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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11-30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秦政 [2007] 229號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城市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增進人與自然和諧,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六類。
第四條 我市城市綠化工作實行分區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市園林局是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的城市綠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對違規、違章行為進行查處;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制訂年度綠化計劃;指導、督促、檢查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對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林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凡在本市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每人每年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不少于四株,或者參加相應勞動量的其它綠化勞動。
義務植樹計劃,由各單位制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督促、組織、實施。
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綠化勞動的公民,應交納綠化費,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代行組織完成。綠化費的標準是:有固定收入的公民每人每年三十元;下崗人員、無固定收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人員、學生不繳納綠化費,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
第六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綠化費的收繳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收取的費用,作為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學習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管理水平。
第八條 對于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指標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規劃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規劃要突出我市特點,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歷史文化遺址、人文條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要點、線、面結合,合理布局,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規劃要因地制宜規劃出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防風防沙、防各種污染。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或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城市內河、海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按國家規定控制。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規劃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應達到與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各種綠化指標。
2010年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十二平方米,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2020年,建成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十三平方米,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七,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條 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須按照標準安排綠化用地,其綠化用地面積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區還應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一點五平方米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二)一般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醫院、療養院、學校、科研機構、公共文化設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業企業、倉儲不高于百分之十五,不得低于百分之五,交通部門、商業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的工廠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有關規定營建衛生防護林帶;
(六)市區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公園不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八)為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應安排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為生產綠地面積,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九)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第二至六項的規定指標各降低五個百分點。
第十六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城市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批。城市的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低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尚有空地可綠化的,應自接到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年內進行綠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破壞綠化規劃用的地形、地貌、水體、植物。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后,按照規劃審批程序報批,改變規劃不得減少本地段內規劃綠地總量。
第十八條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征收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安排易地綠化。具體的補償標準為:建設工程地處建成區內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四百元;建設工程地處建成區外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二百五十元,各縣繳納一百五十元。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章 設計和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必須委托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攬綠化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核登記,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既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更要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要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適地適樹的原則,適當配置小品作為點綴。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報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開工許可要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方可簽發。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城市各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和開發住宅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工程投資。投資數額要保證綠化達到基本生態和景觀要求。
第二十三條 居住區公園、小區公園是新建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凡規劃上已確定有居住區公園或小區公園的,由建設單位按居住區公園或小區公園的規劃面積數量提交公園建設費,其標準是每平方米綠地二十五至三十元(不含每平方米六元的住宅建設的綠化工程投資)。居住區或小區公園的建設費一并納入住宅建設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面積超過三千平方米或單項合同價超過二十萬元的綠化施工項目,必須實行監理制度。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攬綠化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進行審核、登記。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化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并清理現場。綠化工程施工要符合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范,綠化工程竣工后,應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二十八條 已征用的土地暫不能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在獲得土地使用證后一年內進行臨時綠化,所需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臨時綠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應當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綠化土地上建設項目開工時,土地使用人應當持施工許可證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備案。
第四章 權屬、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由所在區的綠化管理部門管理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聘專業養護單位負責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以及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自己管理;居住區綠地,根據實際情況可確定不同的管理單位;城市的苗圃、花圃由經營單位或個人管理;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海岸線、河岸兩側、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各責任單位每年應當按照綠化設施量和綠化養護定額,安排所屬綠地的養護經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綠地養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化用地,已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永久性占用城市規劃綠地的,應當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調整補償同等面積、同等性質的規劃綠地。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化補償費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滿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批準臨時占用已征城市預留綠化用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零點五元臨時占地費,臨時占用其他綠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貳元臨時占地費,并按《臨時占用綠地、砍伐移植樹木及損壞樹木花草補償標準》及《城市綠地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交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部門在規定的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維護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分別歸該單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在其居住區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機構所有;
(四)單位在自管的公房區域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建設或其它活動確需移植、修剪、砍伐樹木,破壞花卉、草坪的,不論權屬,應經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準,逐株辦理手續,并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則,在申請時必須提交補植計劃或者其他補救措施。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區內現有綠化及綠化設施損壞的,肇事者需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綠化賠償費,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結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 依樹搭建屋棚或者圍圈樹木;
(二) 在綠地內堆放物體或傾倒污水、廢棄物;
(三) 在綠地內挖坑、取土;
(四) 釘、刻、劃、攀折樹木或者損壞花草;
(五) 擅自修剪樹木;
(六) 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第三十五條 城市各類新建管線,在設計時,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讓的,其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確定保護和恢復措施。
為保證架空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經綠化行政主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在綠化管理部門技術指導下由申請修剪部門修剪。由綠化管理部門剪修的,申請單位承擔修剪費用。由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樹木危及管線安全時,為避免發生重大事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特殊情況下砍伐,但要留有現場影像資料,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下進行綠化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符合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距離的植物。
第三十六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及具有歷史坐標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樹權為國有,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要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保護管理。在單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業務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需要引進、外購調入苗木的,依照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辦理苗木檢疫及復檢證明。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指導,以保證生產、引種的樹木、花草等無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等。
第三十八條 城市綠化病蟲害防治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防治”的原則,單位和個人負責對其經營管理的園林植物進行病蟲害防治,配合所在轄區園林部門的督導檢查,并接受技術指導。發現嚴重病蟲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轄區綠化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除治。因設備或技術原因無力進行病蟲害防治工作的,可向所在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綠化任務,并處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對未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擅自開工建設的,除限期足額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用,并處應繳納易地綠化補償百分之五的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給予如下處罰:
工程建設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重新委托設計。
對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的,給予建設單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無證承攬綠化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單位,相應給予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十的罰款,給予監理單位工程監理費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所占綠地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建設項目竣工后的附屬綠化用地未達到規劃確定指標,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手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除交納易地綠化補償外,并處以所缺少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逾期不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代為綠化的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擅自占用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綠地原狀,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地補償費,并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按規定補種,并處砍伐樹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擅自移植樹木的,處樹木價值三至五倍的罰款。情節較為嚴重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有權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五十至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并處以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造成綠地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擅自改作它用,按第四十五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因管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除繳納綠化損失費外,還要處以一千至一萬的罰款;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除交納樹木補償費外,并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樹木價值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引進、購買的苗木,由植物檢疫部門全部沒收苗木及非法收入,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動植物檢驗檢疫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不履行病蟲害防治職責的單位或個人,責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轄區綠化主管部門代為除治,費用由其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縣城關鎮、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七條 名詞解釋:城市綠線是指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它綠地等城市綠地和對城市生態、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界定的控制管理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原1996年1月頒布的《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秦皇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附件:
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技術規范及審查標準
一、基本原則及技術要求
1、綠地規劃布局
以項目用地總體規劃布局為指導,根據項目所在地現狀及用途,合理布置綠化用地,集中綠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或改造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其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兒童游戲場和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中心公共綠地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院墻欄桿作分隔;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m2。
⒉綠化景觀設計
應在總體上符合下列設計原則。
⑴適地適景、因地制宜原則。依據綠地的地形、地貌和周邊環境造景,運用好比例、節奏、對比、諧調、對稱、平衡、穩定、動勢、直曲等形式美的規律營造園林的意境美。
⑵植物造景為主原則。綠地內應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種植的面積應當不少于綠地總面積的80%,建筑物、構筑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2%。
⑶以人為本原則。綠地設計要滿足建設單位的使用需求和多樣化的審美情趣。綠地內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鋪裝場地,體現可融入性和可參與性,鋪裝面積不高于20%。 綠地內的道路和鋪裝場地提倡用透水、透氣性鋪裝材料。出入口應采取無障礙設計,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⑷地方特色原則。從本市的自然環境、物候和地域特點出發,選擇長勢良好、抗性強的鄉土樹種作為綠化的基調樹種,體現地域特色。鼓勵建設單位不產生物種侵害的植物新品種。
⑸整體協調原則。做好構景要素之間的協調、園林綠地與周邊環境及整個綠地系統的協調。園林建筑和小品在形式、體量、尺度、色彩、質地上必須服從環境需要,與其他景物協調統一。
⒊植物配置設計
⑴落葉喬木與常綠喬木的比例為3:1—4:1;喬木與灌木種植數量比例為1:3—6;喬灌木的種植面積占綠地面積比例不低于70%,草皮面積(喬灌木投影范圍除外)不高于綠地總面積的30%。
⑵種植植物的種類要豐富多彩。綠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的,植物材料配植應不低于20種。綠地面積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35種。綠地面積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45種,綠地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55種。
⒋停車場設計:
在滿足停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進行充分綠化。并應選擇高大庇蔭落葉喬木形成林蔭停車場。停車場的種植設計具體規定如下:
⑴ 樹木間距應滿足車位、通道、轉彎、回車半徑的要求。
⑵ 庇蔭喬木分枝點高度的標準:
①大、中型汽車停車場應大于4.0 ;
②小型汽車停車場應大于2.5米;
③自行車停車場應大于2.2米;
④停車場內其他種植池寬度應大于1.2米,池壁高度應大于20厘米,并應設置保護設施。
⒌地下設施綠化
⑴ 地下設施覆土綠化應以實現永久性綠化為建設標準。應以植物造景為主。應形成以喬木為主的合理的種植結構。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態環境和綠化景觀質量,具有公共性,方便居民出入。
⑵ 地下設施覆土綠化應符合常綠和落葉喬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長對栽植土層厚度的要求,必須局部與自然土壤相接,不被建筑物、構筑物封閉圍合。覆土應與地面持平,并與周邊地形順接。
⑶地下設施覆土綠化面積不得大于規定附屬綠地總面積的50%。
⑷地下設施覆土綠化沖抵集中綠化面積的城市建設項目,必須完成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報市園林局批準后方可實施綠化工程,必須實行綠化工程質量監理和竣工核定。
二、指標核算
(一)綠化用地面積的核算方法及標準
⒈綠地率計算
城市建設項目綠地率=(城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城市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總面積)×100%。
⒉綠化用地面積計算原則:
⑴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集中(公共)綠地、建筑物旁邊綠地、道路綠地三部分。
⑵根據城市規劃批準由建設單位代征的城市綠化用地(以下統稱代征綠地)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無關的項目,不計入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面積。
⑶成片綠化的用地面積, 按綠化設計的實際范圍計算。綠化設計中園林設施的占地, 計算為綠化用地, 非園林設施的占地, 不計算為綠化用地。內部道路的行道樹按1.5平方米/株計入綠地面積。建設用地內集中(公共)綠地中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綠地面積的80%,小于80%的按實際種植物面積計算。
⑷庭院綠化的用地面積, 距建筑外墻1.5 米的用地, 不計算為綠化用地。
⑸附屬綠地面積指垂直投影面積,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積計算。
⑹園林式花架,視植物所能達到的郁蔽程度,按投影面積的20%—30%計入綠地面積。
⑺垂直綠化、立柱式花架不計入綠化用地面積。
⑻各種類型的運動場地不計入附屬綠化用地面積。
⑼建設用地內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規劃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體不計入附屬綠地面積。人工景觀水體面積可記入附屬綠地,其面積不得大于附屬綠地面積的10%。
⑽植草磚鋪地及其縫隙內的少量綠化不計入附屬綠化用地面積。種植喬木的室外停車場,以種植槽方式種植喬木的,種植槽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附屬綠地;按樹陣方式種植的,按1.5平方米/株計入附屬綠地面積。
⑾地下設施覆土綠化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定后,具體按以下辦法折算:
①種植土層深度大于1.5米的,按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100%計算綠化面積;
②種植土層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60%計算綠化面積;
③種植土層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20%計算綠化面積。
種植土層深度指種植土的實際深度,不包括地下設施頂板、防水層和排水層構造厚度,其中防水層和排水層總厚度一般按30厘米計算。
⑿建設項目內附屬的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單獨核算附屬綠地指標。
⒀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綠化用地,按其所占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開計算。
⒁屋頂綠化
多層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層以下)與低層建筑屋頂綠化,綠化種植土層深度大于0.3米、寬度大于4米、面積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們使用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定后,可按其實際植物種植面積的20%沖抵集中綠化面積,但沖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規定指標的10%。
(二)綠地率審批標準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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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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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高溫津貼只發通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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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關于《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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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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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新政策允許同一企業12個月內再申請穩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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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性司發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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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兩個復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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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廢止勞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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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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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版權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版權公開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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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月通知單位解除合同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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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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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后的工資應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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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與提前通知期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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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解除通知未送達 勞動關系不算解除
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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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亞運會放假通知安排,不放假有無三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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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生運動會(大運會)放假通知安排,不放假有無三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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