

第四十八條 登分應異人異機、交叉校驗、準確無誤。評卷者不得參與登分。

第四十九條 每次筆試后應根據考試實際情況劃定合格線。

第五十條 形成紙質筆試成績后,由3名以上評卷工作人員當場簽名、加蓋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公章。福建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等省人事廳組織的大型考試的筆試成績還應同時保存在不可擦寫的只讀光盤中,復制3份以上,交由考試組織管理機構、監察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檔案室保存。

第五十一條 人事考試的成績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為止。

第五十二條 面試成績應經當場次所有面試考官、成績統計人員、監督人員簽字后由面試組織實施單位保存不少于2年,并復制一份報考試組織管理機構。

第五十三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提供2種以上的成績發布方式(至少1種為免費查詢方式),方便報考者查詢。

第五十四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對于報考者在成績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的核分申請,經認定申請理由充分的,應及時進行核分,分數確有差誤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更正,并調整該報考者的成績名次。

第十章 體 檢

第五十五條 凡需要進行體檢的考試類別,考試的組織管理機構應監督實施規定的體檢標準和相關操作細則。

第五十六條 體檢應在符合資質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中進行,體檢機構要嚴格保密,主檢醫師應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第五十七條 體檢現場應安排錄(聘)用單位和醫療機構的紀檢監察部門監督體檢工作,并承擔有關責任。

第五十八條 體檢結論應按規定要求填寫,并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錄(聘)用單位和報考者。

第五十九條 如遇特殊情況,錄(聘)用單位和報考者可以自收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檢要求,經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同意后安排復檢。復檢只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必要時,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可以要求報考者復檢。復檢應另外安排在不低于原體檢醫療機構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第十一章 證書管理

第六十條 各類資格證書、崗位證書或錄(聘)用通知書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由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用印。

第六十一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被授權、委托部門應按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及時完成各類資格證書、崗位證書或錄(聘)用通知書的填寫、發放、建檔和補辦等工作。

第十二章 爭議處理

第六十二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對于報考者針對資格審查結果提出的爭議,屬于現場報名的,應當場予以裁定,并當場通知報考者裁定結論;屬于其他報名方式的,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條 錄(聘)用相關單位應對報考者的資格依據公布的職(崗)位資格條件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者,取消報考者的相應資格。

第六十四條 報考者對其他有爭議的問題,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三章 專家管理

第六十五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根據需要建立考試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適時調整充實。

第六十六條 列入專家庫管理的專家應具有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六十七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在安排專家組工作時,應根據專家組成結構要求隨機調配專家。

第十四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八條 考試檔案包括:考試公告、招考方案、試卷樣本(含答案、評分說明)、考試成績(含合格人員名單)、評卷期間的重要記錄、分數統計與劃定合格線材料、考試相關影音圖片資料及其他與考試有關的文件等。

第六十九條 考試檔案應定期移交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檔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期限保存。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做好收集、分類、裝訂、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條 考試檔案的查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七十一條 考試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錄(聘)用類考試應將擬錄(聘)用人員名單在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接受監督。

第七十三條 所有參與人事考試工作的人員,包括命題人員、監考人員、巡視人員、面試考官、體檢醫生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乇軆热莅凑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從人員、技術、經費等方面做好考試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財政部門要把考試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款。

第七十五條 考試組織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范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工作方案,積極防范和嚴厲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及互聯網進行作弊的不法活動。

無線電管理部門要組織監測力量,全程監控考試,嚴厲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作弊的不法活動。

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考試組織管理機構維持好考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作弊活動。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范由莆田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考試組織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規范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相關人事考試的上級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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