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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2-03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潭政辦發〔2008〕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湘潭市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更好地發揮商業占用管理在城市道路功能配套、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方便生活中的作用,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9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市城區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本辦法所稱商業占用是指臨時占用公共場地設置氣球、拱門廣告,停放機動車輛,舉辦會展,進行夜市經營等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為本市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容管理綜合協調辦公室承擔其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占用市城市道路的商業管理中按照法定的職能履行其職責。
第四條 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的設置和管理,堅持功能定位、科學布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動態管理、嚴格審批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建設、規劃、交警等有關部門統一編制《湘潭市城市道路商業占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主干道、消防通道、路口、交通擁擠地段以及其他應控制的路段、公共廣場,不得規劃為商業占用場地。經批準商業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改變原有城市道路上各種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賠償。
第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進行本辦法所稱的商業占用活動。

第二章 設置與規范

第七條 車輛停放場地的設置與規范
(一)臨城市主次干道的經營業主,需要在人行道或廣場設置機動車輛臨時停放場地的,必須對停放車輛場地及人行道實行硬化處理,符合車輛承載要求,保障3米寬的行人通道,符合機動車輛安全通行條件,才能申請車輛停放位。
(二)車輛停放位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市公安交警支隊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符合條件的,根據交通狀況施劃停車位。每個車位12至15平方米,標線方向應滿足人和車輛的通行要求,確保美觀一致。停車位不得跨越盲道,保障盲道通暢。
(三)劃線后,由申請單位負責指揮車輛的停放,劃定的停車區域由該單位負責日常維護和損壞修復。
第八條 氣球、拱門場地的設置與規范
(一)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氣球、拱門安全的規范、標準和規程。氣球、拱門應在不影響機動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設置,拉緊繃直, 牢固、美觀。氣象部門預測四級風力以上,嚴禁設置氣球、拱門。
(二)堅持法律、政策等公益事業宣傳優先的原則。
(三)氣球、拱門的設置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數量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四)設置氣球、拱門時,在其下緣應標明廣告單位或設置單位名稱,由其單位負責維護、更換和拆除,并派專人值守。如廣告出現外觀污漬、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管理部門可責成廣告主或設置者予以改正或取消設置。
(五)法律、法規對釋放氣球、設置拱門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會展活動場地的設置與規范
(一)本辦法所稱會展活動是指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臨時占用城市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政策性、公益性或商業性的宣傳、廣告、經營活動。
(二)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會展活動前,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會展活動方案,經審批同意,確定會展活動場地。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搭臺、搭棚舉行會展活動。
(四)會展活動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法律規定還應當審批的,從其規定。
(五)舉辦商業性會展活動的,主辦單位對參展單位的經營資格負責核實,并督促其遵守法律政策。
第十條 露天夜市的設置、規范、管理等規定按《湘潭市城區露天夜市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08〕35號)執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可按照法律和市政府的《湘潭市城區露天夜市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08〕35號)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章 審批與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占用管理審批程序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商業活動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填寫商業活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審批表。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書面申請、擬占用布置圖等資料。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三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且符合標準的,應即時進行受理,并轉入后續現場勘察審定程序,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具有一定規模的會展,應當聯合市公安交警支隊及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審定。
(三)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核批準,占用時間在一日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臨時占用費,并領取《湘潭市商業活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使用證》。
臨時占用費的收取。在市城市道路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臨時棚房、辦理營業執照的固定攤點,設置臨時廣告標志牌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依湘價費〔2008〕122號文件的規定,按每日每平方米0.5元標準收費。
第十二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公益性活動的,可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免交臨時占用費的申請,并提供有關法律依據或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經審核后免交臨時占用費。
第十三條 臨時停車位設置批準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如需延期,須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各主要路段、廣場一次性設置氣球一般不得超過20個,時間不得超過2日。重大節慶日,全市不超過150個,非節慶日不超過60個。宣傳法律、政策等設置氣球、拱門的活動不受此數量限制。若因特殊需要超設,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在廣場及與人行道相連的公共場地等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的會展,其活動時間視規模和活動需要可為1至2日。
涉及全市性的大型活動及節慶須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超時2日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市容管理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對城市道路商業占用行為進行日常巡查、管理,對批準的項目建檔立冊,實行動態管理,并協調配合行政執法。
第十七條 露天夜市登記與管理按照《湘潭市露天夜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城市兩區夜市辦負責登記和日常管理,登記事項報市容管理綜合協調辦公室(市夜市辦)備案。
(二)露天夜市經營業主須按經營場地所占面積、時間繳納場地占用費、衛生清掃和垃圾清運費。
具體標準由城市兩區夜市辦會同市環衛處提出,經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準后,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持證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后,方可收費。所收費用按財政收支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賠償直接損失;屬非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并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一)未經審批同意擅自占用的;
(二)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擅自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廢物或者擅自擺攤、搭棚的。
第十九條 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占用期滿,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照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罰款。
第二十條 露天夜市經營業主違反《湘潭市露天夜市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擺設攤點的,罰款200元;
(二)亂倒垃圾或場地遺留雜物未按規定清理的,責令改正,并可處罰款50元至1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因設置的拱門倒塌、氣球爆裂等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由設置者依法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阻撓商業占道管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和侮辱、毆打管理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管理職能,建立辦事公開制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潭政發〔2006〕12號)中關于城市道路商業占用管理內容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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