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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2009-05-20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9年5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綜合利用,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秸稈綜合利用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工作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落實有利于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機、經貿、環境保護、財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
三、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機部門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合理確定秸稈用作肥料、燃料、飼料、食用菌基料和工業原料等不同用途的發展目標,統籌考慮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省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在本決定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四、大力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面積須占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農機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秸稈還田作業標準,并監督執行。
五、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稈發電項目;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裝材料等產品生產和秸稈編織業;鼓勵養殖場(戶)和飼料企業利用秸稈生產飼料;支持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
六、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
農業、科技、農機等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項目;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加強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培訓,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提高農民綜合利用秸稈的技能水平。
七、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將秸稈綜合利用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秸稈還田、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給予適當補助。
省財政應當將秸稈還田、打捆、青貯等機具納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并對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給予補貼。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和農機部門根據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制定。
對利用秸稈發電、加工板材等綜合利用秸稈的企業,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秸稈實際利用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當對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八、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秸稈綜合利用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秸稈收集、貯運和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經紀人等開展秸稈收集、貯運和綜合利用服務。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
(一)南京市的行政區域,其他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周圍三十公里范圍內,以及不設區的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周圍五公里范圍內;
(二)機場周邊二十公里范圍內;
(三)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和鐵路兩側五公里范圍內;
(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劃定的其他區域。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具體區域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情況,逐步擴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范圍,到2012年底實行全行政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秸稈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
十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禁止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公眾綜合利用秸稈和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十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負責對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監督管理,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巡查,及時制止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行為。
十三、違反本決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決定將秸稈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設區的市、縣(市),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決定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將秸稈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秸稈綜合利用及秸稈禁燒工作獎懲制度,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本決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關于《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
綜合利用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省農林廳廳長 吳沛良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
用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農業大省,農作物秸稈資源豐富,年產量達4000萬噸,主要用在農業、能源、加工三個方面,利用量分別占總產量的34%、23%和4%。由于大量的秸稈資源還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相當一部分秸稈被露天焚燒或者隨意遺棄,不僅浪費了資源,而且造成了環境污染,影響農業生產和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秸稈的綜合利用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熱點。近年來,國家和省對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都十分重視,并制定了相關的扶持政策。全省各地都將秸稈綜合利用作為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在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雖然秸稈綜合利用的途徑很多,但技術成熟的較少。能夠推廣的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少,市場吸納消化秸稈用量低。二是秸稈收集處理既困難又費時,回收及運輸成本高,易虧損。三是秸稈機械化還田的機械不足,且成本較高。目前,要滿足稻麥輪作區還田的需要,全省尚缺2萬多臺套秸稈還田機械。實行秸稈機械還田,農民的耕作成本每畝要增加25元左右。四是部分農戶不理解、怕麻煩,寧愿一燒了之。
農作物秸稈是非常好的生物質資源,如能充分利用,將為解決能源短缺問題提供一個新的途徑。生物質資源是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居于世界能源消費總量第四位的能源,在整個能源系統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生物質能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已成為重大熱門課題之一,受到世界各國政府與科學家的關注。我省是經濟發達省份之一,面臨著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雙重壓力。改變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開發利用秸稈等生物質能非常必要,對促進我省國民經濟發展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同時,秸稈綜合利用將農業糧經飼三元結構,拓展成糧經飼能材五元結構,能夠極大地提升農業水平,使農業直接跨進工業門檻,實現農村加工企業的興起,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有利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因此,通過地方立法為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
二、《決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將《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列入2009年立法計劃以后,省農林廳牽頭成立了由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環保、農機等部門參加的立法起草小組。2008年12月初,起草小組收集立法材料,開展立法調研,迅速形成了《決定(草案)》(初稿)。經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后,形成《決定(草案)》(送審稿),并于2009年1月7日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初步修改后,書面征求了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環保、科技、農機等部門以及13個設區的市政府和4個縣(市)政府的意見,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決定(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2月10日,省政府法制辦專題召開座談會,再一次征求省相關部門的意見。2月11至13日,省政府法制辦還會同省農林廳、農機局赴江寧、江陰、如皋等地進行調研,到秸稈燃氣供應站、秸稈機械化還田現場實地考察,并在如皋市召開了由當地有關部門和全省部分縣級農業、農機部門以及政府法制機構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條款,形成《決定(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2月25日,省政府法制辦認真研究了省人大《關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立法的幾點建議》,并對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2009年2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決定(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秸稈綜合利用的方式和目標
秸稈綜合利用的途徑很多,如秸稈機械化還田、秸稈生物腐熟還田、養畜過腹還田、秸稈能源化利用、新型耕作農藝、秸稈培育食用菌、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但就大范圍實際應用而言,現階段技術相對比較成熟又經濟實用的利用方式是秸稈機械化還田,而且秸稈用量也比較大,其他技術目前普遍處于實驗攻關、試點、示范、技術提升階段,離大規模推廣使用尚有距離。所以,《決定(草案)》第五條規定農業、科技、農機等部門應當大力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秸稈肥料、能源化利用、飼料、食用菌開發利用、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技術,為秸稈綜合利用提供技術支持。農機部門應當加大秸稈機械化還田推廣力度,研究制定秸稈還田作業標準,并監督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08〕105號)要求“力爭到2015年,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秸稈綜合利用率超過80%”。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決定(草案)》第二條要求我省比國家確定的時間提前3年達到秸稈綜合利用的目標,即“到2012年,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基本杜絕露天焚燒秸稈現象。”
(二)關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08〕105號)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把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工作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同時指出,要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建立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并明確了各部門在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的職責。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焚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秸稈綜合利用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二條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職責。第三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機、環保、財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明確了省發展和改革、農業、科技、農機、財政等部門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的職責。第八條規定了環保等部門秸稈禁燒的監管職責。
在調研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隨著我省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不少秸稈焚燒的區域都已處在城市管理的范圍。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我省已在38個市(縣)城市管理領域實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這些地方有關禁止秸稈焚燒的監管工作很多實際上也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承擔。因此,《決定(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已經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上述處罰權。”
當前,秸稈綜合利用需要地方各級政府通過多種方式加以引導和扶持。帶有引導性的政府扶持和補貼是促進秸稈綜合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措施。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加大財政投入。《決定(草案)》第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投資、稅收、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第六條第一款要求財政部門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將秸稈綜合利用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秸稈還田、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給予適當補助。第二款規定省財政應當將秸稈還田、打捆、青貯等機具逐步納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并對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給予補貼。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財政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秸稈綜合利用。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家對綜合利用秸稈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利用秸稈發電、加工板材等綜合利用秸稈的企業,根據秸稈實際利用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
(三)關于秸稈禁燒及重點監管區
由于秸稈沒有能夠得到有效利用,因此,每到夏秋農忙季節,焚燒和丟棄秸稈現象日益嚴重。天空中煙霧彌漫,造成飛機無法安全降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頻發;空氣質量下降,城鄉居民呼吸道疾病增加;財產被燒毀,甚至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等等,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和諧穩定構成了嚴重威脅。2008年4月,國家環保部、農業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秸稈禁燒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22號)將各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副省級城市所轄區域全部列入禁燒范圍。在奧運期間,江蘇、北京、河南等9個省份作為重點禁燒區域,實行全面禁燒。我省區域狹小、經濟發達,全面禁燒秸稈是有條件的,也是可行的。因此,《決定(草案)》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焚燒秸稈;不得將秸稈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內。為了確保重點區域的安全,第八條第二款還劃定了秸稈禁燒的重點監管區域。
此外,由于秸稈禁燒的區域是廣大農村,僅僅依靠環保等部門的監管是不夠的,必須多管齊下,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同時加大對公眾的宣傳力度,提高他們不露天焚燒秸稈的自覺性。因此,《決定(草案)》第九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秸稈綜合利用及秸稈禁燒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綜合利用秸稈和不露天焚燒秸稈的自覺性。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秸稈禁燒工作的巡查,及時制止焚燒秸稈的行為。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關于《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的決定(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
——2009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我省是農業大省,農作物秸稈年產量達4000萬噸左右。隨著農村能源使用多樣化、農民住房草改瓦和大型牲畜飼養量的下降,農作物秸稈剩余日漸增多,秸稈露天焚燒或者隨意丟棄現象越來越嚴重,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既威脅交通安全,又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近年來,省人代會上不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要求盡快對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進行地方立法,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加大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力度,杜絕秸稈焚燒現象。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是十分必要的。
在《決定(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也提前介入。今年2月中旬,在省人大常委會丁解民副主任帶領下,邀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代表,赴有關市、縣就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并提出了起草《決定(草案)》的幾點建議。省政府領導作了批示,法制辦吸收了其中部分建議。《決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后,我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研究。3月20日,召開了農委全體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了討論。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決定(草案)》總體上是好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為增強《決定(草案)》的操作性,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明確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編制完成時間
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是指導秸稈綜合利用的依據,《決定(草案)》第四條對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作出了規定,但沒有時間要求。為了保證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及時出臺,便于各地根據當地實際貫徹落實,建議在規劃編制完成時間上作出要求。在《決定(草案)》第四條增加一款:“省秸稈綜合利用規劃于本決定通過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突出秸稈綜合利用的重點,強化目標要求
目前秸稈綜合利用的途徑很多,但就大范圍實際應用而言,技術相對比較成熟而又經濟實用的利用方式是秸稈機械化還田。其他技術有的成本過高,有的仍處在實驗攻關、試驗、示范階段,離大規模推廣使用尚有一定距離。國外通常的做法,也是以秸稈直接還田為主。因此,在《決定(草案)》中應突出秸稈綜合利用的重點是稻麥秸稈機械化還田。省政府辦公廳早在蘇政辦發〔2000〕46號文《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機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和禁燒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就規定,“到2005年全省的各類秸稈還田機械推廣到1.8萬臺,實現每年2000萬噸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在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中也提出“力爭到2015年,秸稈綜合利用率超過80%”。《決定(草案)》第二條提出了“到2012年,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基本杜絕露天焚燒秸稈現象”。為了將秸稈綜合利用的重點落到實處,建議增加一條:“大力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面積達到35%;到2015年底達到50%。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還田目標,并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三、關于全面禁燒與重點監管區域
《決定(草案)》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焚燒秸稈”,而《決定(草案)》第八條第二款又規定了秸稈禁燒重點監管區域,并且重點監管區域相當廣泛,僅剩蘇北五市的少部分地區沒有列入,這樣規定一是重復,二是容易引起誤解。因此,建議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四、建議本決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此外,《決定(草案)》中還有一些文字表述也需進一步斟酌。建議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后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關于《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巧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切實防止露天焚燒秸稈對大氣環境的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航空和道路交通等公共安全,加快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促進資源節約,作出本決定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征求了有關市、縣人大常委會和立法咨詢專家、人大代表的意見,并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省農林廳、省環保廳到泰州、無錫進行調研,聽取了基層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4月28日,法工委、農委還專門聽取了省政府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對修改方案的意見。5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有的市縣提出,草案第一條、第二條都是關于政府責任的規定,建議將兩條合并表述。有的部門提出,從目前情況看,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還需要一個過程,用“基本形成”的表述比較符合實際。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一條、第二條合并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秸稈綜合利用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工作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落實有利于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二、農委提出,草案第四條規定的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及時出臺,以便于各地根據當地實際貫徹落實,建議在規劃編制完成時間上作出明確要求。有的委員提出,草案關于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的規定過于單薄,建議適當充實內容。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四條修改為:“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機部門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合理確定秸稈用作肥料、燃料、飼料、食用菌基料和工業原料等不同用途的發展目標,統籌考慮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在本決定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有的委員、有的市縣提出,決定應當對秸稈綜合利用的主要方式作出規定。一些委員、農委認為,稻麥秸稈機械化還田是目前技術相對比較成熟而又經濟實用的秸稈綜合利用方式,應當作為秸稈綜合利用的重點,突出強調,大力推廣。農委建議在決定中明確規定全省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比例,以保證秸稈綜合利用總體目標的實現。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對機械化還田這一主要利用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大力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面積須占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農機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秸稈還田作業標準,并監督執行。”
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對秸稈綜合利用的其他途徑作概括式表述:“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稈發電項目;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裝材料等產品生產和秸稈編織業;鼓勵養殖場(戶)和飼料企業利用秸稈生產飼料;支持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
四、有的委員、有的市縣提出,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離不開技術支撐,應當加強對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和設備的研發。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科技、農業、農機等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項目。”
五、有的市縣提出,積極發展秸稈收集、貯運和利用的社會化服務,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的重要環節,草案關于社會化服務的內容過于簡單,建議予以充實。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五條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充實內容,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秸稈綜合利用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秸稈收集、貯運和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經紀人等開展秸稈收集、貯運和綜合利用服務。”
六、有些委員提出,草案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焚燒秸稈”,與草案第二條確立的“到2012年……基本杜絕露天焚燒秸稈現象”的目標相矛盾,與草案第八條第二款關于秸稈禁燒重點區域的規定也不協調。有些委員認為,在秸稈綜合利用得到全面推進前,硬性規定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不符合實際,也做不到,建議從實際出發,分步驟實施。有的代表認為,把沿江設區的市作為重點監管區域缺乏科學性。綜合以上意見,法制委、農委與農林廳、環保廳充分協商后,建議將草案規定的全面禁燒修改為先在重點區域禁燒,同時要求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秸稈綜合利用情況逐步擴大禁燒范圍,到2012年底實行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和國家關于省會城市應當納入禁燒范圍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中對禁燒范圍作如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一)南京市的行政區域,其他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周圍三十公里范圍內,以及不設區的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周圍五公里范圍內;(二)機場周邊二十公里范圍內;(三)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和鐵路兩側五公里范圍內;(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劃定的其他區域。”同時,為了便于本決定的遵守和執行,建議增加規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具體區域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七、有的委員、有的市縣提出,禁止焚燒秸稈后,一些地方出現了將秸稈棄置于河湖溝渠等水體的現象,造成了農村的水體污染,必須加強監督管理,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八條、第九條中增加對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相關規定,并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對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本決定將秸稈棄置于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并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后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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