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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4-29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池政〔2009〕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站前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發展城市綠化事業,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池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綠化義務。
第四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綠化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市建設委員會是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制鎮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負責。
在城市規劃區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林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結合我市特點,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程序審查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從城市實際出發,合理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具體規劃指標,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年度計劃應明確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第七條 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5%,城市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
第八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居住小區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擴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學校、部隊、醫院、療休養院、機關、團體、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不低于35%;
(四)大型商業、服務業設施不低于2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應按國家規定設立防護林帶;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河道兩側及水庫周圍應配套建設30米防護林帶。
第九條 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規劃執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城市綠化指標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確保城市綠地面積。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通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簽署綠化規劃指標意見。
第十條 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場化方式組織招標進行建設;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單位負責建設;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建設,并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根據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市財政每年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市綠化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機關、學校、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單位的綠地任務量和管護標準,安排一定的綠化經費,用于綠地管護和建設。
單位附屬綠地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且無空地的,應積極采取拆違還綠、拆墻透綠、擺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種措施進行綠化;或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將所缺面積的綠化建設資金交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進行異地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住宅區開發項目,應當在基本建設總投資中安排配套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督促建設單位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綠化規劃指標簽訂綠化建設合同,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對未能按照綠化建設合同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各類綠化工程建設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并統一安排施工。完成綠化的期限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個年度綠化季節。
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園林綠化相關規范、標準和規程,確保工程質量。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參與公園、動(植)物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綠化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圍的空閑地,搞好環境綠化,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的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城市干道行道樹及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居住區綠地及居住區內部道路行道樹,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按“門前三包”的原則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綠化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并未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綠地進行養護管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實施養護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的完好。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城市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術性養護修剪。確須砍伐、移植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植。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交通安全時,管線和交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二條 建立“綠線”管制制度,明確劃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地內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城市綠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需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類建成綠地,已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退還。
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期滿后,由占用者負責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下列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二)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挖掘藥材;
(三)踐踏、挖掘或開路等破壞草坪、綠籬等地被植物;
(四)依樹蓋房、搭棚、立牌、刻損樹干、系繩曬物等;
(五)在綠地內隨意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樹木花草周圍或綠地內亂倒廢棄物、垃圾等;
(六)損壞與綠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構筑物、設置物等綠化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具體評選辦法和標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地是指下列五類綠地:
(一)城市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城市綜合公園、市級公園、區級公園、居住區公園、小游園、植物園、動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公園、歷史名園、街旁公園、帶狀公園及其他專類公園等;
(二)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保護區、濕地等。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0號)執行。
第三十一條 九華山風景區、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站前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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