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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婁底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2010-01-13
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婁底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 2009年 12月 24日市人民政府第 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婁底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措施,內容涉及非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權劃分的,應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發。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有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文件,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針對特定的事項而形成的批復、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一般性通知、會議紀要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對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時應對規范性文件擬規范事項的現狀進行全面調查,并對現行的有關文件進行清理,注重實際需要,力戒照抄和形式主義。
第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起草,或者政府法制機構起草,必要時可以邀請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研究機構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負責起草。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征求其他部門、機構意見,或者與相關部門、機構聯合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組成起草班子或指定專人負責起草,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或者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政府工作部門擬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格式見附件1)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
(二)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
(三)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機構。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據;
(二)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
(三)主管部門;
(四)具體行為規范(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項。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
(二)符合本市實際情況,切實可行;
(三)不得在規范性文件中不恰當地設置或擴大部門行政職能,需要在規范性文件中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的,必須與有關部門的法定行政職能相一致;
(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用詞準確,文字規范,標點符號正確。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項目;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
(五)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強制檢測、前置審批、簽署意見、申報制度;
(六)設定地方性保護,要求他人購買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市場等妨害公平競爭、阻礙市場流通的內容;
(七)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
(八)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中規定的內容尚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應當在上報草案時作出說明。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與現行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規范性文件相一致。對同一事項如作出與現行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說明。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如代替現行規范性文件時,必須在草案中注明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及發文字號。
第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在起草調研階段,應當邀請政府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本級政府網站或者本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以及征求意見的方式、截止時間。有確定的管理相對人的,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征求大多數相對人的意見。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機關或起草部門提出書面或者口頭意見和建議。
對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進行認真研究。未予采納的,應當向建議人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對征求意見稿應當認真研究,提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見,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加蓋部門印章后按起草部門要求及時反饋。
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采納;起草規范性文件時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部門須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主動做好協調工作。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對難以協調的問題,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與理由。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初稿須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起草部門負責人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政府審查決定。聯合起草的,初稿經主辦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先由協辦部門負責人討論、再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討論,或者由聯合起草各部門負責人集中討論,形成送審稿,由聯合起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報請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部門集體討論形成送審稿,報請制定機關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時,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辦公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提請政府審查的請示;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紙質文本一式5份、電子文本1份;
(三)起草說明一式10份;
(四)所依據的法律、政策的標準文本;
(五)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部門之間協商會簽的原件;召開了聽證會、論證會的,應當附有聽證會、論證會筆錄。
與其他行政機關管理職責相關聯的,應當提交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情況的說明。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措施的,還應當附送具體實施措施草案。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撰寫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二)起草的指導思想與宗旨;
(三)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四)相關部門協商會簽情況及對不同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
(五)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和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范且確有必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呈送政府領導簽發前移送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保證法制部門有7日以上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三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格式見附件2),并可對草案內容作適當調整、補充、修改、刪節。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部門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因材料不齊備且不按時補交有關材料而影響審查工作正常進行的,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在7個工作日(不含要求起草部門提供材料、征求意見的期間)內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無原則性分歧意見、條件成熟的送審稿,經修改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提交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二)對存在原則性分歧意見、經協調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政府領導決定;
(三)對內容需作較大修改的,提出意見,退回起草部門修改、補充,或重新擬制;
(四)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依據不充分,應暫緩制定或者沒有必要制定的,提出暫緩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審查意見,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二條 法制部門(機構)對合法性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應經專家論證但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四)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召集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協調會,被通知單位應當委派能代表本單位表態的人員參加。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可以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
第四章決定和公布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制定機關辦公室提請本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前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公布和印發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二十六條 部門報送規范性文件登記,須將登記報告(格式見附件3)、規范性文件紙質和電子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法進行全面審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編制登記號,并出具《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但是,對主體資格、制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并出具《規范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格式見附件5)。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將已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及時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統一公布。
第二十八條 政府工作部門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事項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公布(格式見附件6至9)。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于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實施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為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定期考評。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事后審查監督制度:
(一) 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于5日內將正式文本10份送政府法制部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政府辦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于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后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于收到后15日內進行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并按月公布目錄;違法的,不予備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屬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垂直管理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一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復議機關。
(四)上級機關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審查規范性文件的,有管轄權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于接到指示或者建議、轉送函后30日內,向上級機關書面報告或者向建議、轉送機關書面告知審查結果。
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執行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第三十二條 有關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查處理職責的,上級或者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審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效力原則確定適用的依據;
(二)上位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但是,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與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逐級報請國務院決定適用的依據;
(三)不同位階的上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最高位階的上位規范性文件;
(四)同級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該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五)下級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需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適用依據的,中止審查,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后,恢復審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書面建議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并自行糾正,制定機關須于接到建議函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糾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依法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或者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確認該規范性文件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由負責審查的部門法制機構提請本部門撤銷該規范性文件。
確認規范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
起草單位應當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三十六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制度。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每兩年一次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機關現行規范性文件。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規范性文件。
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以及本機關制定的新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銷了現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二)規范性文件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國家現行政策相抵觸;
(三)規范性文件因規范的任務已經完成而自然失效。
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清理,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需要對規范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擬訂解釋草案,經制定機關審定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布,與原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就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復咨詢。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查職責,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錯誤不予糾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于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 3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婁底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1、 提請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格式
2、 合法性審查報告格式
3、 登記報告格式
4、 登記通知書格式
5、 不予登記通知書格式
6、 特定部門文件制定請示格式
7、 同意制定特定部門文件通知格式
8、 不同意制定特定部門文件通知格式
9、 特定部門聯合文件公布請示格式
附件1
提請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格式
△△△局(委、辦)
關于制定《△△△》的請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了 △△△,根據 △△△,特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現將《△△△(送審稿)》報請審查決定。
當否,請批示。
附件:
1、《 △△△(送審稿)》紙質文本5份、電子文本1份。
2、起草說明10份
3、依據和參考資料1套
4、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1套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2
合法性審查報告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制科/股)
關于《△△△》的合法性審查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局/委/辦務會議)
△△△局(委/辦[科/股])起草的《 △△△(送審稿)》已經我辦(科/股)審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審查過程
△△△ 年△月△日, △政府(局/委/辦)辦公室將《△△△(送審稿)》送我辦(科/股)進行合法性審查。接到送審稿后,我辦(科/股)即安排專人進行了研究,并……(對審查過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描述)。
二、合法性情況
需對制定主體、制定權限、制定程序 、送審稿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審查確認。制定主體、制定權限或送審稿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應當建議不予制定該規范性文件;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應對存在的問題逐一具體分析,并提出明確、具體的修改建議。
三、 登記、編號和公布
《 △△△》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審議決定并經市(縣/市/區)長(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簽署后,我辦將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登記、編號和公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表述為:《 △△△》經局(委/辦)務會議審議決定并經局長(主任)簽署后,由△△△[公文處理機構]編好文號,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3
登記報告格式
△△△△△△局(委/辦)
關于登記的《 △△△》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我局(委/辦)△ 年△月△日制定的《 △△△△》(△△△〔△△△△〕△號)報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附件:1、 紙質文本3份、電子文本1份
2、 合法性審查報告1份
3、依據和參考資料1套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4
登記通知書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
△府登〔△△△△〕△號
△△△局(委/辦):
你局(委/辦)△ 年△月△日報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登記的《 △△△》(△△△〔△△△△〕△號)已經依法登記,登記日期:△ 年△月△日,統一登記號:△△△R-△△△△-△△△△△△.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5
不予登記通知書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規范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府登[△△△△]△號
△△△局(委/辦):
經審查, 你局(委/辦)△ 年△月△日報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登記的《 △△△》(△△△〔△△△△〕△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
一、…
二、…
……
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不予登記。
.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6
特定部門文件制定請示格式
△△△局(委/辦)
關于制定的《 △△△》的請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根據△△△,我局(委/辦)擬制定《 △△△△》。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五條二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請示如下:
一、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該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時間。
三、擬規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依據、可行性。
……
當否,請批示。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7
同意制定特定部門文件通知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同意制定《 △△△》的通知
△△△局(委/辦):
你局(委/辦)△ 年△月△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遞交的《 △△△局(委/辦)關于制定(△△△的請示》(△△△〔△△△△〕△號)收悉。經研究,并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決定,同意你局(委/辦)制定《 △△△△》,請按照《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制定工作。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8
不同意制定特定部門文件通知書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不同意制定《 △△△》的通知
△△△局(委/辦):
你局(委/辦)△ 年△月△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遞交的《 △△△局(委/辦)關于制定△△△△的請示》(△△△〔△△△△〕△號)收悉。經研究,并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決定,不同意你局(委/辦)制定《 △△△△》。
(公章)
△ 年△月△日
附件9
特定部門聯合文件公布請示格式
△△△局(委/辦)
△△△局(委/辦)
△△△局(委/辦)
關于公布《 △△△△△△△△△△》的
請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了△△△,根據△△△,我們聯合制定了《 △△△△》(△△△〔△△△△〕△號)。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準予公布施行。
當否,請批示。
附件:
1、紙質文本3份電子文本1份
2、合法性審查報告1份
3、依據和參考資料1套
三個單位(公章)
△ 年△月△日
主題詞:文秘工作 文件 管理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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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
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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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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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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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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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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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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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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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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