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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09-04-22
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余府令第15號
《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20日市七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㈠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兼具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作用的綠化用地;
㈡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㈣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㈤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四條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城市公民都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并有權制止、檢舉、控告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
市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㈠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2%;
㈢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2%,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㈣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應達22%以上,其他道路都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八條 城市的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建成區總面積的2%。
第九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等企業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建設室外生態停車場。屋面地栽綠化面積或植草磚面積可折算成地面綠地面積,折算比例按下列規定計算:
㈠屋面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綠地率按100%計算;
㈡屋面標高與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綠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頂綠化綠地率按20%折算(鋪裝地擺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態停車場綠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條 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七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市城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市城管部門指定的綠化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城市的公園綠地、道路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市城管部門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市城管部門參與聯審。
市城管部門應加強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實行綠化企業資質審驗、綠化工程招投標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城市綠化質量。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市城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建設單位在市城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補足的,由市城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易地綠化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指易地綠化費由市城管部門按照省制定的標準收取,所收費用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于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園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綠化工程施工時,必須執行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按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合同組織施工。
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圖紙或變更通知書,施工單位應當按變更后的圖紙進行施工。不按變更后的圖紙施工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市城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綠化工程交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將規劃設計方案、竣工圖、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質化驗報告以及外地購進苗木檢驗檢疫報告等工程檔案資料,報送市城管部門。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投資。城市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及時施工,綠化工程應于建設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對未能按原批準綠化規劃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責令建設單位依法重新組織招標,選擇綠化施工隊伍,盡快實施。
第十七條 在城市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地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經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市綠地不得隨意侵占。
因城市規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綠地的,由市規劃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征得市城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原規劃批準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㈠在公園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㈢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樹木管護的收益歸管護部門;
㈣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實行專業養護管理和群眾養護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情形確定管理單位:
㈠城市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市城管部門管理;
㈡單位附屬綠地、自建公園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管理;
㈢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理;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屬前期物業管理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無物業服務的小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
㈣生產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樹木,由該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花草、樹木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因管理單位養護管理不善造成綠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設施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補植或修復。
第二十一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開展城市綠地認養活動,向社會公示認養項目。認養人(單位或個人)自愿認養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門提出認養申請,簽訂認養合同。認養合同應當包括認養人為城市綠化種植、養護和管理等活動提供費用或勞務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應當經市城管部門批準;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需占用綠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占用本單位附屬綠地,且占用后本單位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標準的和占用其他綠地的,占用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易地進行綠化。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報市城管部門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園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報經批準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門審批;
㈡超過第㈠項規定限度,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0株、灌木100叢或者綠籬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㈢超過第㈡項規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市城管部門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如確需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應當事先經市城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劃定建筑紅線。
第二十七條 敷設通訊、電力、燃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管線,應盡量避讓城市綠化,確實無法避讓的,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在施工前,會同市城管部門商定保護措施。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經市城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2日內報告市城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并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市城管部門調查立檔,作出標志,劃定保護范圍,明確管護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單位管界內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市城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古樹名木。對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由市城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鑒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綠化專業隊伍組織實施;申請遷移的單位支付移植費用,落實后期管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境外的苗木、花卉、種子和其他綠化物種,須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引進。引進時報市植物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后,方可栽種。
第四章 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
㈠攀、摘樹枝、花果,剝樹皮;
㈡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損壞公園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指罰款限額,在非經營活動中,屬處罰公民的,不得超過200元;屬處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不得超過1000元;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或者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前款所指罰款限額,在非經營活動中,屬處罰公民的,不得超過200元;屬處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不得超過1000元;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四條 對不服從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市城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批文,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城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全省統一的劃定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新余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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