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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2009-04-21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曹勇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與維護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維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和與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府任期目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規劃建設、使用與維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財政、價格、公安、環境保護、交通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國防建設需要,結合城市建設,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準。
第六條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
(二)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防護建筑布局合理;
(三)防護建筑出入口部與城市交通網絡相銜接;
(四)依法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詳細規劃應當有人防工程建設的內容和要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八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經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單獨修建人防工程的,應當向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省人防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經批準立項的人防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制度。
第九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建設人防工程和開發利用已建人防工程。建設人防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新建居民住宅區的,可在區內按計算的應建面積,集中修建;在城市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筑,本著安全、經濟、便于開發利用的原則,可按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計算應建面積,集中修建。
因地質、地形、結構、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按省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批準民用建筑項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少應建面積,不得批準減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十一條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十二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安排使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修建人防工程。
第十三條 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對未取得建設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應當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和人員承擔。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和企業應當對人防工程的建設給予下列保障:
(一)保障人防指揮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與其配套的進出口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偽裝房等建設用地;
(二)在審批建設項目時留出人防工程進出口部的安全距離;
(三)人防工程連接城市供電、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時,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的招標和設備采購,由市人防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財政部門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人防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和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并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單獨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結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防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人防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與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驗收,單獨建設的人防工程應在合同期限內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對質量不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無法補救的,應按規定的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和依法按規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政府,其他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人防主管部門出具認可文件。產權單位持該文件到國土資源、房地產行政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投資者受益的原則。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征得人防主管部門同意,依法取得使用權證書,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戰時使用效能。
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戰時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抵押、租賃的,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按年度編制人防工程維護保養資金預算,定期巡視和檢查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使用者負責。
人防工程使用者應當配備或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實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記錄。
第二十五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環境整潔,無滲漏水,空氣、飲水符合衛生要求;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
(四)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
(五)進出口道路暢通,消防設施、孔口偽裝設備完好。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人防工程內部生產、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放廢水、廢氣或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風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蓋、損壞人防工程的測量標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50米范圍內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
(六)其他損壞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應報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不少于原工程面積、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級予以補建;
(二)因條件限制不能補建的,按規定標準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三)因新建民用建筑拆除原人防工程的,不得以新建民用建筑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沖抵應補建人防工程的面積。
需要局部改變人防工程疏散道路和出入口的,應將改建方案一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改造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完工,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人防工程規劃建設、使用與維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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